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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雜志》2026年第1期要目
【黨中央精神貫徹落實·研究闡釋黨的二十屆四中全會精神】
1.數字時代刑事證據合法性再思考及相關規則完善
——以刑事訴訟法修改為契機
李學軍
【主題研究·構建中國民事訴訟法學自主知識體系專題】
2.價值論引導下的合并審理
段厚省
3.《民法典》證明責任規范層次論
胡學軍
4.論法院職權通知第三人參訴的程序邊界
毋愛斌
【探索與爭鳴】
5.論程序性要素的體系定位與司法功能
趙運鋒
6.論具體人格權概括規定與一般人格權的適用關系
朱曉峰
7.真實租賃與擔保交易二分下的融資租賃出租人取回權
王偉偉
8.刑事遠程庭審中的技術障礙及其程序應對
杜磊
9.功能論視角下認罪認罰具結書的反思與優化
閆召華
【青年法苑】
10.行政證據何以準入刑事訴訟:行刑銜接視閾下的理論重釋
王子彧
11.規范論視角下刑事不法與行政不法的銜接
崔涵
12.論股權繼承章程除外條款的適用
孫暢
【黨中央精神貫徹落實·研究闡釋黨的二十屆四中全會精神】
1.數字時代刑事證據合法性再思考及相關規則完善
——以刑事訴訟法修改為契機
作者:李學軍(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科技的進步,在助力公民生命、財產安全等物理層面人權保障的同時,極大程度地對公民精神層面的人權保障帶來新的挑戰,即公民的隱私權等正在不斷被碾壓。考慮科技發展帶來的此等雙刃劍效應,理應重思刑事證據合法性保障的人權內涵。檢視我國現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以及司法實踐現狀可知,對證據非法性的審查認定基本上只在意是否侵犯公民的生命、健康、自由等人權,卻極少關注是否侵犯公民的隱私權。隨著物理空間與網絡空間的進一步交融,電子數據已成為數字時代最基礎、最核心的證據,若依然將其合法性“誤定”為如同物證、書證合法性那般的客觀真實性,固守于傳統的物理層面人權侵害標準,必然難以滿足新形勢下精神層面隱私權等人權保障的需求。因此,基于刑事證據合法性之“法”的動態性及其所保障人權的多維性,應在刑事訴訟法第四次修改時,增設搜查手機等電子設備中電子數據的法律規定,修正電子數據合法性的審查判斷規則,同時更新迭代技術偵查的相關規定、正清電子數據等實物證據的合法性所在,適當擴大排除非法證據的證據種類并明確證據排除程序,以進一步完善我國刑事證據合法性相關規定及規則,助力人權保障。
關鍵詞:刑事證據合法性;非法證據排除;人權保障;隱私權;技術偵查
【主題研究·構建中國民事訴訟法學自主知識體系專題】
2.價值論引導下的合并審理
作者:段厚省(復旦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關于合并審理,多數學者從《民事訴訟法》第55條規定的共同訴訟制度切入展開分析,在研究方法上主要借助訴訟標的理論和類似必要共同訴訟理論等。但幾乎所有的研究在論證路徑上都遞歸到民事訴訟價值論,以之作為支持自己立場的最終依據。這說明民事訴訟基本制度和基本理論并不能為解決合并審理問題提供充分支持,民事訴訟價值論才是終極依據。基于這一現狀,我們可以考慮一種更為簡單有力的論證路徑,即越過中間的法教義學理論,直接從民事訴訟價值論出發來論證合并審理問題。這一思路并非憑空想象,而是得到了我國有關合并審理的司法解釋以及入庫案例的支持,說明這一論證路徑是具有實踐理性的。直接從民事訴訟價值論出發來分析合并審理問題,可確立程序公正優先,程序工具價值次之,程序效益收尾的價值位序,并對合并審理的決策權進行重新配置,在賦予法院最終決策權的同時,確保當事人有充分參與決策的機會。
關鍵詞:合并審理;共同訴訟;訴訟價值;司法認識論;決策權
3.《民法典》證明責任規范層次論
作者:胡學軍(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學院)
內容提要:一國證明責任制度與該國的實體法特征密切相關。證明責任規范只包含證明責任的分配,而永遠不可能包含方法論問題。《民法典》是證明責任分配的腳本,是證明責任分配的“規范庫”與“準據法”。由于我國《民法典》規范體例的復雜性,其中包含明文的或隱含的七個層次的證明責任規范。證明責任規范適用的具體步驟首先是實體法規范類型的識別,然后依循構成要件加以逐級具體化。當今世界證明責任的問題主要源于抽象客觀證明責任與具體主觀舉證責任的混淆。《民法典》實施之后,學術研究的范式從立法論轉向解釋論,證明責任研究也宜從原來針對疑案處理的難題解決轉向尊重法典的法律適用解釋以貫徹實體法的目的與宗旨。
關鍵詞:《民法典》;證明責任方法;證明責任規范;要件事實;具體化
4.論法院職權通知第三人參訴的程序邊界
