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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第6期】
隨著社會經濟活動的日益頻繁,民間借貸中涉及動產質押的情況時有發生。而當出質人并非財產所有人時,質押的效力如何認定,車輛等特殊動產物權如何保護,成為司法實踐中的常見問題。
近日,湖南省汝城縣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基本案情
章某燕(女)與游某文原系夫妻關系,雙方于2020年8月離婚,離婚時約定登記在章某燕名下的凱迪拉克小車歸游某文所有。2025年1月,該車輛重新轉讓登記至章某燕名下。
2025年2月,游某文因需向王某借款,王某讓其子王某軍與游某文簽訂了一份《抵押借款協議》,約定王某軍借款45000元給游某文,游某文將上述凱迪拉克小車作為“抵押物”質押給王某軍,并交付了車輛鑰匙及行駛證。車輛實際由王某保管,雙方未辦理質押登記。后因游某文未能按時還款,王某方未返還車輛。
章某燕知悉后,以其為車輛所有權人、游某文無權處分為由,將王某訴至法院,要求返還車輛。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游某文與王某軍簽訂的質押協議是否有效?王某軍能否基于該質押合法占有車輛?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定性為返還原物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動產質權的設立需出質人將動產交付質權人占有,且出質人需對質押財產享有處分權。
本案中,游某文將車輛質押給王某軍時,該車輛已登記在章某燕名下,屬于章某燕的個人財產,游某文并非所有權人,亦未獲得章某燕的授權,因此其對車輛無處分權。王某、王某軍聲稱其有理由相信游某文有權處分,但法院認為,即使其誤認為游某文與章某燕仍為夫妻,對夫妻共同財產的重大處分也應征得另一方同意,王某軍方未盡到合理審查義務,不構成善意取得質權。此外,機動車物權的設立和變更,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而本案質押亦未辦理登記。
因此,法院認定游某文與王某軍之間的質押行為無效,王某、王某軍基于無效質押合同占有車輛屬于無權占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二百三十五條等規定,判決王某、王某軍在判決生效后三日內將凱迪拉克小車返還給所有權人章某燕。
判決后, 王某、王某軍已將車輛返還給章某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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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說法 〗
動產質押是常見的擔保方式,但其設立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否則可能無法產生擔保效力,甚至構成無權占有。
首先,出質人必須對質押財產享有處分權。以他人財產進行質押,除非符合善意取得條件,否則質押行為對財產所有人不發生效力。本案中,車輛已復歸章某燕個人所有,其前夫游某文擅自質押的行為屬于無權處分。
其次,機動車作為特殊動產,其物權狀態以登記為公示方法。本案車輛在質押前已明確登記在章某燕名下,這一公示信息具有對抗效力。債權人接受機動車質押時,應當審查登記情況,不能僅憑占有或借款人陳述就輕信其有權處分。
最后,“善意取得”有嚴格條件。債權人主張善意取得質權,必須證明其在設立質權時是善意的、支付了合理對價且已完成交付(占有)。本案中,債權人未盡到審查車輛權屬的基本注意義務,且質押未經登記,難以構成法律保護的善意取得。
該案提醒公眾,在設立擔保物權時,務必審查擔保財產的權屬證明,尤其是車輛、房產等需要登記的特殊財產。接受他人提供的財產做擔保時,若該財產登記在第三人名下,應取得所有權人的明確同意,否則將面臨擔保無效、需返還財產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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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稿」陳軍英 胡敏剛
「編 輯」譚 娟
「一 審」唐盼霞
「二 審」胡敏剛
「三 審」張 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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