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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扎實做好歲末年初煙花爆竹禁放管控工作,有效防范化解安全隱患,切實守護全市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按照市委、市政府和省公安廳部署要求,安康公安持續強化宣傳引導、源頭管控、打擊整治,從嚴從緊開展煙花爆竹禁燃禁放管控工作。近日,經公安機關精準摸排、快速處置,查處非法運輸、儲存煙花爆竹案件5起,破獲非法儲存煙花爆竹黑窩點3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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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9日,漢陰縣公安局治安大隊在禁放巡查檢查中發現城關鎮草橋村(禁放區域)周某家中存放有大量煙花爆竹,經聯合縣應急管理局查處,現場查獲煙花爆竹75箱。經詢問,周某對違法存儲煙花爆竹的事實供認不諱。目前,周某已被依法行政拘留,涉案煙花爆竹被依法收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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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28日,漢濱分局城郊派出所民警在轄區巡查時發現一喪葬用品店前停放的廂式貨車內載有煙花爆竹,經檢查發現,該廂式貨車內裝載有各類煙花爆竹48件,駕駛員鄒某明知在無《煙花爆竹運輸許可證》及運輸資質的情況下,駕駛廂式貨車非法運輸煙花爆竹,鄒某對自己非法運輸危險物質的違法事實供認不諱。目前,鄒某已被依法行政拘留,涉案煙花爆竹被依法收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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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18日,高新分局治安大隊經日常巡查和線索摸排,精準查處轄區內一處非法儲存煙花爆竹場所。經查,違法行為人王某、魯某某在未取得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通過網絡購買煙花爆竹共計446箱,非法儲存于該窩點內。王某、魯某某對違法存儲煙花爆竹的事實供認不諱。目前,二人已被依法行政拘留,涉案煙花爆竹被依法收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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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31日,漢濱分局治安大隊民警在對漢濱區殯儀館周邊開展禁燃禁放巡查時發現江北辦水田溝村(禁放區)李某家地下室發現存有大量煙花爆竹。經調查,李某購買煙花爆竹共計91箱,儲存在自家地下室,準備在春節期間進行售賣。李某對其違法存儲煙花爆竹的事實供認不諱。目前,李某已被依法行政拘留,涉案煙花爆竹被依法收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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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15日,漢濱分局城郊派出所接到轄區群眾舉報:在漢濱區大樹嶺村國道上有人駕駛私家車運輸煙花爆竹。民警在漢濱區棗園村國道上現場查獲王某某駕駛的棕色面包車載有各類煙花爆竹13箱。經詢問,王某某在明知無《煙花爆竹運輸許可證》及運輸資質的情況下,駕駛面包車非法運輸煙花爆竹,王某某對自己非法運輸危險物質的違法事實供認不諱。目前,王某某已被依法行政拘留,涉案煙花爆竹被依法收繳。
法條鏈接
1.23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擾亂體育、文化等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規定,在場內燃放煙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第三十六條違反國家規定,制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七條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被盜、被搶或者丟失,未按規定報告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故意隱瞞不報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2016年修訂)
第三十六條對未經許可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非法運輸活動,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運輸的物品及違法所得。非法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生產、經營、使用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企業,丟失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未及時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部門報告的,由公安部門對企業主要負責人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丟失的物品予以追繳。
第四十條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一)違反運輸許可事項的;(二)未隨車攜帶《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的;(三)運輸車輛沒有懸掛或者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志的;(四)煙花爆竹的裝載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的;(五)裝載煙花爆竹的車廂載人的;(六)超過危險物品運輸車輛規定時速行駛的;(七)運輸車輛途中經停沒有專人看守的;(八)運達目的地后,未按規定時間將《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交回發證機關核銷的。
第四十一條對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郵寄煙花爆竹以及在托運的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沒收非法攜帶、郵寄、夾帶的煙花爆竹,可以并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對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或者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燃放作業單位和作業人員違反焰火燃放安全規程、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安康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條例》
第二十條對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或者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作業單位和作業人員違反焰火燃放安全規程、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因燃放煙花爆竹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其監護人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或者其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違法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監護人嚴加管教。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或者其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違法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對其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處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罰款。
公安提示
公安機關將嚴格落實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工作部署,會同應急管理、市場監管、交通運輸、郵政、城市管理等部門,依法嚴厲打擊涉煙花爆竹違法犯罪行為。市民朋友發現儲存、運輸、銷售、燃放煙花爆竹行為,可及時撥打110、12345、12350進行舉報。
感謝您為美麗安康、平安安康建設貢獻的每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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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安康市公安局
編輯:湯小珊
責編:胡玥
終審:張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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