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改進省直機關作風建設,提高機關工作效能,保證政令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和《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入推進省直機關效能建設的若干意見》等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直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公務活動中,違反有關作風效能建設規章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影響機關工作效能,損害管理和服務對象合法權益,妨礙優化發展環境的,依照本辦法進行效能問責。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省直和中央駐皖單位及其工作人員。 機關借調人員、掛職人員以及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條 效能問責應堅持實事求是、懲處結合、公平公正、集體決定、依靠群眾的原則。
第二章
問責情形
第五條 省直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效能問責:
(一)在執行省委、省政府決策和推進重大項目、重點工作中,執行不力,敷衍塞責,貽誤工作的;
(二)不履行崗位職責,或者推諉扯皮,拖延刁難,造成不良影響的;
(三)不遵守重要事項請示報告制度,擅自處理,致使事態擴大或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違反服務承諾制、首問負責制、辦文辦事限時制、一次性告知制、AB崗工作制等制度規定的;
(五)利用職權向管理和服務對象“吃、拿、卡、要”的;
(六)對管理和服務對象態度冷硬、作風粗暴,造成不良影響的;
(七)未履行離崗告知手續而擅自離崗,或者經常遲到、早退,或者在工作時間上網炒股、購物、聊天、看影視劇、玩電腦游戲的;
(八)其他違反作風效能制度規定,應予效能問責的情形。
第六條 省直單位在機關效能建設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該單位以及相關領導的效能責任:
(一)未按要求建立作風效能各項規章制度,或者執行作風效能規章制度不力,致使本單位作風效能問題嚴重,造成不良影響的;
(二)未按要求制定、公開權力、責任清單,以及其他違反信息公開規定,影響干部群眾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的;
(三)違規批準或設立行政審批、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或者擅自將行政職能轉交事業單位或其他組織行使的;
(四)無正當理由,拒不將行政審批事項進入省政務服務中心,或者已進入省政務服務中心辦理的事項,再要求行政相對人到部門辦理相關手續的;
(五)違規設立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或者繼續收取已公布取消、停征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或者以任何形式強制、誘導行政相對人繳納各種會費、贊助費、宣傳費、專項活動費等費用的;
(六)對上級機關效能建設工作機構交辦、轉辦的事項拖延推諉,以及對本單位存在的作風效能問題隱瞞不查的。
第三章 問責方式
第七條 效能問責方式:
(一)批評教育;
(二)書面告誡;
(三)通報批評;
(四)停職檢查;
(五)調離崗位。
以上問責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第八條 機關工作人員有應予效能問責的行為,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情節較重的,給予書面告誡、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給予停職檢查、調離崗位。 單位有應予效能問責的情形,給予通報批評,同時責令有關領導、責任人作書面檢查。
第九條 機關工作人員受到書面告誡、通報批評的,當年度考核不得定為優秀等次;受到停職檢查、調離崗位問責的,當年度考核定為不稱職等次。 受到停職檢查問責的,停職檢查期為3至6個月;停職檢查期屆滿仍未改正的,調離崗位。
第十條 問責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重問責:
(一)干擾、阻礙問責調查的;
(二)打擊、報復、威脅、陷害調查人、檢舉人、控告人的;
(三)對存在的問題整改不力,1年內出現2次以上問責情形的;
(四)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問責決定的。
第十一條 問責對象主動糾正過錯,及時挽回不良影響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追究效能責任。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承擔效能責任:
(一)管理或服務對象弄虛作假,致使機關工作人員無法正確行使職權的; (二)因意外事件或者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影響機關工作效能行為發生的;
(三)因法律、法規、政策制度未作出具體規定、要求,無法認定機關工作人員效能責任的;
(四)因所反映的問題經調查核實與事實不相符的。
第四章 問責程序
第十三條 問責對象是機關工作人員的,應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所在單位實施問責。 問責對象是機關的,由上級主管機關或者省直機關加強效能建設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實施問責。 省直機關效能投訴受理中心對其受理、辦理的效能投訴或舉報,可以提出效能問責建議。
第十四條 問責一般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對問責事項進行受理、立項;
(二)調查核實,收集證據;
(三)形成調查報告,提出問責建議;
(四)作出問責決定。
第十五條 問責機關發現有下列問責情形的線索,應當啟動效能問責調查程序:
(一)上級機關或上級領導有關問責的指示、批示;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實名投訴、檢舉、控告;
(三)司法、審計、信訪等部門提出的問責建議;
(四)新聞媒體曝光的有關問責事項;
(五)明查暗訪等其他渠道發現的問題。
第十六條 問責機關受理后,應在7個工作日內作出立項決定書或不予立項決定書,并向有關方面反饋。
不屬于本機關管轄的,應在7個工作日內向有管轄權的機關移送。
第十七條 問責調查由問責機關組成的調查組對問責事項進行調查核實。調查組要有2名以上工作人員組成。問責調查一般應在立項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并形成調查報告。調查報告應包括問責的基本事實、問責的依據、處理建議。 情況特殊、案情復雜的,經問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延長15個工作日。
第十八條 對事實清楚、不需要進行調查的,可以直接作出問責決定。
第十九條 在問責過程中,應全面收集、核實證據,充分聽取被調查對象的陳述和申辯,并記錄在案;對其合理意見,應予以采納。
第二十條 問責機關作出問責決定,應當經過集體研究。
第二十一條 決定給予書面告誡以上問責的,應當制作《效能問責決定書》,在10個工作日內,送達問責對象及其所在單位,并在一定范圍內通報。《效能問責決定書》應寫明被問責對象的基本情況、問責事實、問責依據、問責方式、問責機關、生效時間、申訴期限及受理機關等。
第二十二條 被問責對象不服問責決定,可以在收到《效能問責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有關受理申訴機關提出書面申訴。 申訴期間,問責決定不停止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有關機關應按照下列規定作出申訴處理決定:
(一)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問責方式適當的,予以維持;
(二)事實清楚,問責方式不當的,予以變更;
(三)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予以撤銷。
第二十四條 有關機關應自收到問責對象書面申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申訴處理決定,并在10個工作日內將《效能問責申訴處理決定書》送達申訴人及其所在單位。
第二十五條 調查、處理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被調查對象也可以提出回避申請:
(一)是被調查對象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其近親屬與調查事項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被調查對象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調查、處理的。
第二十六條 問責機關應建立并規范管理有關效能問責檔案,并將問責情況抄送紀檢監察、組織人事部門。
第二十七條 問責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職責,對應當問責的事項不問責的,或者在履行問責職責過程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泄露秘密的,應依紀依法追究相關領導和責任人的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效能行為違反法律法規、黨內法規或者上級機關追究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直機關加強效能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關于違反改進省直機關作風,加強效能建設規定行為的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皖紀發〔2005〕17號)提請省紀委(監察廳)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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