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知產案:
表面看似鐵證如山的案件,其勝負手往往隱藏在證據鏈條最不起眼的環節或法律適用的細微理解之差。本案的逆轉,正是從發現那個“細微之差”開始的。
當一份不利的一審判決書送達,作為被告的你,與作為原告的對方,幾乎同時提起了上訴。法庭上,你們是針鋒相對的對手;上訴狀里,你們是不服判決的“同盟”。然而,在二審的博弈中,局勢可能發生戲劇性的逆轉——原告突然請求“撤回起訴”,而你,作為被告,在表示同意后,也請求撤回自己的上訴。
此時,一個看似程序性的問題,卻可能決定整個案件的最終走向、訴訟成本的分配,乃至未來是否還會被同一糾紛再次纏訴:二審法院該如何裁定?訴訟費又該由誰承擔?
這并非理論推演,而是最高人民法院在(2023)最高法知民終696號一案的裁判中,所確立的清晰規則。本文將深度解析這一極具典型性的二審程序博弈模型,它不僅關乎程序技巧,更深刻揭示了在商事訴訟中,被告如何利用程序規則,將“雙上訴”的僵局,轉化為徹底終結糾紛、控制成本并防范后患的戰略機會。
01 案件復盤:從雙上訴到單撤訴的博弈終局
對A公司(化名,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而言,針對B公司(化名,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的著作權侵權訴訟,是一場志在必得的維權之戰。一審法院判決支持了其部分訴請,判令B公司賠償經濟損失80萬元及合理開支20萬元。
然而,勝利的果實并不完整,A公司對未獲支持的其余訴請心有不甘;而對B公司來說,百萬賠償無疑是沉重一擊。于是,訴訟進入了罕見的“雙上訴”狀態——雙方均不服一審判決,雙雙將案件推向最高人民法院二審。
二審,本應是新一輪更激烈的實體攻防。但劇情在庭外發生了轉折。經過協商,雙方達成了和解。和解,意味著對抗的結束,但如何用法律程序為這份和解“蓋章認證”,卻大有講究。
A公司做出了一個關鍵抉擇: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撤回起訴”。注意,這不是“撤回上訴”,而是從根本上請求撤回最初提起的整個訴訟。與此同時,B公司明智地表示了同意,并同步申請撤回自己的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定簡潔而有力:一、撤銷一審判決;二、準許A公司撤回起訴。對于B公司撤回上訴的請求,裁定書主文并未提及。法院認為,在準許原告撤回起訴并撤銷一審判決后,被告的上訴“已缺乏相應基礎”,“其撤回上訴已無實質性必要”。
俞強律師視角:這一裁判邏輯極具洞察力。它將“撤回起訴”的法律效果置于優先地位。一旦準許撤回起訴,整個訴訟程序便溯及性地歸于消滅,一審判決作為程序產物自然被撤銷。此時,針對一個已被撤銷的判決所提出的上訴,自然失去了標的和意義。這并非忽略被告的訴訟權利,而是從程序法理上作出的更干凈、更徹底的終局性處理。
02 法律深析:二審中“撤回起訴”的允許、邊界與戰略價值
原審原告在二審中能否撤回起訴?這一問題在理論界與實務界曾長期存在爭議。反對者認為,撤訴權應在一審宣判前用盡,二審準許撤回起訴是程序錯位,會損害一審判決的權威,并可能縱容原告濫用訴權。而支持者則從當事人處分權原則出發,認為在法律無禁止性規定且不損害公益和他人權益時,應尊重當事人的選擇。
隨著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下稱《民訴法解釋》)的施行,爭論有了明確的答案。《民訴法解釋》第336條規定:“在第二審程序中,原審原告申請撤回起訴,經其他當事人同意,且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準許撤訴的,應當一并裁定撤銷一審裁判。”
