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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一
廈門中院:某建設工程公司與某置業公司保全財產自行處置案——精準適用“保全財產自行處置”,平衡各方權益實現“以保促和”
案情簡介
某建設工程公司與某置業公司因建設工程造價及損失賠償等糾紛訴至廈門中院,某建設工程公司申請保全某置業公司3.96億元的財產。廈門中院財產保全中心(下稱保全中心)于2024年保全某置業公司名下29處未售商品房,備案總價約4億元。2025年4月,某置業公司為推進存量商品房去庫存,向保全中心申請由其自行處置被保全的商品房。為從源頭上化解矛盾糾紛,保全中心立足審執協調配合,深化“生道保全”機制,平等保護各方合法權益:一是組織三輪磋商,以實質溝通重建互信。第一輪,核查某置業公司資信,披露自動履約記錄與持續經營能力。第二輪,與某建設工程公司代表共同走訪企業,了解其銷售現狀與經營規劃,增強雙方對處置必要性的共識。第三輪,對某置業公司提交的部分房產認購協議,嚴格審查價格是否符合市場行情,聽取各方意見,商定處置方案。二是強化賬戶監管,以“自行處置”激活資產價值。經充分研判,保全中心準許某置業公司自行銷售被查封房產,同時凍結其指定賬戶進行監管,用于收取所有銷售款項,并專項用于履行本案生效判決。2025年5月21日,某置業公司首次出售2套商品房的售房款1512.24萬元全部支付至監管賬戶,保全中心立即解除對該2套房產的查封措施。三是建立風險屏障,以“滾動擔保”覆蓋價值波動。因房產實際售價低于備案價,且銷售周期較長,為防范保全財產價值不足風險,某置業公司主動提供另外35個店鋪作為補充擔保物,由法院“活封活扣”,在不影響商鋪正常使用情況下為債權實現增加足額保障。
基于保全階段建立的互信與協作,2025年7月審判部門作出生效判決后,某置業公司立即全額自動履行義務,某建設工程公司的債權得以迅速實現,雙方企業均未因訴訟和保全影響正常經營,實現互利共贏。
綜合評述
該案是人民法院發揮司法職能,助力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的生動實踐。財產保全制度以“保障執行”為根本目的,傳統查封、凍結等措施雖能防止資產轉移,卻可能影響企業資產的流動性和經營能力。如何平衡保全過程中債權人權益與債務人生存發展,是當前司法實踐的關鍵課題。該案中,廈門中院一方面積極回應被保全企業“穩經營、促回款”的實際訴求,支持被保全財產由“固定資產”向“流動資金”有序轉化,兼顧財產的使用與交換價值,最大限度維護企業的持續運營能力。另一方面,通過構建協商互信、程序監督與滾動擔保相結合的風險防控體系,有效覆蓋資產處置中的價值波動風險,消除債權人顧慮,形成“以保促和、以管促履”的良性循環,實現各方利益的合理平衡。本案展現了人民法院運用司法智慧助企紓困、化解風險的積極作為,傳遞出依法保障債權與盡力維護企業生存空間并重的司法導向,實現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 案例二
將樂法院:深圳某和環境科技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糾紛執行案——“救治式執行”破企債僵局,“柔性司法”賦能綠色循環
案情簡介
2020年12月,福建某信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信公司)與深圳某和環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和公司)簽訂《股權轉讓合同》,約定某和公司受讓某信公司持有的福建某海鎳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海公司,系某信公司的全資子公司)51%股權,轉讓價格合計5124.90萬元。某和公司在支付1768.74萬元后,因經營爭議未繼續支付剩余款項,引發訴訟。經法院判決,某和公司應向某信公司支付股權轉讓款2956.16萬元及逾期利息,案件于2024年進入執行程序。將樂法院調查后發現某和公司除持有受讓后的某海公司51%股權外,無其他可供執行財產。因雙方自行協商不成,2025年某信公司申請對雙方共同持股的某海公司進行處置。
