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次的確有點氣憤!
按照目前的制度體系,一個國企董事長不僅是代表一個企業的最高領導人,而且是有一定的行政級別的。
如?央企董事長一般為副部級或正廳級,地方國企董事長對應廳局級至科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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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這個制度要求,一個國企的董事長,不僅是業務能力過硬,更應該是個人修養也是卓越的,畢竟他已不是一般的“干部”了。
不過,最近爆出的山西太原一國企酒廠董事長上門毆打他人的事件,著實令人氣憤不已。
這里面有兩個動作,顯示了這個位董事長的“卓越不凡”:
第一,是欠款不還。
受害人張先生介紹,自己與太原酒廠之間的經銷合作關系開始于2022年,2024年榮某鋒擔任董事長后,雙方合作出現裂痕。2025年6月榮某鋒口頭終止合作后,80萬元剩余貨款一直拒不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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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太原市國資委已經發布了通報,確認了事情是事實,沒有人造謠和誣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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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是上門毆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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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12月21日15時許,榮某鋒在前往小店區真武路晉泉運營中心的途中,通過微信向張先生發送威脅語音。
隨后于16時許,就在小店區真武路晉泉運營中心門口的停車場內,榮某鋒揮拳毆打張先生頭部,將其打致“全身多處軟組織損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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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不還,還上門毆打他人,什么時候,國企的董事長染上了黑社會的這種壞毛病?
最終,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決定處榮某鋒行政拘留3日,罰款300元。
而令人心寒的是,有網友舉報,榮某鋒在事發后第三天就公開出席商業活動!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毆打他人或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應處5-10日拘留并處200-500元罰款;情節較輕的才處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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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此事,作為一個事實清楚,但處罰明顯不當,甚至有處罰實施不嚴的案件,為何監管部門卻對此避而不談?
朗朗乾坤,如果一個公民的人身和財產都不能受到法律的有效保護,怎能不令人氣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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