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文化廣電和旅游廳印發《2026年度浙江省大型營業性演出獎補實施細則》,支持在浙江舉辦演唱會、音樂節等大型營業性演出活動,鼓勵全國唯一站、在浙首演、巡演首站落地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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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對象
在浙江省內(不含寧波地區)依法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演出企業。寧波地區可參照本細則制定相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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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條件
演出企業自愿申報,申報對象須滿足下列條件:
- 申請支持的企業須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在浙江省內依法注冊登記,且正常經營,具備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財務狀況良好,依法納稅,持有在有效期內的《營業性演出許可證》;
- 申請支持的演出項目必須是在浙江省內舉辦的線下大型營業性音樂節、演唱會,由申請單位依法繳納或者代扣代繳有關稅費;
- 2024年度營業收入不少于1000萬元、社保員工人數月均不少于5人;
- 申請全國唯一一站、在浙首演和巡演首站落地浙江支持的演唱會項目場均售票人數應≥9000人,單場售票收入≥800萬元
- 自本細則印發之日前2年起至項目補助公示截止之日期間,未因違法經營受到刑事處罰或者責令停產停業、未發生集體性投訴或因主觀原因取消演出等重大輿情、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的;未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較大數額罰款標準參照《浙江省實施行政處罰適用聽證程序較大數額(價值)標準》(浙司〔2022〕94號)文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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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補標準
- 對舉辦單位引進在浙舉辦的大型演唱會項目,累計售票總人數不低于1.8萬人次且售票收入規模不低于1500萬元,給予最高20萬元獎補;累計售票總人數不低于4萬人次且售票收入規模不低于3000萬元,給予最高30萬元獎補;累計售票總人數不低于10萬人次且售票收入規模不低于8000萬元,給予最高50萬元獎補。
- 對于將浙江作為全國唯一一站、在浙首演和巡演首站落地浙江的國內外一流演唱會項目,累計售票總人數不低于1.8萬人次、售票收入規模不低于1500萬元,且省外觀眾占比超過60%,給予最高50萬元獎補;累計售票總人數不低于4萬人次、售票收入規模不低于3000萬元,且省外觀眾占比超過65%,給予最高80萬元獎補;累計售票總人數不低于10萬人次、售票收入規模不低于8000萬元,且省外觀眾占比超過70%,給予最高100萬元獎補。
- 對舉辦單位引進在浙舉辦實際到場率不低于70%的大型音樂節項目,累計售票總人數不低于3萬人次且售票收入規模不低于500萬元,給予最高20萬元獎補;累計售票總人數不低于6萬人次且售票收入規模不低于1000萬元,給予最高30萬元獎補;累計售票總人數不低于10萬人次且售票收入規模不低于1500萬元,給予最高50萬元獎補。
- 以上各項數據統計區間為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同一事項和項目若符合多個支持條件,按照“就高不重復”原則予以支持。
《實施細則》明確,演出企業須如實填報演出數據信息、相關資料,不得弄虛作假。評審時將通過大數據核查對企業提交的數據和票據材料予以真實性驗證。委托第三方開展審計核查的結果作為獎補的最終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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