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說:婚后女方注冊自媒體賬號進行直播,賬號粉絲量發展到百萬余人。后夫妻感情出現問題訴至法院請求離婚并分割財產,雙方對該百萬粉絲自媒體賬號歸屬及價值產生爭議,法院會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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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8年,艾某(男)與段某(女)相識戀愛后登記結婚。婚后,段某以其個人身份信息實名注冊某網絡平臺賬號進行直播。
不久后,賬號粉絲量迅速發展到百萬余人,段某也獲得對應直播收入。2024年,夫妻感情出現問題訴至法院請求離婚并分割財產。
訴訟中,雙方均同意離婚。但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中,對由段某運營的百萬粉絲自媒體賬號歸屬產生爭議。
審理過程中,法院委托具備資質的評估機構對該賬號進行司法評估,評估結論為該賬號價值百萬余元。
法院裁判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本案注冊在段某名下的自媒體賬號,其粉絲數量達到一定的級別能夠產生廣告收入、平臺流量收入,帶來可觀的經濟效益,具有財產屬性,屬于網絡虛擬財產,受到法律保護。該賬號在艾某與段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注冊和運營,該賬號的價值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予以分割。
評估機構從賬號的粉絲數量、內容質量、活躍度與互動、行業影響力、品牌合作等方面,并通過市場走訪調查,對比同類型賬號價值進行評估的方法,具有其合理性和公正性,法院對其評估結果予以認可。
段某的自媒體賬號是其用個人才華、特長、風格建立起來的獨特形象,賬號也一直由段某負責運營維護,其價值附著了主播個人較強的人身屬性,故在財產分割上應當采取賬號歸段某單獨所有、補償一定金額給艾某的方式。綜合考慮,法院酌情認定艾某享有該賬號價值的40%。
一審判決后,艾某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網絡空間是虛擬的,但其帶來的經濟價值卻是客觀真實的,如關注量大抖音、快手自媒體賬號,均能通過平臺流量收入、廣告引流、商品出售等方式帶來收益,那么賬號本身必然具有一定價值。
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注冊并經營的自媒體賬號,不論是共同經營還是個人經營,當擁有一定粉絲數量具有一定商業價值時,可以作為財產進行分割。
但關于自媒體賬戶價值目前尚沒有統一的認定標準,本案中雙方就抖音賬號價值無法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委托專業的資產評估公司考慮各方面的因素進行評估符合法律規定,是現有情況下最合理的價值認定方法。
再加上自媒體賬號的價值主要取決于主播本人的經營能力和市場行情需求,這類網絡虛擬財產價值穩定性差,又有較強的人身歸屬性,不能當作普通財產進行分割。故在處理此類虛擬財產分割糾紛時,一般采用將賬號歸注冊及運營人所有,并根據評估的價值由其向另一方補償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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