作者:毋愛斌(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以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的實體標準作為法院職權通知第三人參訴的根據存在界限模糊、標準寬泛等現實困境。程序法上,法院通知第三人參訴系出于程序保障、避免矛盾裁判與查明案情的多方考量。在程序保障能夠與避免矛盾裁判、查明案情的程序標準相結合的前提下,法院才能采取強制追加第三人的通知方式,僅有其中一項根據或缺少程序保障,都不應強制第三人參加訴訟。判決效力層面,必須參訴的第三人與既判力擴張主體相吻合。基于既判力擴張,法院應當通知第三人參訴;基于參加效,法院則具有可以通知的權限,可釋明當事人告知第三人申請參訴。第三人參訴后,共同訴訟輔助參加人與全體當事人間產生既判力,輔助參加人與主當事人間產生參加效。
關鍵詞:第三人參訴;職權通知;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既判力;參加效
【探索與爭鳴】
5.論程序性要素的體系定位與司法功能
作者:趙運鋒(上海政法學院)
內容提要:包含程序性要素的刑法個罪條文具有不作為犯罪、第三方行為嵌入,以及法益侵害狀態持續等立法特征。程序性要素的外在結構是第三方主體的督促行為與行為人的不作為,內在表現是行政主體或民事主體督促行為人履行法律義務。關于程序性要素的體系地位,理論上主要有程序性構成要件說與客觀處罰條件說。根據犯罪構成定型化和責任主義原則,程序性要素并非構成要件,在程序啟動和刑罰適用等司法適用上具有積極意義。程序性要素的司法價值具有多元性,具體表現為司法程序指引、刑罰范圍限縮、主觀要素證明、訴訟效率提升等方面。
關鍵詞:程序性要素;行政犯;行刑銜接;法益侵害
6.論具體人格權概括規定與一般人格權的適用關系
作者:朱曉峰(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具體人格權與一般人格權并非簡單的具體規定與一般規定的關系,二者的規范適用關系應當分情形處理。特別是在屬于非物質性人格權的具體人格權概括規定與一般人格權的規范適用關系上,應當摒棄傳統的補充適用說而采取限制競合說,允許法官在案件審理中根據案涉具體情形確定是適用具體人格權概括規定還是適用一般人格權對案涉事實進行涵攝,以此降低法官論證說理的難度,增強其法律效果評價過程及結果的可反駁性,提高其所作論證的說服力,助益實現《民法典》在人格權與行為自由保護之間進行平衡的目的。對于屬于物質性人格權的具體人格權,雖然制定法使用抽象概念構建起來的相關規定的內涵外延相對清晰確定,但在涉及依通常理解難以納入該具體人格權抽象規定的情形中,應允許法官適用一般人格權規定進行涵攝,以降低法官在具體案件審理中的法律論證難度,擴大人格權保護范圍。
關鍵詞:具體人格權;一般人格權;概括規定;抽象規定;漏洞填補;規范競合
7.真實租賃與擔保交易二分下的融資租賃出租人取回權
作者:王偉偉(北京市社會科學院法治研究所)
內容提要:融資租賃出租人所有權的擔保物權化應有限度。應對真實租賃與擔保交易進行區分。在真實租賃情形中,出租人可通過取回權保障租金或損害賠償債權的實現,無法也不必借助擔保物權實現程序。對于構成擔保交易的融資租賃也應進行類型化區分。融資租賃構成所有權保留的,出租人享有取回權;構成讓與擔保的,出租人享有別除權,但不排除基于擔保物權自力實現的約定取回權。取回權不以出租人所有權的登記為必要,可以規避承租人破產,是出租人更為直接和有效的保障。
關鍵詞:融資租賃;真實租賃;擔保合同;取回權
8.刑事遠程庭審中的技術障礙及其程序應對
作者:杜磊(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
內容提要:刑事遠程庭審中的技術障礙是一個不可忽視的問題。這些技術障礙種類繁多,根據產生的原因大致可以劃分為三類,即遠程庭審技術的固有障礙、裝備設計上的技術障礙以及人為操作性技術障礙。遠程庭審中的技術障礙對刑事審判質效有直接或間接的影響,容易導致法官產生偏見,損害法官聽審的準確性和裁判的公正性,侵害被告人的程序參與以及審判的權威性。鑒于此,有關機關應積極采取措施,將技術障礙的風險和影響降至最低,以確保刑事遠程庭審是一種可容忍、可接受的審判形式。具體而言,可能的應對思路是,準確落實技術障礙審查規則,全面執行被告人同意規則,完善應對技術障礙的遠程庭審程序規則,構建統一的遠程庭審技術標準。
關鍵詞:在線訴訟;遠程庭審;技術障礙;公正審判
9.功能論視角下認罪認罰具結書的反思與優化
作者:閆召華(西南政法大學訴訟法與司法改革研究中心)
