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29日,天津市寶坻區口東鎮上王各莊村75歲的退役軍人王云生,向天津市寶坻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其與上王各莊村委會簽訂的林業承包合同。王云生認為該份合同將對樹木的“移栽”誤寫為“采伐”,將會給他造成巨額經濟損失,因為一棵直徑40厘米左右的銀杏等名貴景觀樹價值10萬元,但若采伐就變成了廢柴,失去了其應有的經濟價值。但寶坻法院在(2025)津0115民初16037號裁判中以與(2022)津0115民初8079號一案中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糾紛系重復訴訟為由駁回他的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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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17日,王云生對上王各莊村股份經濟合作社采伐其5800多棵名貴景觀樹提起恢復原狀訴訟。但寶坻法院在(2025)津0115民初17212號裁定書中,又以系“重復訴訟”不予立案,這不能不令人感到質疑。
首先說,王云生在前訴中訴的是上王各莊村村委會,而在本案中訴的是上王各莊村股份經濟合作社,前訴與后訴的被告不同;再者說,前訴的訴求是撤銷土地承包經營合同,而在本案中訴的是給被毀的景觀森林恢復原狀;而無論是訴訟當事人,還是訴求,前訴與后訴均不相同,那么何來“重復訴訟”?況且,在該份裁定書中海明確記載了《最高法關于適用〈民訴法〉的解釋》第247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就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在訴訟過程中或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訴,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重復訴訟:(一)后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二)后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三)后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后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
由此可見,寶坻法院津0115民初17212號裁定書關于“重復訴訟”的認定,與《最高法關于適用〈民訴法〉的解釋》也嚴重相悖,是一份典型的枉法裁判。而還應特別指出的是,本案的事實是發生在2025年,怎么可能會與還未有此事實的2022年的訴訟是重復訴訟呢?這到底是法官不懂法,還是在有意偽造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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