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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球法律評論》2026年第1期要目
【環球首發】
1.歐盟《改善平臺用工工作條件指令》及成員國國內法實施評析
[德]克勞迪婭·舒伯特(5)
【主題研討:民營企業犯罪治理】
2.民營企業人員背信犯罪的保護法益及其侵害判斷
黎宏(25)
3.民營企業內部腐敗犯罪刑事制裁的現實困惑與優化路徑
彭文華(42)
4.我國背信犯罪的解釋方向與規范構造
——以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為例
江溯(58)
【主題研討:刑事訴訟法修改與證據制度完善】
5.我國刑事證據知悉制度的模式定位與完善建議
熊秋紅(76)
6.刑事對物審判中的證明問題
——以被告人對席案件為中心
李奮飛(98)
7.刑事訴訟法修改中偵查制度的發展與完善
——以電子數據偵查取證為視角
謝登科(114)
【理論前沿】
8.資本多數決中少數股東權利保護的體系調適
陳景善(131)
9.董事知情權的內涵澄清與規范展開
袁崇霖(149)
10.夫妻財產歸屬的外部效力
賀劍(166)
11.法律溯及力規范的制定模式選擇
姜秉曦(184)
【涉外法治】
12.美國隱私保護的泛安全化及我國涉外法治建設的體系回應
張欣(201)
【環球首發】
1.歐盟《改善平臺用工工作條件指令》及成員國國內法實施評析
作者:[德]克勞迪婭·舒伯特(漢堡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歐盟《改善平臺用工工作條件指令》已正式通過,成員國最遲應在2026年12月2日前將其轉化為國內法。該指令主要通過三方面機制改善平臺從業者的勞動條件:一是引入“可推翻的勞動關系推定”機制,幫助界定平臺從業者的受雇身份,但由成員國自行設計推定標準并適用本國程序,且并未統一雇員(勞動者)概念;二是針對算法管理風險,規定了透明度義務、特定數據處理行為的禁止及人工監督和復核等嚴格要求,此規定是對歐盟《通用數據保護條例》與《人工智能法》的重要補充;三是加強跨境監管,數字勞動平臺須向履行地成員國監管部門履行信息披露義務。該指令并未大幅擴展勞動法適用范圍,而是旨在強化執行機制與算法治理。預計勞動關系推定機制實效有限,而算法管理規定更具針對性,但將顯著增加平臺的合規成本。歐盟平臺從業者最終獲得的保護水平很大程度上將取決于各成員國在指令轉化過程中的選擇。
關鍵詞:平臺用工;勞動條件;勞動關系;算法管理;平臺雇員;平臺從業者
【主題研討:民營企業犯罪治理】
2.民營企業人員背信犯罪的保護法益及其侵害判斷
作者:黎宏(清華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為避免重蹈國外刑事司法實踐中一般背信罪淪落為“口袋罪”的覆轍,我國刑法聚焦經濟活動中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特定問題,根據行為主體、行為發生的領域以及行為形態,有針對性地規定了民企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實施背信行為,致使企業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背信犯罪。由于本類犯罪被規定在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三節之中,故本類犯罪的保護法益是作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組成部分的“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同時,由于具體法條將背信的利用職務便利“致使公司、企業利益遭受重大損失”作為該罪的成立要件,故本類犯罪還將公司、企業內部的委托信任關系以及財產作為保護法益。民企人員背信犯罪的多重保護法益之間的關系是,行為人違背委托信任關系的背信行為致使公司、企業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必須達到足以破壞或者動搖作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組成部分的國家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的程度。換言之,是否動搖或者撼動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是判斷背信行為致使公司、企業利益遭受損失是否構成民企人員背信犯罪的成立基準。