內容提要:作為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核心功能單元,認罪認罰具結書被賦予保證、證明、悔過的三重功能,既是被追訴人自甘責任的聲明書、自愿認罪認罰的證明書,也是被追訴人的悔罪書。學界對具結書性質的爭論多源于對具結書功能的偏狹理解。而刑事訴訟法中有關具結書的規定過于粗疏、零散,且未體現出完整、統一的功能邏輯,不當限制了具結書的功能發揮,進而導致了其在實踐運行中的功能異化,制約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實施效果。鑒于此,應以《刑事訴訟法》第四次修改為契機,調整具結書的簽署條件,收縮“免簽”范圍,完善效力規則,規范證據運用,明確悔過要素,充分激活具結書及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預期功能。
關鍵詞:認罪認罰;具結書;功能;異化;立法完善
【青年法苑】
10.行政證據何以準入刑事訴訟:行刑銜接視閾下的理論重釋
作者:王子彧(北京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行刑銜接的理論視野中,圍繞行政證據何以準入刑事訴訟,長期存在“以有限準入為原則”和“以有限準入為例外”兩種解釋進路,其相互間及各自內部均呈現難以調和的二律背反困境。回歸行政證據與待證事實間關系,應以相關性為行政證據準入刑事訴訟的根本標準,即凡“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者,原則上均可在刑事訴訟中作為證據使用。錨定相關性,于證據采納面向,允許相關行政證據準入刑事訴訟,不僅在認識論上有助于提高事實認定準確性,在價值論上也可合乎證據法的效率與秩序價值。而于證據排除面向,除不相關的行政證據應予排除外,基于權利保障的證據法價值目標,行政機關收集的違法嫌疑人陳述和申辯、被侵害人陳述,以及因相對人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而使其效力處于未決狀態的行政證據,即使具備相關性,也不得準入刑事訴訟程序。
關鍵詞:行政證據;行刑銜接;相關性;證據采納;證據排除
11.規范論視角下刑事不法與行政不法的銜接
作者:崔涵(北京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行政不法與刑事不法的關系實質上是法秩序統一性原理的延伸問題。不同法領域合法性評價的一致性,根源于法秩序統一原則的基本要求:行為規范之間不得存在邏輯矛盾。行為規范也應成為評估行刑違法同質與否的核心。行政法與設立行政犯的刑法條文在行為規范維度通常呈現一種“同向性”:刑法中關于行政犯的幾乎所有行為禁令或命令都能在行政法中找到相應規定;行政法中的部分行為準則能充當刑法中行為規范的具體化規則,通過結合個案背景及規范接收者的身份等因素,為行為主體提供更詳盡的行為指引。刑事違法性判斷是一種兼具獨立性與從屬性的復雜而精細的機制,片面強調任一方面均可能導致結論上的偏誤。刑法的獨立性主要體現在對特定行為進行評價時,其判斷邏輯與流程展現出充分的完備性與自主性。而個案中對刑法行為規范的具體化解讀往往依賴于行政法的規定,且不能逾越行政法預先設定的行為規范范疇,這反映了刑法的從屬性特征。當行為主體違背了刑法所確立的行為禁令時,一般意味著他們已經預先違反了行政法中的相關行為準則,這為我國當前構建的行政程序與刑事程序相互銜接、可反向轉化的機制提供了理論支撐。
關鍵詞:行刑銜接;行為規范;刑法獨立性;刑法從屬性
12.論股權繼承章程除外條款的適用
作者:孫暢(吉林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股權繼承位于民法與商法規制的交匯域,其作為家族財富傳承的重要方式,融貫著財產性權利與身份性權利,呈現繼承人利益與公司人合性利益的平衡難題,畢竟信任未必能隨財產權利的傳承而自然延續。《公司法》基于維護公司人合性、尊重公司自治價值及股權性質復合構造的考量,在確立股東資格可以繼承的一般規則上,允許公司章程設定股權繼承的除外條款。實證研究顯示,圍繞股權繼承公司章程除外條款的適用不僅存在適用企業類型上的分歧,而且呈現自治邊界上的差異。從企業類型角度觀察,這一例外規定不僅適用于有限責任公司,也適用于股份轉讓受限的股份有限公司,還可以類推適用于股份合作制企業,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亦存在可資適用的空間。對于股權繼承中公司章程除外條款的設定邊界,應堅守不得違反股東平等原則和不得侵犯繼承人固有權利的原則,同時需結合公司章程修改時間與繼承人是否具有股東身份而差別審查公司章程除外條款的合法性,實現程序正義。
關鍵詞:股權繼承;章程除外條款;股東平等原則;公司人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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