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我一直寫一些個人破產相關的文章,昨天在后臺看到有網友評論說,法院說“負債總額沒超過50萬元就不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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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真的如此嗎?當然不是!
此前,我寫了很多個人破產申請獲得受理的案例,有的人負債二三十萬,也有人負債上千萬,所以“負債總額不超過50萬”就不配個人破產的說法肯定是不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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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佐證我的觀點,我再發一個最新的個人破產成功的案例,供大家參考。
劉先生是深圳的一名普通打工者,月收入僅4700余元,但其債務總額高達33萬元,其中本金約24萬元。在深圳這座城市,劉先生4700的收入就算是不吃不喝,也需要6年才能還清債務,如果房租、吃飯、交通等生活開支按2000元算,每月還款2500元,則需要11年才能還清。
最后,劉先生在去年年初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個人破產,并獲立案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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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劉先生提交的債務清償中,他申請將債權總額調整為14.4萬元,分五年還清,每月還款2000-3000元。整體的債務清償率約43.12%,本金清償率為60%。
在債權人對劉先生的重整計劃繼續表決時,大部分債權人認為債務總額不高,折扣過低,重整計劃最終表決不通過。
不過,經過管理人和法院核查后認為,劉先生的收入水平有限,即便更高的清償金額更容易獲得債權人的同意,但重整計劃依舊無法順利執行,導致破產重整失敗。
最終,經管理人申請,法院根據《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直接裁定通過了劉先生的個人破產重整計劃,終結重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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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說,能否申請個人破產,與債務金額的大小并無直接關系,只要符合一定要求,就可以向法院申請個人破產。詳見《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第二條的規定:
第二條 在深圳經濟特區居住,且參加深圳社會保險連續滿三年的自然人,因生產經營、生活消費導致喪失清償債務能力或者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可以依照本條例進行破產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摘自《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
此外,關于債務總額50萬的說法,也并非空穴來風。只不過,這不是對負債人的要求,而是對債權人主動申請債務人個人破產的限制。
第九條 當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單獨或者共同對債務人持有五十萬元以上到期債權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
摘自《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
筆者認為,這個規定有效地限制了債權人濫用權力,保護了債務人合法的權利,是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體現。對此,各位是怎么看的呢?歡迎在評論區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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