這一條文構成了本案裁判的直接法律基石。它確立了二審撤回起訴的三個核心要件:
申請主體:必須是原審原告。
同意要件:必須經其他當事人(通常即原審被告)同意。這是保護被告程序利益和實體期待利益的關鍵。
合法性審查:不得損害國家、社會及他人合法權益。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提示:對于被告而言,“同意”與否是一個至關重要的戰略杠桿。在原告因和解或自認不利而希望撤訴時,你的“同意”是交易籌碼。你可以借此要求原告承擔更大部分的訴訟成本,或就和解協議附加更有利的履行保障條款。切忌未經權衡便輕易表示同意。
程序效果:一案兩裁,徹底終結
準許二審撤回起訴,將產生兩個緊密關聯的法律效果:
第一,撤銷一審裁判。這意味著一審判決尚未產生既判力即被取消,雙方權利義務關系回歸到訴訟前的狀態。
第二,禁止重復起訴。《民訴法解釋》第336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原審原告在第二審程序中撤回起訴后重復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這是與一審撤訴最根本的區別。一審撤訴后,原告可以就同一糾紛再次起訴;而二審撤回起訴,是終局性的、一事不再理的徹底了結。
實務錦囊:這一禁止重復起訴的效果,對被告是巨大的程序保障。它徹底堵死了原告在獲得有利證據或情況變化后再次興訟的可能。因此,在涉及重大利益、事實復雜的糾紛中,促成原告在二審中“撤回起訴”,往往比單純達成和解、由原告“撤回上訴”更具戰略價值。后者僅使一審判決生效,糾紛在法律上并未徹底消滅。
費用承擔:成本風險的最終分配
本案另一亮點在于訴訟費用的處理。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一、二審案件受理費均減半收取,且均由原審原告(A公司)負擔。這完全符合《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定。
根據該辦法,當事人在法庭調查終結前提出撤訴,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由于是原告方申請撤回起訴導致訴訟終結,故由其承擔主要訴訟成本合乎法理。這提醒所有訴訟參與者,啟動訴訟程序是有經濟成本的,而終結程序的方式直接決定了成本的最終分配。
03 被告策略:在“雙上訴”局中化被動為主動的攻防矩陣
作為被告,當你與原告雙雙進入二審,局面看似復雜,實則蘊含著多重策略選擇。理解本案揭示的規則,你可以構建如下應對矩陣:
策略一:以“同意”為籌碼,促成最優和解
當原告在二審中流露出撤訴意向時(通常伴隨和解談判),你的策略核心是將程序同意權轉化為實體談判優勢。
預期效果:以徹底終結糾紛(禁止重復起訴)為承諾,換取更優的和解條件(如降低賠償額、延長履行期限、增加違約責任條款)。
所需成本:主要是談判的時間與專業精力。可能需要律師協助設計和解協議與撤訴程序的銜接方案。
潛在風險:若過分堅持己方條件導致談判破裂,案件將重回實體審理軌道,結果存在不確定性。
適用條件:雙方均有和解意愿,且你對一審判決結果不滿,希望通過談判改善處境。
策略二:主動引導,將“撤回上訴”升級為“撤回起訴”
在某些情況下,你可以更主動。例如,經過二審初步交鋒,你發現己方上訴理由充分,勝訴幾率大增,而對方開始動搖。此時,你可以通過律師向對方釋明:
若其僅撤回上訴,一審判決生效,其仍可申請執行。
但若其選擇撤回起訴,根據《民訴法解釋》,你方同意后,不僅一審判決被撤銷,其未來也永不得再就此事起訴。
對比之下,“撤回起訴”對你方是更安全、更徹底的解套方案,你可以以此為由,在談判中占據心理優勢,甚至引導對方主動提出此方案。
