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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寅答客問
——為學四十年
梁治平著
商務印書館
2025年6月出版
307頁,7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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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柯 嵐
《壬寅答客問——為學四十年》是梁治平先生對學界的觀察記錄,“通過講述自己數十年的所學、所思、所為,它確實記錄了一個經歷過‘文革’、改革和此后變遷的學人走過的道路”(自序第iii頁),它用一個親歷者和觀察者的視角記敘了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學術的重大轉折——從八九十年代的“學在民間”轉向2000年以后的“學在官府”,也記錄了作者恰逢其時四十年治學經歷的心路歷程——“我在這條路上就像一個獨行的旅人,沒有同眾人一道,沿慣常的路線,跟隨導覽行走觀光,而是為這里或那里不知名的風景所吸引,興之所至,走上一條又一條僻靜小路”(自序第iv頁)。這無疑是梁先生自謙的話,因為那些興之所至的僻靜小路,都曾在開辟之時引領了很多后來學人的腳步,而我就是眾多受惠的后學之一。![]()
章靜繪梁治平像
中華法制的文化闡釋
與我同代的學人,無緣感受1990年代初《尋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諧》《法辨》問世時在法學界引起的震撼,只是曾經聽到前輩學人說起。但我還能清楚地記得1994至1997年在北大求學時,梁治平先生主持的法律文化研究中心和他主編的《法律文化研究文叢》在理論法學獨領風騷的盛況,那時我還是一個初入法學殿堂不知門徑的懵懂學生,但在課堂上和同學們私下的討論中,梁先生引領的法律文化研究是當時理論法學中的一股清流,也帶來了對瞿同祖、費孝通、格爾茲、加達默爾這些在當時看來是全新的知識資源的閱讀風潮。法律文化研究中心成立于1995年初,一度就固定在北大法律學系開展活動,我的很多同學都曾經去觀摩研討。那之后不久,我記得我的師弟李紅海教授(當時還在求學)正在精讀《清代習慣法》,邊白處寫滿了他飽含激情的批注和感想,讓我感佩不已。那以后的十余年,梁先生主編的《法律文化研究文叢》《憲政譯叢》是當時法學中風向性的學術研究,它們的主題和每部書的作者都成了學人們熱議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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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治平著《尋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諧: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研究》
梁治平著《法辨:法律文化論集》
也許用“法律文化研究的開創者”這個標簽來定義梁治平先生的研究是過于簡單化的,他的研究一以貫之地堅持用哲學、人類學、史學等跨學科的視野來理解中國傳統的法律與社會。梁先生倡導法律的文化闡釋已經四十年了,這種方法強調在國家制定的法律文本之外,要“著眼于文明類型和文化模式,注重法律安排后面的意義和根據”(65頁),這些意義和根據包括立法者接受的哲學學理、精英階層長期信奉的倫理信條(大傳統)和社會大眾通過習俗相沿形成的法律心理(小傳統)。“正像文明有不同類型一樣,不同文明的法律也各不相同。法律的文化研究要做的,就是要透過文明類型、文化樣式去探求法的精神,為法律現象提供一種文化的解釋。”(64頁)和我們慣常見到的法律史教科書用來自西方的部門法標準生硬地剪裁中國古代法所不同的是,他一直堅持中國法律傳統的獨特性:“每個文明都有自己的文化預設,它包含了這個文明的基本觀念與想象。源自古代希臘、羅馬的西方文明的文化預設促生了名為民法、私法的法律形態,中國古代文明,還有其他許多非西方文明,它們的文化預設促生了與之不同的法律形態。換句話說,中國古代法并不是不發達,相反,它已經非常成熟,只不過那是另一種形態的表達,我稱之為‘禮法文化',用來與西方的私法文化相對照。”(63-64頁)