關鍵詞:背信犯罪;民營企業;保護法益;判斷基準
3.民營企業內部腐敗犯罪刑事制裁的現實困惑與優化路徑
作者:彭文華(中國政法大學證據科學研究院)
內容提要:民營企業內部腐敗犯罪是指民企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自己或他人謀取物質性利益的犯罪。民營企業內部腐敗犯罪的刑事制裁存在以下不足:一是刑法對民營企業財產權的保護存在一定的滯后性;二是民營企業內部腐敗犯罪的刑事制裁存在體系化缺憾;三是民營企業內部腐敗犯罪的罪刑規定存在不協調之處;四是對民營企業腐敗犯罪人員后續防控措施不夠有力。民企內部腐敗犯罪刑事制裁在理念上,應實現由差別保護向平等保護、由碎片化保護向體系化保護以及由外緊內松式管控向外松內緊式保護的轉換。在對民企內部腐敗犯罪加以刑事制裁時,要全面準確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將事實判斷與價值判斷相結合,兼顧形式正義與實質正義。民企內部腐敗犯罪刑事制裁的立法優化需重視刑事制裁體系化、體系定位規范化以及罪刑關系協調化。
關鍵詞:民營企業;腐敗犯罪;刑事制裁;平等保護
4.我國背信犯罪的解釋方向與規范構造
——以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為例
作者:江溯(北京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德日刑法采取“一般/特別”背信罪的立法模式,重視財產法益的保護;法國則采取“罪名分置”模式,強調對經濟秩序的保護。我國背信犯罪的立法模式介于兩種立法模式之間,形式上多采罪名分置,但部分條文常被解釋為“特別背信罪”。將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納入以財產損失為核心的“一般/特別”背信罪框架,并不契合我國當前的司法環境。相比之下,從“經濟犯罪模式”來理解本罪,將其視為保護上市公司制度運行的集體法益更為合適。同時,應當結合本罪的罪狀表述進一步明確本罪的構成要件行為,以具體化義務違反的類型為基礎,限制偵查機關的自由裁量權,避免本罪被濫用為啟動更廣泛經濟犯罪偵查的“突破口”。總體而言,采納“經濟犯罪模式”的解釋方向,更有助于使本罪與現代公司治理實踐相適應,同時提升刑法適用的確定性與公平性。
關鍵詞:背信犯罪;經濟犯罪;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財產損失
【主題研討:刑事訴訟法修改與證據制度完善】
5.我國刑事證據知悉制度的模式定位與完善建議
作者:熊秋紅(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
內容提要:在世界范圍內,刑事證據知悉制度包括卷證不并送下的證據開示制度和卷證并送下的閱卷制度兩種模式,前者以英美法系國家為代表,后者以大陸法系國家為代表。部分國家和地區因應時代變遷和改革需要,發展出不同樣態的混合模式。我國刑事證據知悉制度是以閱卷制度為主、以證據開示制度為輔的獨具中國特色的混合模式,從其未來發展看,該模式缺乏向證據開示制度轉型的現實必要性。完善我國刑事證據知悉制度,一方面應當借鑒大陸法系國家和地區的有益經驗,結合我國實際,不斷完善閱卷制度,重點包括賦予被追訴人有限度的閱卷權、在偵查程序尤其是羈押程序中保障辯護方一定的閱卷權、確立全案卷宗完整及真實性原則、建立限制或剝奪閱卷權的救濟機制;另一方面應當彌合地方性規則中有關證據開示制度的實踐分歧,構建相對完備、統一的證據開示制度。此外,還需要對我國刑事證據知悉制度進行體系性檢視,補齊證據知悉權保障與限制方面的制度短板;針對數字時代的挑戰,對與電子卷證有關的知悉權問題作出明確規制。
關鍵詞:刑事證據;知悉權;證據開示制度;閱卷制度;混合模式
6.刑事對物審判中的證明問題
——以被告人對席案件為中心
