這個內容比較多,也是寫了部分重點內容,輔警沒有強行攔車,當事人倒地受傷,最終不予國家賠償,所以輔警履職期間只要自己沒有錯,就不要怕。
這是2026年1月15號公布的,2026年1月12號判,案號:(2025)新29行賠終2號。
原告:朱某某,女,1983年4月9日出生。
2023年7月13號,阿克蘇市公安局蘭干派出所輔警熱某某在北京路朝陽酒店停車場出口處依法執行電動車違章檢查時,發現朱某某未佩戴頭盔騎行共享電動車,其攔截檢查。
朱某某在民警示意停車接受檢查時,未減速且試圖加速逃離,輔警熱某某為制止其非法的危險行為,伸手拉住共享電動車頭盔連接繩,導致朱某某失衡摔倒。
輔警熱某某伸手拉拽共享電動車頭盔連接繩,導致朱某某失衡摔倒受傷。朱某某自2023年7月31日至2023年8月9日在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一師醫院石河子大學醫學院第四附屬醫院住院治療。
阿克蘇市公安局為朱某某醫療費墊付40000元。鑒定朱某某為構成十級傷殘,誤工期為90日,護理期為60日,營養期為30日。朱某某關于賠償事宜與阿克蘇市公安局多次溝通,未達成一致意見,遂訴至一審法院。
最終一審法院予以支持,判阿克蘇市公安局賠償朱某某合計十一萬八千八百七十五元伍角四分。
市局不服,提起上訴,市局表示:系合法糾正交通違法,朱某某受傷的直接原因是不配合糾正其違法行為,在執法人員正準備將電動車上的頭盔遞給朱某某時,朱某某突然啟動車輛前沖,致使頭盔和電動車連接繩受力牽引,導致車輛側翻、朱某某受傷。本案不存在“強行攔截”,輔警示意停車后,朱某某自愿停車,期間無逼停。在糾正期間,輔警準備將頭盔交給朱某某,此時頭盔仍在輔警手中,因此未達到法律規定的“放行”節點
二審認為:熱某某系阿克蘇市公安局依法聘用的輔警人員,其協助交警執法的行為屬于公務范疇,行為后果應當由阿克蘇市公安局承擔。其次,輔警熱某某在交通執法檢查中要求朱某某佩戴頭盔,屬于履行交通管理職責的行為,應認定為行使行政職權過程中。因此,本案關鍵在于輔警的該行為是否構成“違法行使職權”。
朱某某主張受傷是因輔警“強行拉拽致其摔倒”,但其所提供的通話錄音、住院病歷、鑒定意見書等證據,僅能證明其受傷事實及損害后果,朱某某沒有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輔警實施了超出合理執法限度的違法行為,亦未能證明輔警存在《國家賠償法》第三條規定所列明的侵權情形。
內容太多,不細說了,感興趣可以自己看原文。
最終結果是:撤銷一審判決,駁回朱某某的起訴,本裁定為終審裁定。就是單位不用賠償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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