在《尋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諧》和《法辨》闡釋中國大傳統中的“禮法文化”之后,1996年出版的《清代習慣法:國家與社會》在當代法學中首創了對小傳統、民間法和法律多元的研究。“我講小傳統,講民間法,并沒有假定它們是完美無缺的,也不是主張這些東西不能改變,而是要揭示在理論上和在實踐中被長期忽略的一個事實,即我們實際上是生活在一個多種規范并存的世界里,我們必須承認并且尊重這個事實。”(73頁)這一研究更為全面細致地揭示了傳統中國法秩序的獨特性,西方自羅馬法時代就衍生了公法-私法的基本法律類型,這一類型背后的基礎則是國家-社會的二元對立,所有這些都無法同傳統中國的社會現實準確對應。中國古代國家的形成不同于西方的是,它“并不把以地緣關系取代血緣關系作為條件,而是在很大程度上保留并且依賴血緣組織及其原則。這種親緣的政治化和政治的親緣化,造成一種家國不分、公私不立的社會形態”(梁治平:《清代習慣法》,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2015年,第6頁)。家-國-天下是古代中國政治社會的基本單位,它們由內而外,形成一個同心圓式的自生自足法秩序,在這個秩序中,“國家法不但不是全部社會秩序的基礎,甚至也不包括當時和后來其他一些社會的法律中最重要的部分,……在國家法所不及的不足的地方,生長出另一種秩序,另一種法律,這里可以概括地稱之為‘民間法'”(《清代習慣法》,32頁)。用西方法治中的公法-私法類型來生硬對照傳統中國的國家法-民間法多元秩序,可能導致對很多中國問題的誤解和歪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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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治平著《清代習慣法:國家與社會》
近十年梁先生對中國法律傳統的研究有了更為深刻的轉變,從中西傳統的二元對立轉向對中國法傳統更溫情的理解,他“開始從一個新的也是更具反省意味的立場上去理解和把握傳統”(235頁)。2013年出版的《禮教與法律》討論了《大清新刑律》制定過程中產生的禮法之爭,和過去一直相沿的進化論觀點不同的是,《禮教與法律》對禮法之爭有了更為深刻的歷史維度的理解。清末修律中法理派全面獲勝,他們的國家主義和普遍主義進路徹底主導了此后百年的中國法治,他們“引進西方的法律與道德這一對范疇,套在中國的禮教和法律上面,把禮教變成道德,變成一個私領域的問題、一個教育上的問題,排除到政治和法律生活之外,其實是把禮教傳統解構了”(242頁),傳統的教化之治、習俗權威被消解,導致的結果就是家族法、行業法、宗教法這些規范的全面退位,“徹底清除了個人與國家之間所有中間組織、制度和媒介,而將所有資源集中于國家手中”(梁治平:《禮教與法律:法律移植時代的文化沖突》,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2015年,133頁),將個人變成面對強大國家機器毫無屏障的原子化個體,個體的人格健康也沒有任何良性的組織化引導。“相對于國家主義對傳統道德秩序的毀壞,一百年來,中國的自由主義者在道德秩序重建方面也一無建樹。”(《禮教與法律》,139頁)2020年出版的《為政:古代中國的致治理念》則試圖對傳統中國的法哲學做系統的梳理,討論了五種基礎性的古典觀念——天下、為公、民本、家國、禮法——的淵源與流變,其中展示出對思想史問題的宏闊視野和闡幽發微的精純功力。《為政》試圖闡釋這些古典觀念在清末民初終結的原因,以及它們對今世中國的影響,以此為發端,梁先生努力在法哲學中返歸傳統進行意識形態的建構,重建中國法觀念的自我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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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治平著《禮教與法律:法律移植時代的文化沖突》