作者:李奮飛(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因立法闕如,我國刑事對物審判中的證明問題長期存在,尤其是證明對象、證明責任和證明標準不明確、不合理,實踐分歧突出。司法實踐中,法官參照獨立沒收程序或民事程序的規定審理案件,又易引發同案不同判、自由裁量權過大等問題。刑事對物審判中證明問題產生的根本原因在于,立法和實踐中對追繳、責令退賠以及沒收的性質存在爭議。在刑事訴訟法第四次修改中,應當明確刑事涉案財物處置的多元目的,對于不同的處置手段根據目的差異設置不同的證明規則。與此同時,應當增設替代資產沒收條款,構建階梯式強制措施證明標準,借鑒域外制度完善第三人救濟途徑,通過差異化證明規則與程序優化,平衡法益恢復、財產權保護與司法效率,推動刑事對物之訴制度的規范化與法治化。
關鍵詞:涉案財物處置;刑事訴訟法修改;刑事對物審判;司法證明
7.刑事訴訟法修改中偵查制度的發展與完善
——以電子數據偵查取證為視角
作者:謝登科(吉林大學理論法學研究中心)
內容提要:我國現有偵查制度主要是以傳統證據取證為基礎,通過對勘驗、搜查等偵查措施的授權性規定形成多元化的偵查取證體系,雖蘊含比例原則的價值內核,但適用場域主要為傳統物理空間,收集的證據形態也多為有形實物證據,適用條件的規定較為模糊和寬松,程序設計偏重證據真實性保障而弱化權利保障。電子數據的易變性、多樣性、弱地域性、科技性、可分離性等特點,要求偵查取證的高效性、前置化、多元化、遠程化、跨境化、技術化和協同化。故本輪刑事訴訟法修改,首先需要將電子數據納入搜查、扣押、技術偵查等偵查措施的適用對象,同時創建針對電子數據的新型偵查措施;其次要以電子數據分類和完整生命周期為基礎實現電子數據偵查措施的層級化和精細化;再次要以人權保障和比例原則為基點完善偵查措施的適用條件和程序;最后應明確細化網絡服務提供者等第三方主體的協助義務與保密義務。
關鍵詞:刑事訴訟法修改;偵查措施;電子數據;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原則
【理論前沿】
8.資本多數決中少數股東權利保護的體系調適
作者:陳景善(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
內容提要:資本多數決作為現代公司治理的基本機制,其意在實現股東之間基于資本投入的形式平等,進而提升公司治理效率與決策可行性,但在實際運作中卻因控股股東的權利集聚而加劇了對少數股東權益的侵蝕。制度異化折射出“形式平等”原則在應對復雜股權結構與治理實踐中的局限性,也需要“實質平等”價值維度的重新嵌入。以契約法和組織法為二分的權利保護體系面臨著實效不足與體系缺陷的雙重困境,公司法必須在尊重表決權市場化配置邏輯的同時,通過體系調適回應少數股東的正當關切。應當基于“平等二重性”的分析框架,結合契約法與組織法的雙重路徑,構建股東權利保護的預防、應對與救濟體系。預防規范須明確表決權契約的功能與限度;應對規范應增強股東表決權的本體論構造;救濟規范要求明確決議效力、損害賠償與評估權的應用。在此過程中,須以形式平等為表、實質平等為里,以組織法保障程序、契約法強化自治,構建兼容效率與公平的少數股東權利保護體系。
關鍵詞:資本多數決;股東利益;表決權;股東平等原則;誠信義務
9.董事知情權的內涵澄清與規范展開
作者:袁崇霖(湖南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董事知情權是董事在公司內部信息流動中獲取、信賴和運用信息的權利,呈現為一組“權利束”的形態,并與受信義務配合,從體系上明確了有關董事知情問題的法律評價和責任配置。支持董事獲取信息的權利規范可以展開為,董事有權自行或委托中介機構查閱與其履職有關的全部公司文件,有權要求高管及時向其匯報與董事履職有關的信息,有權主動調查公司事務并獲得必要保障。作為董事信賴和運用所獲信息的權利,除非存在合理懷疑,董事有權在決策和監督中信賴其他董事、高管和專家等提供的信息,并可以在因此造成公司損失時提出責任減免抗辯;在合理知情的基礎上,除非有證據證明董事在決策中存在利害關系,或者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損害公司利益,否則董事無需為其知情商事判斷所致公司利益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關鍵詞:董事知情權;知情決策;合理信賴;商事判斷規則
10.夫妻財產歸屬的外部效力
