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醫療技術一天天在進步,可有些保險條款,說句實在話,真像是停在過去沒挪窩。不少人都遇見過這種窩心事:明明用創傷更小的微創手術治好了重疾,保險公司卻拿著 "必須開胸開腹" 的老條款,硬邦邦地拒賠。這種理賠糾紛到底該怎么解決?今天咱們就借著真實案例好好嘮嘮,看看碰到這類情況,該咋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
案情簡介
2022 年 5 月那會兒,王某突然胸痛得厲害,被緊急確診為主動脈夾層。醫生趕緊給他做了微創主動脈腔內修復術,手術挺成功。可等他拿著病歷去保險公司申請重疾險理賠時,卻吃了個閉門羹。保險公司說得明明白白:條款里寫著呢,主動脈夾層理賠必須 "實際實施開胸或開腹手術",王某做的微創手術不符合要求。王某心里直犯嘀咕,都是能治好病的手術,憑啥微創就不能賠?兩邊各說各的理,理賠的事就這么拖著了。
從醫學角度看主動脈夾層
要弄明白這糾紛的關鍵,得先說說主動脈夾層這種病。這可是種特別兇險的急癥,主動脈內膜一撕裂,血液沖進血管中層形成夾層,不及時處理的話,48 小時內死亡率能超過 50%。治療方面,傳統的開胸開腹手術得打開胸腔或腹腔,直接對主動脈進行修復,創傷大不說,恢復還慢;而微創主動脈腔內修復術是通過導管操作,創傷小、風險低,現在好多患者都會選這種。王某做的微創手術明明成功化解了致命風險,達到了治療目的,卻因為保險條款對手術方式的限定面臨拒賠,這顯然和重疾險保障重大疾病風險的初衷擰著來嘛。
何帆律師解讀
處理這類由 "開胸開腹" 條款引發的重疾險拒賠糾紛,法院審理時一般會從幾個關鍵點著手。首先是條款本身的性質 —— 這類條款屬于保險公司預先擬定的格式條款,按法律規定,對格式條款有爭議時,得作出不利于保險公司的解釋。
具體到王某這個案子,保險公司咬死 "只有開胸開腹才算數",但在普通人看來,買重疾險就是為了應對大病帶來的經濟風險,只要病夠嚴重、治療能解決問題,就該給賠付。手術方式只是醫療技術的選擇,總不能因為技術進步了,反倒讓被保險人得不到保障吧?過去很多類似的案例里,法院都認為,保險條款不能跟不上醫學發展,像這種用老條款限制新技術的情況,往往會傾向于支持投保人。
王某做的微創手術,在治療效果上和開胸手術沒本質區別,都解決了主動脈夾層這個致命問題。要是就因為沒打開胸腔就拒賠,顯然說不過去。從司法實踐來看,法院很可能會認定保險公司的條款太死板,支持王某的理賠請求。不過得特別提醒一句,每個案子的細節都可能影響結果,比如條款里對手術方式的描述有沒有其他限定、病歷里對手術的記錄完不完整等,哪怕是看著不起眼的差別,都可能讓判決結果不一樣。
類似案例
還有個類似的案例能說明這一點。趙某投保的重疾險條款里,對冠狀動脈搭橋術明確約定 "僅限開胸進行的血管旁路移植手術"。后來他做了微創支架手術,申請理賠時被拒了。法院審理后認為,這個條款表述得非常清楚,沒什么模糊的地方,趙某的手術確實不符合約定,最后判決保險公司拒賠是合法的。
這兩個案子結果不一樣,核心就在于條款的具體表述。王某的條款里 "開胸開腹" 的限定相對籠統,有解釋的空間;而趙某的條款對手術方式的描述特別明確,幾乎沒啥爭議的余地。這也提醒大家,看保險條款時一定要留意這些細節,理賠的時候這些都可能成為關鍵。
結語
面對這類因為條款與醫療技術脫節引發的重疾險拒賠,專業保險理賠律師的作用特別關鍵。像何帆律師這樣有醫學背景的律師,能精準解讀微創手術的診療邏輯,清楚不同手術方式在醫學上的等效性;曾擔任保險公司法律顧問的經歷,讓何帆律師對他們用 "開胸開腹" 條款拒賠的抗辯思路和條款漏洞了如指掌;而多年審理保險糾紛的法官經驗,能提前預判案件走向,制定針對性的訴訟策略。就像王某這個案子,看著是手術方式的爭議,實際上需要從條款效力、醫學進展與保險責任的匹配性等多方面構建論證體系,任何一個細節處理不好都可能影響結果。如果你也遇到類似的理賠難題,不妨讓專業的人來做專業的事,何帆律師會結合你的具體案情,幫你爭取應有的理賠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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