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朋友大家好!今天小界來和大家聊聊近期關于美國愛荷華州頒布吃人肉違法禁令一事!看到一則顛覆認知的消息:美國愛達荷州中議會議員,正嚴肅討論“吃人肉是否違法”。更離譜的是,議員直言“全美僅有愛達荷州明確禁食人肉”;
但他們爭論的核心,卻完全偏離了普通人的認知,明明是違背人倫底線的惡行,為何還要專門開會研討?這背后藏著一個被忽略的法律漏洞,更透著一絲詭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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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看到“愛達荷州2024年立法禁止吃人肉”,都會下意識反問:這種突破人倫底線的行為,難道不是天生就該被禁止嗎?為何還要等到2024年才專門出臺法律?
其實這是一個典型的認知偏差,愛達荷州早在1990年,就已明確設立“食人罪”相關條款,絕非2024年才首次約束這類行為。
根據該州1990年起正式實施的法律規定,若個人主動食用人肉或人血,將被認定為刑事犯罪,最高可面臨14年的監禁處罰。
也就是說“個人吃人肉違法”這件事,在愛達荷州早已是既定事實,無需再反復爭論。既然如此,議員們耗時許久、反復研討的核心,到底是什么?這個看似多余的討論,其實另有深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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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場看似荒謬的議會討論,實則直指原有法律的致命漏洞,正如參與討論的議員所言,愛達荷州此前的食人罪條款;
存在一個明顯的空白:僅禁止“個人自行食用人肉”,卻沒有明確規定“明知是人肉,仍故意提供給他人食用”的行為是否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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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漏洞絕非小題大做,反而存在極大的風險隱患:試想,若有人故意將人肉偽裝成普通肉類,提供給不知情的人食用,按照舊法,這種“惡意投喂”的行為無法被定罪;
即便對方知情并接受人肉,也難以用現有條款進行全面約束,相當于給這類違背人倫的行為,留下了可鉆的法律空子。正是為了填補這個漏洞,愛達荷州議員才會專門展開研討,并在2024年正式提出相關修訂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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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案通過后,愛達荷州法典第18-5003法案對“食人罪”進行了全面完善,徹底堵住了這一漏洞:無論個人自行食用人肉,還是明知是人肉仍提供給他人(無論對方是否知情),均屬于明確的違法行為;
違者最高均可被判處14年監禁。至此,該州關于“禁食人肉”的法律條款,才真正實現了無死角覆蓋,讓任何與吃人肉相關的惡行,都能受到法律的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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梳理完整個立法過程,一個更值得深思的問題浮出水面:既然吃人肉是全人類公認的惡行,違背公序良俗和基本人性,為何美國其他州沒有專門設立“食人罪”,唯獨愛達荷州要反復細化相關條款,甚至專門針對“投喂人肉”這一細節補全漏洞?
答案其實藏在美國的法律體系邏輯中:美國其他州即便沒有專門的“食人罪”,也能通過現有法律條款,對吃人肉相關行為進行定罪量刑。
若吃人肉的前提是謀殺他人,可直接判處謀殺罪;若涉及尸體處理不當、褻瀆遺骸,則可認定為褻瀆尸體罪或非法處置遺骸罪,無需額外專門立法,就能實現對這類行為的約束。
反觀愛達荷州,之所以要單獨細化“食人罪”,甚至兩次完善相關條款,大概率與該州曾出現過的特殊案例有關,或許這里曾發生過“個人食用人肉”“故意投喂人肉”等極端事件,讓當地意識到,僅靠現有罪名,無法全面覆蓋這類惡行,才不得不重視這個看似“無需多言”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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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立法邏輯,其實和部分地區專門出臺一些法律有異曲同工之處,說到底愛達荷州這場看似“離譜”的議會討論;
是對法律嚴謹性的極致追求,哪怕是違背人倫底線、發生概率極低的行為,也要用明確的條款劃定紅線,不讓任何惡行有可乘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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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跳出這件事本身就會發現:一個地區需要專門立法禁止“吃人肉”,甚至反復完善相關細節,本身就足夠令人深思。
它不僅體現了法律的兜底作用,更讓我們看清:法律的完善,從來都藏在這些看似“多余”的細節里,而守住這些細節,就是守住人類最基本的人倫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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