某海公司系一家從事固廢、危廢物品處置的大型公司,現因股東糾紛、行業變動等因素,陷入停業停產狀態。但其核心技術先進、生產資質稀缺,未發生本案糾紛時年產值破2億,發展前景良好。如若機械拍賣企業資產,可能導致企業破產、員工失業。面對困局,將樂法院創新運用“救治式執行”模式,多措并舉化解危機:一是精準把脈,創新股權處置。確立“股權處置替代資產拍賣”方案,因某和公司系山東省國有企業所持股的子公司,依照相關規定委托山東省國有資產處置平臺,以公開掛牌交易方式處置某和公司持有的公司股權。二是柔性保全,保障生產機能。對核心設備采取“活封活扣”,在監管下維持生產經營。主動對接政府、監管部門及行業協會,全程護航某海公司復工復產。三是執行引資,盤活企業價值。依托將樂縣招商引資平臺主動宣傳推廣。最終,某上市公司以3963.41萬元的價格競買執行標的物,本案所涉債權得到全部清償。四是戰略合作,推動產業升級。主動做好后續溝通協調工作,推動新股東與將樂縣政府戰略合作,打造區域綠色經濟示范項目,實現了從“債務危機”到“產業升級”的跨越。
拍賣成交后,某信公司順利拿到全額執行款并用于某海公司復產復工,實現園區生產綠色升級。
綜合評述
將樂法院深入踐行善意文明執行理念,妥善救治優質困境企業。其成功經驗在于:一是理念創新,敢于擔當。以“股權置換”代替“資產拍賣”,最大限度保障企業生產經營,避免了實物處置評估貴、變現難、耗時長等弊端。二是方法創新,剛柔并濟。構建多元協同網絡,為企業“重生”提供全方位保障。委托第三方資產評估平臺公開掛牌交易,公平、合規、透明推進國有資產處置。三是效果導向,多方共贏。積極推進政府、園區溝通協作,“走出去”宣傳推廣,“引進來”優質資本,推動地方環保產業升級,實現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高度統一。
| 案例三
長泰法院:福建省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長泰某水務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執行案——“府院聯動+公益保障”,源頭治理破難題
案情簡介
申請執行人福建省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長泰某水務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執行一案,生效民事判決判定被執行人需支付工程款1273.56萬元、返還農民工工資保證金40.75萬元及相關利息。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長泰法院執行干警發現該案面臨明顯價值沖突:一方面,被執行人系長泰經濟開發區重點污水處理企業,承擔轄區東區企業污水處理核心職責,若強制拍賣被執行人資產,將導致企業停擺,每日2.2萬噸污水無法處理,引發區域生態污染,損害公共利益;另一方面,時值年關,申請執行人涉工程負債較重,數百名農民工工資亟待兌付,如未妥善解決可能引發群體性討薪事件。執行干警進一步深入調查發現,被執行人資金周轉困境源于省環保督察組抽檢其污水處理未達標,長泰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暫未全額撥付污水處理費,被執行人被凍結賬戶余額遠不足覆蓋申請執行標的,申請執行人堅持啟動資產司法處置程序,案件陷入僵局。
面對多重執行困境,長泰法院主動作為,啟動“府院聯動”機制,提請長泰區政府牽頭,召集法院、長泰經濟開發區管委會、財政局、生態環境局等部門聯合會商,共破僵局。經過多輪會商,達成如下解決方案:一是由長泰經濟開發區管委會預支下年度污水處理費150萬元至法院執行案款專戶,專項用于兌付農民工工資;二是由長泰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按月從被執行人110萬元污水處理費收入中,協助法院定向扣劃43萬元至申請執行人賬戶,直至債權清償完畢;三是由開發區管委會和生態環境局全程協同監督,要求限期完成環保整改工作;四是雙方達成執行和解后,法院解除對被執行人銀行賬戶的凍結,保障被執行人迅速恢復正常運轉。
2025年初,150萬元農民工工資專項款如期到賬,被執行人賬戶解封并恢復運營,債權清償按照既定方案有序推進,各方矛盾妥善化解,案件終結執行。
綜合評述
