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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25)粵民申11492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魏某,男,1968年6月5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羅山縣周黨鎮朱樓村周沖組。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東莞市中匯瑞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東莞市塘廈鎮林村新貴路20號。
法定代表人:周康平,該公司總經理。
再審申請人魏某因與被申請人東莞市中匯瑞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匯瑞德公司)勞動爭議一案,不服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5)粵19民終84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本案現已審查終結。
本院經審查認為,本案系勞動爭議。
根據另案生效判決,魏某于2015年6月4日冒用“王濤”姓名并持有其身份證和特種作業操作證(電工作業)到中匯瑞德公司登記入職,并且保證其提供給中匯瑞德公司的身份信息真實有效。
中匯瑞德公司自2015年7月起至2016年1月期間以“王濤”的身份信息為其繳納社會保險并申請補繳“王濤”2015年6月的社會保險。
魏某曾于2015年9月23日以“王濤”的名義出具了保證書,保證書載明:“本人王濤,現因身份證照片與本人差明顯,致使本人工傷待遇不能依法履行,應東莞市社會保障局塘廈分局工作人員要求,需提供本人戶籍派出所出具帶本人近期照片證明以佐證。因本人家居偏遠農村,多次未按公司及社保局要求提供。現承諾將一定在2015年10月10日前提供到位。如未按期提供,公司可不支付我的所有工傷待遇,相關后果由我本人自負,且不再追究”。
一、二審法院根據雙方的陳述和現有證據,認定中匯瑞德公司對魏某未能享受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并無過錯,并無不當。
至于其他問題,一、二審判決已進行充分論述,亦無不當,不再贅述。
魏某申請再審的理由不能成立,其提交的證據材料不足以推翻二審判決的認定,本院不予采信。綜上,魏某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的情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五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魏某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麥曉婷
審判員:董廣緒
審判員:陳慧峰
二O二五年十月十六日
書記員:黃銘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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