俞強律師團隊在處理一起復雜的股權回購糾紛二審時,便運用了此策略。 我方作為被告方,通過扎實的證據重組和法律論證,在庭前會議中清晰展示了對方關鍵證據的瑕疵。隨后,我們并未急于在庭審上強攻,而是向對方律師系統分析了“撤回上訴”與“撤回起訴”對其委托人長期風險的影響。最終,對方在權衡后,主動提出了撤回起訴的請求,并在我方客戶作出小幅讓步后達成了和解,實現了糾紛的永久性解決。
策略三:堅守程序,拒絕同意,力促二審改判
如果一審判決錯誤嚴重,你方上訴理由極其充分,且對方提出的和解條件毫無誠意,那么堅決不同意其撤訴申請,要求二審法院進行實體審理并依法改判,就是最佳選擇。
法律依據:法院準許撤回起訴必須以“其他當事人同意”為前提。你的不同意是有效的程序否決權。
預期效果:爭取二審直接改判,駁回原告訴請或大幅降低責任,獲得一份具有既判力的有利終審判決。
風險提示:此策略將訴訟進行到底,時間、金錢及精力成本最高,且需承擔二審裁判結果的不確定性。
上述策略的成功實施,高度依賴于對全部案件材料的精準把握、對司法風向的敏銳判斷以及法庭內外的即時應變。這也正是為何在面臨重大商事訴訟,特別是陷入“雙上訴”復雜程序時,委托一個兼具前沿理論視野與數百起實戰錘煉的專業團隊,往往是實現最優解的核心保障。
04 風險防范與啟示:將訴訟哲學融入商業決策
本案的啟示遠超出個案技巧,它關乎企業面對訴訟時應有的戰略思維。
首先,建立“程序利益也是核心利益”的認知。 企業家往往更關注賠償數額、合同條款等實體結果,卻容易忽視“能否徹底了結糾紛”、“訴訟成本如何分攤”、“判決是否公開影響商譽”等程序性利益。本案表明,程序選擇本身就能創造巨大價值。
其次,和解的藝術在于“如何收尾”。 商業和解不僅是金額的妥協,更是設計法律終局方式的藝術。是達成和解協議后撤回上訴?還是直接撤回起訴?不同的選擇,法律后果天差地別。這需要在談判初期就由專業法律人士介入設計。
最后,上訴是手段,而非目的。 提起上訴不應僅是情緒化的對抗,而應是重新爭取談判籌碼、尋求更優解決方案的程序跳板。即便作為被告,在“雙上訴”的格局中,你依然可以通過精準的程序操作,將局面導向對己方最有利的終結。
風險紅線:切忌在未與律師充分溝通、評估所有程序后果前,盲目同意或拒絕對方在二審中提出的任何撤訴方案。一個倉促的決定,可能會讓你喪失重要的談判籌碼,或陷入未來再次被訴的被動境地。
結語
在波譎云詭的商業戰場,糾紛不僅是法律的對抗,更是商業智慧、心理韌性與資源調配的綜合較量。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爭議解決團隊,深諳此道。
我們不止步于“打贏官司”,更致力于通過法律手段為客戶捍衛核心商業利益、扭轉被動局面、甚至化危機為轉型契機。我們相信,最好的爭議解決方案,是讓客戶在戰后仍能輕裝上陣,優雅前行。
在公司控制權、復雜合同、知識產權及投融資糾紛領域,我們擅長運用證據攻防、程序策略與商事調解的組合拳,不僅幫助客戶在個案中取得勝訴或有利和解,更注重通過訴訟過程為客戶建立長遠的風險防火墻。 例如,在另一起技術秘密侵權二審中,我們通過促成對方撤回起訴并簽訂永久保密承諾,不僅為客戶避免了巨額賠償,更一勞永逸地消除了核心技術泄露的風險。
俞強律師,北京大學法律碩士,執業以來主辦及參與的商事訴訟與仲裁案件超700件。對二審程序中的戰略博弈、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風向有著持續而深入的研究。曾獲事務所“專業領航獎”,并擔任實習律師導師,將實戰經驗與理論深度相結合,確保團隊能為客戶提供最前沿、最務實的解決方案。
世事如棋,案無定法。 本文基于公開裁判文書及學術觀點進行研析,旨在提供邏輯參考,絕不構成具有約束力的法律意見。您的案件細節將決定最終走向。我們強烈建議您將重大商事糾紛交由專業人士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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