本案是長泰法院落實“八閩‘執’擊?惠民安商”百日攻堅專項行動要求,破解涉環保、民生、重點企業多重屬性執行難題的生動實踐,案件處理中探索出的“調研+聯動+柔性+守底”執行新模式,為同類案件提供可復制、可借鑒樣本,具有鮮明示范價值。一是調研先行明癥結,組建涉企執行小組實地走訪、座談溝通,精準掌握“企業存續與公益保障”“債權實現與民生訴求”的核心沖突,為后續化解糾紛奠定基礎;二是府院聯動聚合力,立足源頭治理,主動爭取政府支持,聯動多部門打破治理壁壘,高效破解資金調度、環保監管等梗阻;三是柔性執行保共贏,創新“緊急預支+分期扣劃”模式,既以150萬元解農民工燃眉之急,又通過每月定向扣劃保障債權實現,同時為被執行人留足整改運營空間,實現多方共贏;四是底線堅守促發展,將環保整改嵌入執行程序,同步解除企業賬戶凍結,推動企業達標復產,契合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要求。
| 案例四
鯉城法院:福建某公司勞動者權益保障執行系列案——靶向施策破除惡意規避,全面聯動共筑權益保障
案情簡介
福建某公司因資金鏈斷裂,不僅欠下千萬貨款,更有54名工人工資尚未支付。2025年4月起,鯉城法院陸續立案執行以該公司為被執行人的系列案件。經前期調查,被執行人名下雖有兩處廠房,但均辦理了抵押貸款,可供執行財產有限,且被執行人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疾病纏身,對債務履行消極應對。
為有效打通司法公正的“最后一公里”,鯉城法院創新“聯、查、懾、善”四位一體工作機制,確保勞動者勤有所獲、勞有所得。一是以“聯”為基,凝聚合力。依托“法院+人社+工會”聯動機制,鯉城法院主動對接人社局、工會等部門,共同做好勞動者的信息溝通與矛盾化解工作,同時積極協調周邊有用工需求的企業,解決安置再就業問題,得到勞動者們的認同,有效避免群體性勞資沖突。二是以“查”為要,深挖線索。除加速資產變現外,鯉城法院持續“線上”查控追蹤,“線下”走訪調查,發現被執行人租金異常流轉累計9筆45萬元以及到期債權線索。三是以“懾”為擎,督促履行。鯉城法院通過調取工商檔案、銀行流水核實法定代表人變更的真實性,鎖定實際控制人,并向相關人員發出《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預告書》《涉嫌拒執犯罪預告書》,釋明刑事追究的風險與從輕處理情形,形成強大法律震懾,敦促被執行人積極履行義務。四是以“善”為念,保民暖“薪”。鯉城法院始終以守護勞動者薪安業穩,及時兌現勝訴債權為目標,通過財產變現、回收到期債權籌措資金,還積極聯合相關協助單位協調租金預付,加速執行案款分配。
歷經177天的努力,54名工人126萬余元工資全部執行到位,工人們喜笑顏開,對鯉城法院的執行工作點贊。
綜合評述
根治欠薪工作,事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事關社會公平正義。鯉城法院創新“聯、查、懾、善”工作機制,最終實現勞資案件集中清結,對類案辦理具有借鑒意義:一是穿透式調查,打擊惡意規避。強化線下調查,結合公司賬本和銀行流水深挖被執行人財產線索;結合工商變更和股權轉讓材料鎖定實際控制人。據此精準研判惡意規避執行線索并輔以適用涉刑預告制度,強化執行威懾力,促使被執行人化“被動執行”為“主動履行”。二是多維度施策,提升執行效果。積極查找次債務人、查控到期收益,并探索將“未來債權”轉化為可供執行的“現實財產”,加快財產處置。三是全方位聯動,形成解題定式。健全治理欠薪信息共享機制和協同執行機制,與公安、人社、工會以及屬地街道等在聯動預警、糾紛調處、信息互通、再就業安置等方面進行深度合作,切實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 案例五
上杭法院:18名留守老人申請強制執行勞務報酬信訪案——訴非聯動治未病,慈善救助保民生
案情簡介
2024年下半年以來,福建省上杭縣古田鎮某農業公司因經營不善導致資金鏈斷裂,拖欠土地租金及村民勞務報酬共計40萬余元。上杭法院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力促矛盾糾紛化解:一是訴非聯動、重心前移。在收到當地黨委政府關于勞務報酬糾紛的信息通報后,上杭法院古田法庭即為非訟糾紛化解提供司法保障,促成各方當事人達成還款協議。二是審執一體、強化威懾。由于債務長期未能履行,被拖欠勞務報酬的留守老人數次圍堵生產經營道路。古田法庭快速完成訴調對接并迅速開啟涉民生案件執行綠色通道,執行局派員提前介入全面核查被執行人財產狀況。三是慈善救助、綜合治理。經查被執行人名下除銀行存款1.8萬元外無其他可供執行財產,案件陷入“執行不能”僵局。古田法庭果斷轉變執行思路,聯合鎮政府、村委會組織多輪協商,一方面疏導老人焦慮情緒,一方面引導被執行人積極籌措余款。同時,聯合縣慈善總會啟動“執行+慈善”救助程序,引入專項幫扶資金,補足剩余資金缺口,實現18名留守老人勞務報酬的全額清償。2025年10月,執行干警專程赴村為18名老人辦理案款發放手續,現場秩序平穩、老人笑容滿面,并自發向上杭法院贈送錦旗致謝。