作者:賀劍(北京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夫妻財產歸屬法律效力的經典爭議,是夫妻共同財產是否等于夫妻共同共有的財產。相關爭議散見于各種場景,但罕有價值一貫的分析。無論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夫妻個人財產,原則上都應僅限于調整夫妻內部財產關系,其效力欲例外地波及第三人,須具備足夠正當性。一方面,應契合婚姻保護理念,如旨在保障婚姻家庭物質基礎,或者避免婚后所得分享落空。另一方面,須兼顧潛在負面影響,特別是夫妻財產權屬難以為外部第三人查知而引發的信息成本。在此分析框架下,關于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債權人執行夫妻一方或雙方財產、債權人就夫妻間財產轉讓行使撤銷權、離婚財產協議對普通債權人的效力、夫妻間贈與的任意撤銷權等諸多爭議,都可得到一貫解決。
關鍵詞:夫妻財產制;債權人撤銷權;執行異議;離婚財產協議;夫妻股權
11.法律溯及力規范的制定模式選擇
作者:姜秉曦(南京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溯及力規范是法律時間效力規則體系建構的重點與難點之一。“立法模式”與“司法解釋模式”等傳統上單一化的制定模式未能顧及法律溯及力規范體系內部的性質差異,引發了理論與實務的長期分歧。在我國,法律溯及力規范呈現為以創制性規范為頂點的階層構造,其制定應立足于“規范創制”與“規范適用”的功能二分,根據一般創制性規范、個別創制性規范與適用性規范的類型化,選擇最適宜的制定模式。其中,一般創制性規范作為法不溯及既往原則的憲法界限,至少應在《立法法》中予以明確規定;個別創制性規范需結合具體內容,在法律、立法性決定與司法解釋中靈活選擇規范載體;而適用性規范則宜由最高司法機關在司法解釋中予以細化,以貼近個案需求。當一般創制性規范缺位,個別創制性規范乃至適用性規范事實上處于一般創制性規范的效力層級時,對其的規定必須由立法機關作出。
關鍵詞:法不溯及既往;溯及力;規范創制;規范適用
【涉外法治】
12.美國隱私保護的泛安全化及我國涉外法治建設的體系回應
作者:張欣(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在全球數字貿易深化背景下,美國隱私保護范式歷經多階段嬗變,并逐漸呈現“泛安全化”轉向。其核心治理邏輯從傳統的賦權個體、保障其信息權益,轉向預防風險、廣泛設置安全議題和擴大安全審查范圍。這種以單邊安全為優先邏輯的隱私保護范式,給全球數字治理秩序及我國科技企業“出海”帶來多重法律挑戰,主要表現為行政裁量權的顯著擴張侵蝕了規范確定性,以主體身份和地緣政治歸屬為基準的差別化規制構成準入制度壁壘,以及安全例外原則在隱私保護領域的泛化適用,導致行政決策正當程序虛化及救濟渠道阻塞。面對此復雜嚴峻態勢,我國亟需以政企協同為支點推進涉外法治體系建設,構建系統性因應之策:一是以“大合規”理念為指引強化我國科技企業的跨境隱私合規能力;二是構建重點新興領域立法的涉外影響評估機制;三是強化企業跨境運營隱私風險預警與合規賦能的公共服務供給;四是構建攻防兼備的數字貿易反制體系。
關鍵詞:隱私保護;泛安全化;涉外法治;數字貿易;人工智能
《環球法律評論》誕生于1962年,乳名《法學研究資料》,專事譯介以前蘇聯為主的外國法學,然刊行不久便夭折于“文革”的疾風暴雨之中。1979年復刊,易名《法學譯叢》,1993年再度更名為《外國法譯評》,2001年最后定名為《環球法律評論》。刊名幾易,折射出我國法律史的一段曲折而又進取日新的歷程。本刊的宗旨是:比較研究中國法與外國法以及各國法之間的利弊得失,優劣高下,以便同仁悟取舍之正道,得法意之真髓。本刊既倡導宏觀的、體系的、基礎理論的比較研究,也注重微觀的、個別的、具體的法律制度的比較研究。我們不僅要用中國法的眼光透視外國法,也要用外國法的眼光來透視中國法。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的國際地位不斷提高,國際影響力與日俱增,國際話語權越來越大。因此,本刊將更加重視中國法學話語的對外傳播。相應地,我們開辟了“主題研討”、“理論前沿”、“環球評論”、“國際法研究”、“書評”等欄目。
責任編輯 | 郭晴晴
審核人員 | 張文碩 韓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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