梁治平著《為政:古代中國的致治理念》
另外,梁先生1991年譯介的《法律與宗教》引發了對法律信仰問題的研究熱潮,1994年編著的《法律的文化解釋》系統闡述了文化人類學、哲學闡釋學等新方法,其中譯介了格爾茲的《地方性知識》,時至今日,“地方性知識不但依然是很多期刊文章和學生論文的關鍵詞,而且出現在幾乎所有研究議題上”(278頁)。從當下法學體制內運作的慣常經驗看,無論是法律文化、法律信仰、法律多元還是民間法,這些現在已經深嵌入法學討論學術范式和日常話語的話題,每一個都可以開創一個學派,開創者就可能成為這個學派的宗師,集聚一批學人在自己的麾下。這些話題也可能成為核心期刊的固定欄目、國家社會基金重大課題的選題指南、獲批設立國家級的研究基地,為開創者帶來顯赫的權位和巨大的物質利益。梁先生在倡導了這些研究并讓很多后學受益受惠之后,卻沒有選擇這些慣常的運作,而是繼續探索新的研究領域。法律的文化闡釋這種方法對后來學人的影響是潛移默化的,現在我們討論古代中國法制,不去還原當時社會精英的治理觀念和大眾的社會心理,都不可能真正理解當時的法律現象。同樣,討論現代中國法制,不去回溯傳統遺留給今人的群體心理和文化殘余,也不可能理解很多看似痼疾的法制問題。作為法理論和法律史的研究者,我們現在已經習于這樣的方法并把它視為不言而喻的當然規范,而在四十年前,梁先生在知識大斷裂后獨辟蹊徑、廣博涉獵,通過古今、中西的縱橫比較探索出這樣的研究路徑,在當時是振聾發聵和讓人驚喜的。他那些開創性的著作,現在看來也仍然沒有過時,其中洞悉的很多問題,有些還沒有得到足夠的研究,還可能成為一些新的學派的根基。他在《尋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諧》中提出古代中國“富貴合一”的傳統在法律上抑制商業的發展,在對法律多元的研究中發掘出古代中國民間宗教影響到了士大夫的日常行為規范,這些問題都極富洞見,但在法學界還罕有后繼的研究。他非常謙遜地把自己定位為一個讀書人,“一定要問我怎么看自己,我覺得我就是個讀書人”(228頁)。為而不恃,長而不宰,但開風氣不為師,作為一個在求學之初就從梁治平先生的學術中受益頗多的后學,我能看到的梁先生就是一個這樣純粹的學術人,一個四十年如一探研中華法脈的素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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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治平譯《法律與宗教》
梁治平編《法律的文化解釋》
兩個時代的學術底色
現在看來,很難想象四十年前這些學術的風向都是由當時基本是一個體制外學人的梁先生引領的。1980至1990年代中國文科學術的學在民間,“簡單說就是學術發展是在‘體制'之外。這并不是說體制外學術的參與者沒有體制背景,也不是說體制內沒有‘學',而是說學術中最有活力和創造性的部分是在體制外,具有體制背景的學人中最活躍和最有創造力、影響力的那群人的活動領域也主要在體制外”(61頁)。那時一個最壞的時代剛剛結束,在那個時代與梁先生同代的知識人“經歷過一個渴望閱讀但又無書可讀的時代,那種經驗真的是刻骨銘心”(229頁),那時也是一個最好的時代恰當來臨,“那時的社會充滿朝氣和熱情”(35頁),知識領域幾乎是一片荒原,人們在這荒原上尋找春天萌芽的音訊,本真的才華和靈性一有綠意的萌動,就會得到久經饑渴的人們發自內心的歡呼與感動,而無需經過各種管理機構的檢察員來丈量和蓋上品質標準的許可章。