綜合評述
本案涉及留守老人欠薪系列案件,事關基本民生問題。執行法院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積極參與屬地黨委政府牽頭的社會矛盾糾紛的調處、化解。在還款協議履行不能的情況下,又迅速打出“訴訟救濟+強制執行+慈善救助”的一套組合拳,用“一站式閉環管理”推動糾紛實質性化解,防止風險外溢,既化解了留守老人的“薪愁”,也紓解了“心結”,以實際成效增強了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 案例六
三元法院:林某與李某相鄰權糾紛執行案——審執協同破僵局 實質解紛睦鄰里
案情簡介
三明市某小區業主李某因在客廳增設兩處衛生間導致漏水,損害樓下業主林某的居住權益引發相鄰權糾紛訴訟。經一審、二審判決:李某應限期拆除增設的衛生間及沐浴設施,并確保不得再次使用。判決生效后,李某拆除了沐浴設施并對排水管道進行表層封堵。林某認為“未徹底消除復用可能”,遂于2025年7月申請強制執行。執行階段,雙方就“預埋管道是否屬拆除范圍”“整改技術標準”爭執不下。林某堅持挖除全部隱蔽管道,而李某主張已履行完畢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
面對執行標準模糊且雙方分歧較大的困境,三元法院以“如我在執”理念,創新打造“審執協同+專業賦能+利益調和”三維執行體系,精準破解難題:一是審執協同“一線化”。首創“審判法官現場釋法+執行法官同步跟蹤”機制,打破“文書隔空釋明”壁壘。審判法官親赴現場“面對面”釋明判決內容,精準解讀“設施范圍”“復用標準”的核心要義。執行法官同步跟蹤并制定風險防控預案,實現裁判意圖與執行動作即時銜接,快速消弭認知分歧。二是技術賦能“專業化”。引入“第三方技術論證”機制,執行法官經雙方同意邀請資質水電工現場勘測論證,否決成本超萬元的“鑿墻拆管”高風險整改方案,敲定“水泥灌注+泡沫膠填充+表層加固”替代工藝,以500元成本、2-3小時工期實現“永久無法復用”目標,避免建筑主體損壞風險,降低施工修復的不利影響。三是調解引導“精準化”。推行“利益平衡調解法”,執行法官圍繞判決剛性、鄰里情誼、整改成本構建三維溝通框架,通過案例類比、成本核算、情感疏導,促成自愿達成整改共識。
在全程司法監督下,整改工作當場落地,案件高效執結,雙方當事人握手言和,鄰里積怨成功化解。
綜合評述
本案切實發揮審執銜接效能,善于借助第三方專業技術的力量,構建“定標準-優方案-促和解”閉環處置機制,既高效打通個案執行堵點,更提煉出可復制、可推廣的基層鄰里糾紛化解范式。一是審執銜接定標準。首創“現場釋執一體化”模式,審判法官駐場直面當事人釋法,將抽象判決轉化為“設施范圍”“復用標準”等具象要求,精準破解行為類執行“標準難定”痛點,實現裁判與執行無縫銜接,大幅提升執行效率與公信力。二是專業論證優方案。以第三方專業技術為支撐,科學選擇“最小損害”整改方案,在堅守生效文書權威的同時,最大限度降低當事人時間與經濟成本。三是修復關系促和解。執行和解堅持張弛有度、情理法相統一,以柔性化執法傳遞法治的溫度與剛性,既解決設施整改的顯性糾紛,更修復鄰里內部矛盾,有效回應“案結事了人和”的民生訴求。本案的成功執結,充分彰顯了人民法院以司法創新服務基層社會治理的核心價值。
| 案例七
武夷山法院:楊某某與劉某某合同糾紛執行案——依法交叉執行,成功強騰武夷山止止庵
案情簡介
楊某某就武夷山止止庵的承包經營期限屆滿未返還一案,向福州市鼓樓區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要求被執行人劉某某依法將武夷山止止庵三重殿、頤熙樓(即專家樓)以及用膳房(廚房)等附屬設施返還楊某某,保障其對武夷山止止庵合法擁有的經營權。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劉某某與實際占用人唐某某情緒激動屢次阻礙執行,拒不配合主動騰退,案件執行陷入僵局。
武夷山止止庵系武夷山國家公園文化遺產、武夷山“雙世遺”的重要組成部分,若執行中處置不當,極易激發當事人對抗情緒,造成沖突事件,不利于庵內財物完整保護,影響旅游環境和秩序,損害武夷山國家公園的整體形象及景區的正常運營。
為統一調配使用執行力量,解決鼓樓區法院異地執行困難,進一步提升執行效率,省法院作出執行決定,將該案指令給標的物所在地的武夷山法院交叉執行。武夷山法院迅速組成專班制定妥善騰退方案,經過多方研判,最終確定了“穩慎執行”總體思路,擬定“勘察摸底、聯動協同、精準推進”的工作預案并有序落實。一是會同武夷山旅游服務中心、屬地基層組織等對止止庵庵內外情況進行系統摸底,厘清強騰標的具體位置、實際占用情況、存在安全隱患等,對需要保護的庵內建筑和物品進行區分標記,對庵內人員進行釋法析理,做好情緒安撫工作。二是主動向武夷山市委市政府匯報,積極爭取工作支持,協調聯動旅游服務中心、公安、城管等部門單位,召開強騰工作協調部署會,明確現場指揮、人員分組、工作分工、隱患排查、輿情穩控等事項,做到責任清晰、分工明確、協同有效。三是強騰前召開動員會,邀請專家普及文化遺產保護知識,對強騰過程中可能發生的問題進行情景預演;現場人員全部按照預設位點準確到位,并佩戴執法記錄儀記錄全程,消防、醫療救護人員實時待命;引入公證機關公證執行,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基層組織工作人員見證執行。經過5個多小時的緊張工作,最終圓滿完成武夷山止止庵的騰退工作。
綜合評述
該案系充分發揮“交叉執行”優勢,有效破解了異地執行困境,凸顯“南法善執”品牌特色的典型案例。該案執行標的武夷山止止庵系中國道教南宗祖庭,著名的道文化遺存,其庵內建筑及物品具有很高的文化研究價值。對該場所開展強制騰退工作,不僅要確保生效法律文書的權威性得到落實,還要兼顧國家公園內的文化遺存保護。通過將案件交叉到止止庵所在地武夷山法院執行,有序落實“勘察摸底、聯動協同、精準推進”的執行方案,充分做好執前準備工作,積極爭取黨委政府支持形成執行合力,科學部署確保公正透明,最終圓滿完成強騰工作。該案的成功執結,不僅讓異地法院執行中面臨的“人地兩疏”難題得以“破冰”,也維護了武夷山國家公園正常管理運營,有效保護了文化遺存,形成多贏共贏的局面,取得良好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 案例八
平潭法院:涉某漁業公司18件系列執行案——鑄“法庭+執行”雙擎,促“惠民+安商”雙贏
案情簡介
2025年6月至9月,平潭法院陸續受理以本地某漁業公司為被執行人的系列案件18件,其中15件系船員追索勞動報酬,3件為普通債權糾紛,執行標的總額達2870萬元。經查,該公司名下財產均已設立抵押,財產價值尚不足以清償抵押債權,案件陷入“無財可執”的僵局。本案涉及眾多靠海為生的船員切身利益,“血汗錢”能否兌現直接關系其家庭生計;同時企業若因強制執行而停擺,也將對當地漁業經濟造成不利影響。
面對民生所盼與發展所需的雙重壓力,平潭法院依托“法庭+執行”機制,融合多方力量創新破局。一是深入基層“問需于民”,精準挖掘隱蔽財產線索。充分發揮法庭熟悉村情民意的優勢,深入被執行人所在地及船員聚居的漁村、碼頭,通過走訪村干部、網格員及船員家屬開展“拉網式”調查,獲悉該公司每年可從漁業主管部門領取一筆專項燃油補貼。經向有關部門核實,該公司確有燃油補貼資金1750萬元尚未發放,執行法官隨即作出凍結裁定,為案件執行打開關鍵突破口。二是強化府院“協同攻堅”,依法破解專項資金劃撥壁壘。資金凍結后,漁業主管部門表示燃油補貼屬于國家專項扶持資金,撥付程序有嚴格限制。對此,平潭法院院領導多次帶隊協調,一方面闡明涉民生案件優先保障的司法政策與維護社會穩定的緊迫性,另一方面嚴謹論證司法凍結與扣劃的合法性。最終得到漁業主管部門的支持,該1750萬元補貼款依法劃轉至法院賬戶。三是審執協同“一體化解”,力促多方利益最優平衡。執行款雖到賬,但不足以覆蓋2870萬元債務,若簡單分配難以案結事了。為實現“留企紓困”與“債權兌現”平衡,平潭法院再次發揮“法庭+執行”的審執一體優勢,執行法官聯合原審判團隊,并邀請代表、委員及村居干部共同參與,組織多輪“背對背”溝通與“面對面”調解,最終促成各方達成和解:船員們領取大部分工資,普通債權人分期受償,該公司保留必要運營資金后繼續生產,18起執行案件得到圓滿化解。
綜合評述
本案是平潭法院深化“法庭+執行”機制,以系統思維破解涉眾型民生債務困局,實現“惠民+安商”效果雙贏的成功范例。一是創新“一線工作法”,將執行查控的觸角延伸至社會治理末梢。執行干警下沉漁村一線,在走訪中敏銳捕捉關鍵財產線索,為挖掘隱蔽性財產探索了行之有效的實踐路徑。二是構建“靶向聯動機制”,攻克專項補貼類財產的執行難關。面對專項資金的劃撥障礙,通過司法權與行政權良性互動,形成了依法、穩妥執行特殊性質資金的協同模式。三是發揮“平衡保護智慧”,實現政治效果、社會效果與法律效果的有機統一。法院執行并非簡單就案辦案,而是統籌考量勞動者生存權、債權人合法權益與企業發展,通過審執協同、多元共治,找到各方利益最大公約數,實現“保障基本民生、穩定市場主體、維護社會秩序”的共贏局面。