學在民間的時代也許是改開以來知識界的黃金時代,那時真正的思想憑藉的就是紙張油墨的原質傳播,沒有頭銜、流量、視聽裝飾的加持,也沒有叢生的山寨復制品擾亂人們的注意力。而在我們現在這個資訊高度發達、信息爆炸的時代,思想者發出的每一個聲音,即便初出時讓人印象深刻,沒過幾天就掉進了信息的洪流,觀者還來不及消化回味,很快就被這洪流裹挾,身不由己地涌向另一個炫目驚心的新幻象。現在的時代是一個智識祛魅、贗品橫行的黑鐵時代,如果說在黃金時代,是金子就會發光,而在黑鐵時代,真正原創的思想如果選擇了眾聲熱議的主題,一出世就掉進了一堆信息的洪流,倘或沒有頭銜、聲望這些足夠的外在包裝,甚至都很難被讀者找出來,也無法指望大浪淘沙沖刷出真金,因為沙可能太多太重,黃河的浪不夠力量沖刷,真金就被永遠地埋在了河床,直到黃河改道,被埋葬的聲音永遠湮滅無聞。在那個黃金時代脫穎而出的思想,具有的是天然質樸的真正智識的力量,讀者能夠清楚地判別哪些書和思想是好的,一些好的思想者,即便隱去了他們的名字,讀者甚至都能識別出這是他的作品。而在黑鐵時代,人們已經習于為作者的頭銜和平臺附加值喝彩,盡管很多他們的作品如果蓋住了名字,根本就無法判別這為什么是大作。
《壬寅答客問》觀察記錄了這個黃金時代是怎樣結束的:
2000年前后可能是個重要節點……一方面,國家大幅增加在高等教育和學術領域的投入,同時建立起一套新的資源分配機制,還有跟它相配合的考核制度,其中就包括規范化方面的要求,以便把學人有效地整合在“建制”里面,并讓“建制”更深地嵌入“體制”。另一方面,不斷發展的市場化為個人提供了趨于無限多的誘惑和選擇,讓學者們在以商品交易方式來滿足自己物質欲望的同時,也感受到越來越大的壓力。這兩方面的力量合在一起,就造就和強化了學在官府的新秩序。這種轉變的結果,就是體制外學術資源大量流失,民間學術的活動空間急劇收縮,那些曾經以自己的體制外身份為驕傲的學術召集人要繼續保持影響力,也只能改變身份,進入體制去謀發展。(62頁)
我也能清楚地記得,確實就在這個節點,以鄧正來教授為代表的一些體制外學人選擇了去高校,成了體制內的建制派學人。人們曾經期望他們的加入能夠給體制內的學術評價帶來一些新的風氣,他們也做了一些努力,但個人的力量面對這些強大的建制是很微弱的。
就在這個節點,梁先生仍然選擇在法學院以外堅持自己的學術志業,他主持了民間學術機構洪范法律與經濟研究所,身體力行去探索當代中國法治的轉型。在洪范所的十五年,梁先生主持資助了很多青年學人的法治研究,主辦了兩百多場學術報告,主編了《洪范評論》和《中國法律發展報告》,這些工作都是他親力親為的,《洪范評論》從第四輯開始就由他一個人完成全部編輯工作。同公立研究機構的財力和體制支持相比,洪范所作為一個小規模的民間研究機構所能為的似乎有限,但梁先生非常認真地去做,他從一個純粹的書齋人,轉向去做這些他過去根本沒有經驗的復雜的實踐工作,投入了大量的時間和精力,支撐他的可能就是傳統中國士人的“為公”信念。離開洪范所以后,他繼續保持對書齋外法治進程的關注,參與了對野生動物保護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研究和法律實踐,他的研究得到了政府有關部門的認可,被邀請以政府專家的身份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參與《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的制定。
作為后學,我在兩年以前還和梁先生不相識,只是梁先生著作的忠實讀者,嘗試用梁先生倡導的文化闡釋和跨學科的方法做力所能及的研究。《壬寅答客問》中記錄的學術轉變和一個學人的心路歷程,我有幸能從更為客觀的遠眺角度去觀察。可能因為比較好的記憶力,我能共享這書中記錄的很多事與人,看到這四十年學術轉折中的巨大變化,也清醒地意識到這變化對后來學人的沖擊和試煉。我沒有把這部書視作一個學人的自傳,而是一個堅持在建制外獨立研究和實踐的學人道路的寫照,一個在巨大轉型壓力下獨立治學的知識社會學樣本。也許它是獨特的和無法復制的,但它是真誠的和栩栩如生的。掩卷之余,我在想和我一樣后來的學人,在當下學術建制密不透風、量化考核卷出升天的情境下,我們能否有梁治平先生那樣的定力去抵御外在的誘惑,保守對學術志業的一片素心。作為一個法律史的學人,我們尤其需要這樣的定力去重建對中華法脈的文化自信。愿我們自勉。也愿當下這個文質窳敗的黑鐵時代將盡,愿春的訊息再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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