| 案例九
湖里法院:廈門某銀行與廈門某貿易有限公司、北京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執行實施案——打造協同執行樣本,破局異地房產騰退
案情簡介
申請執行人廈門某銀行與被執行人廈門某貿易公司、北京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公證債權文書執行案,標的額高達1.65余億元,需處置的抵押房產是一處位于北京市西城區地安門西大街的仿古四合院。該抵押房產建筑面積超兩萬平米,地理位置優越,位于北京中軸線范圍內,系仿照乾隆年間大圓鏡智寶殿重建而成,蘊含深厚的歷史文化底蘊。因該房產被抵押了數十次,涉及眾多利益方,案件矛盾尖銳,拍賣前后障礙重重,經拍賣以3.6億元成交后,異地騰退面臨諸多挑戰:標的物毗鄰北海公園,地理位置非常特殊,若因騰退引發沖突,可能造成不良影響;執行標的物占用人身份復雜,既有前股東,又有租客,占用人主動配合執行的意愿較低,等等。
湖里法院充分依托協同執行機制,在北京西城區法院等單位的大力支持下,派出執行干警,10小時即高效完成四合院的騰退交付。本案通過協同執行實現了“三重協作半徑”的突破,巧妙拆解異地房產騰退難題:一是突破區域管轄半徑。傳統異地執行常因屬地壁壘陷入資源分散、流程梗阻的困局,本案打破地域限制,將協同從省內聯動拓展至跨省域的全國協作,有效突破了時空限制,集約利用了辦案資源,極大提升了執行效率。二是突破院際協作半徑。以往屬地法院在異地執行中多是單個事項配合、被動接受委托,本案中,屬地法院從輔助角色轉變為協同主體:主動提供涉案房產的有效信息、利益關聯方動態等關聯內容,共同研判風險、制定預案。這種“主動參與、深度協同”的院際聯動,充分發揮屬地法院地緣優勢,讓執行預案更精準。三是突破協助主體半徑。面對主辦法院和屬地法院辦案力量有限的客觀現實,本案創新性將協作從法院系統內部主動延伸至社會專業力量,引入專業安保力量,充實異地執行隊伍,形成強大執行威懾。法院主導+社會力量輔助的多元格局,有效緩解了法院的辦案壓力。
綜合評述
本案的成功執結,生動詮釋了交叉執行制度效能。交叉執行賦予執行工作全新戰斗力,有效解決了傳統異地執行案多人少、鞭長莫及的困境,特別是本案創新實現“三重協作半徑”的突破,打造了協同執行可供復制的樣本。一是打破地域壁壘。參照省內跨地市聯動,探索構建跨省域的聯動機制,促進資源共享,打造線索互通、措施聯動、糾紛共解的“一盤棋”協同執行新格局。二是織密協作網絡。縱向層面由上級法院統一調度、下級法院聚焦攻堅;橫向層面由主辦法院統籌指揮,屬地法院快速配合;外部層面充分利用社會力量,三維聯動織密協同執行“一張網”。三是兌現協同價值。本案高效聯動破解執行難題,短時間內完成涉案房產騰退,以實在的執行成果回應了人民群眾的司法期待,真正讓協同執行實現從機制創新到價值落地的轉化。
| 案例十
涵江法院:蔡某等4人保險詐騙執行案——借“藍風鈴”助力“終本”出清,以司法修復促社會治理
案情簡介
2021年,蔡某、程某某等4人因犯保險詐騙罪被判處五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4萬元至12萬元,應退賠兩家保險公司105.5萬元。進入執行程序后,涵江法院查明蔡某、程某某等4人均無財產可供執行,遂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案件陷入僵局。2025年,涵江法院在“終本清倉”專項行動中,以福建省監獄系統“藍風鈴”恢復性司法活動為契機,聯動監獄系統靶向破解“終本”困局。一是激發主動履行內生動能。涵江法院通過聯合寧德、泉州監獄,搭建在監獄服刑的被執行人與家屬、被害人的溝通渠道,同時強化釋法說理,闡明服刑人員積極履行民事賠償對減刑假釋的影響。經過耐心引導,蔡某向執行法院表達了履行意愿。二是搭建跨域協同調解平臺。為推動案件實質性化解,涵江法院聯合兩地監獄召集被害人家屬、保險公司,多次磋商調解方案。在執行法院和聯動單位的共同努力下,雙方最終當場達成和解協議,保險公司放棄部分利息,蔡某等人家屬一次性支付退賠款及罰金125余萬元。三是構筑“終本清倉”修復社會關系。和解協議達成后,被執行人家屬于當日支付了125余萬元。涵江法院隨即將款項發放給兩家保險公司,并將履行情況及時反饋至監獄系統,作為蔡某等人認罪“贖罪”的重要體現。該案的妥善解決實現了“終本清倉”與修復社會關系的雙向互動。
綜合評述
涵江法院以個案為切入點,通過司法協同、多方聯動,探索刑事涉財產刑執行案件“終本清倉”的長效化解機制。一是機制融合拓寬執行新路徑。本案打破了傳統執行工作的地域與部門壁壘,構建了法院系統與監獄系統協同化解終本案件的新機制,為刑事涉財產終本案件出清拓寬了路徑。二是因案施策提供主動履行新思路。涵江法院通過向被執行人及家屬釋明法律義務與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將釋法說理與情感疏導相結合,促使被執行人主動提出履行意愿,實現了從“被動執行”到“主動履行”的轉變,彰顯了司法的強制力和溫度。三是效果延伸實現互利雙贏新格局。該案的成功化解,不僅推動了125余萬元退賠款及罰金的主動履行,維護了被害人的權益與司法機關的權威,更通過恢復性司法活動修復了受損的社會關系,助力服刑人員積極改造、回歸社會,實現了“案結事了人和”的目標,構建起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雙贏的司法新格局。
| 案例十一
廈門中院:黃某某與某投資公司、某商業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執行案——以“執破有機銜接”推動企業、案件“雙出清”
案情簡介
某投資公司在廈門具有相當知名度,早期開發了多個知名樓盤。某商業公司為投資公司的全資子公司。兩家公司近年來債臺高筑,涉及執行案件兩百余件,債務總額超3億元。
對此,廈門中院充分發揮執行和破產程序的疊加優勢,凝聚多方合力,通過“執轉破”高效推進資不抵債企業債務清理、案件出清。一是深化執破銜接。查明兩家公司涉及大量執行案件,資產可能不足以清償債務后,加強對申請執行人啟動破產意愿的引導,推動其正確認識破產制度價值、增強申請“執轉破”意愿。中院執行局、破產法庭組成“執破”工作小組,負責全面調查兩家公司經營、財產、負債以及涉訴涉執等情況;組成“執破”合議庭,全面審查相關查明情況,認為兩家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依法裁定受理破產清算申請。二是創新一體處置。某溫泉酒店為投資公司全資子公司,已在之前宣告破產。一方面,在溫泉酒店進入破產程序后,啟動對投資公司、商業公司“執轉破”程序,一體處理關聯案件。另一方面,投資公司名下某地塊、地上建筑物及家具電器、管道設備等,原為溫泉酒店使用,在中院執行局與破產法庭協同推動下,上述資產和溫泉酒店資產合并處置,避免分割處置影響變現價值。三是強化府院聯動。在處置土地、溫泉酒店等資產過程中,轄區政府高度重視,積極協助做好拍品推介、推薦意向買家。廈門中院還與屬地公安、街道等相關部門加強聯動,制定應急處置方案,確保轄區穩定。在資產接管、處置過程中,有針對性地對項目現場實行封閉管理和維護。加強與相關項目小業主、職工債權人等重點群體的溝通,充分聽取各方意見,及時回應訴求,源頭預防衍生其他糾紛。2025年5月、8月,廈門中院先后裁定宣告兩家公司破產,推動關聯終本案件出清234件。
綜合評述
某投資公司、某商業公司已經歇業,推動兩家公司出清符合市場規律,有利于優化營商環境。一是彰顯“執破銜接”機制效能。執行和破產審判部門共同組成工作小組,統籌推進、會商解決工作難題;組成“執破”合議庭,有力解決程序壁壘;在破產審查環節,將執行程序中對被執行人財產調查結果轉換為破產財產審查依據,確保執破程序連貫性。二是探索“一體處置”最優解。對于關聯公司一體啟動破產程序,提升關聯案件處理效率;對于投資公司和溫泉酒店名下關聯資產進行合并處置,推動變現價值最大化,最大程度維護各方債權人利益。三是做實執行糾紛全流程治理。在明確沒有紓困解難、放水養魚等救治可能后,通過“執轉破”程序推動兩家公司平穩有序退出市場,既在后端出清一批終本案件、暢通“執行不能”案件出口,又在源頭避免一批案件進入司法程序,且盤活沉淀資源,穩定市場預期,為營商環境筑牢法治化的退出與保護屏障。
| 案例十二
連城法院:某旅游公司與某蘭花股份公司執行案——執破銜接破局,“蘭花名企”獲新生
案情簡介
福建某蘭花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主營蘭花、花卉盆景栽培的知名企業,曾獲“全國十佳花木種植企業”等榮譽。后因經營陷入困境,累計負債約2.8億元,相關案件陸續進入執行程序。連城法院在執行過程中查明,該公司名下擁有廠房、蘭花存貨和知識產權等資產。若采取常規財產強制執行方式,周期較長,且蘭花作為特殊資產,易因養護中斷貶值甚至滅失,知識產權價值也難以充分實現。目前該公司仍在持續經營,具備一定挽救價值。
連城法院依托執破銜接專業團隊,創新運用“三步法”,多方協同實現資產盤活、企業重生。一是重整價值研判。執行階段,不是簡單的“一拍了之”,而是綜合研判企業負債結構與償債能力、經營狀態、技術創新能力、市場前景、政府支持力度等,對于兼具重整價值與再生潛力的企業,主動引導從執行程序向破產重整程序轉換,進而實現企業再生。二是預重整無縫銜接。預重整程序啟動后,法院執行部門一方面告知申請執行人向清算組申報債權,避免個別債權人通過執行程序搶先受償,確保債權人在預重整及后續破產程序中公平受償;另一方面將執行階段已查控的債務人財產、債務明細等核心信息,完整移交至清算組,實現信息共享、數據支持。執行與預重整程序的無縫銜接,極大縮短了重整周期、降低重整成本,加速預重整計劃落地,為正式重整鋪平道路。三是聯動賦能聚合力。連城法院執行部門與破產審判部門組建跨部門合議庭,形成優勢互補。執行中查控的債務人資產和債務信息成為管理人公開招募投資人的有力依據,確保企業核心資產不流失,提升重整方案落地的可行性。重整投資協議簽署后,執行部門協同有關部門解除對債務人財產的強制措施,為企業重整后回歸市場掃清障礙,最終推動蘭花公司重整成功、涅槃新生。
綜合評述
連城法院深化“執破銜接”,推動執行和破產程序雙向融通,實現資源整合、優勢疊加,讓執行從“僵局”走向“出清”,企業從“絕境”邁向“重生”。一是精準研判定方向,構建程序鏈條。執行部門精準識別企業重整價值,構建“重整識別-高效移送-協同交接”的全流程鏈條。通過共享財產線索、債務明細等前期成果,縮短重整周期,提升重整成功率。二是協同辦案聚合力,實現優勢疊加。組建執行與破產法官跨部門合議庭,融合實操經驗與專業能力,既保障程序轉換后企業挽救基礎與重整價值判斷的連貫性,又提升了辦案效率。三是資產盤活提效能,提升清償比例。執行部門錨定企業重整價值,將執行中難以變現的資產引入重整程序,既有效盤活存量資產,推動企業重生,又提高了各債權人的清償比例。四是司法護航助重生,優化營商環境。重整計劃裁定批準后,執行部門協助辦理事項,為重整后企業回歸市場提供支撐,為地方經濟高質量發展與營商環境優化注入司法動能。
| 案例十三
柘榮法院:柘榮縣某制造公司執破銜接案——共益執破助“僵尸企業”出清、失信企業“動態清零”,促營商環境優化
案情簡介
2023年,柘榮縣某制造公司因安全管理不善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被縣應急局處以罰款45萬元。2025年3月,該局向柘榮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并要求將企業納入失信名單。經查,該企業早已停產停業,無實際財產可供執行,法定代表人亦下落不明,且此前已被福州、溫州等地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并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執行案件遂陷入僵局。對此,柘榮法院立足當地涉執和失信企業較少的特點,在落實府院“聯合共益執破”機制的基礎上,進一步創新縣域失信企業“動態清零”聯動工作機制:一方面,依托地方黨委、政府牽頭的聯動機制,及時將案涉企業情形推送有關部門,充分收集企業信息,精準研判企業實質情況,實現“僵尸企業”退出市場。另一方面,案涉企業經營雖無挽救可能,但當事人往往并不愿意主動申請企業移送破產,破產程序無法啟動。“僵尸企業”案件沉積在執行程序,不僅無法實現債權,還影響地方信用環境。針對此類案件,柘榮法院積極宣傳引導,推動誠信經商和破產保護理念進機關、進企業,讓地方黨政部門、金融機構等從“恐破”“厭破”主體轉變成為啟動破產程序、助推誠信經營的新生關鍵力量。本案縣應急局在了解到企業實際情況后,積極向法院提出“執轉破”申請。2025年5月,柘榮法院裁定受理該破產申請。經管理人全面核查,該公司為“三無”企業且不具備重整或和解價值。2025年6月25日,該院裁定宣告企業破產,并及時協調福州、溫州等地法院屏蔽該企業失信信息,同時清倉4件終結本次執行案件,并化解了7件潛在衍生訴訟,實現了市場主體有序退出和信用修復的有機統一。
綜合評述
本案是柘榮法院運用“聯合共益執破”與縣域失信企業“動態清零”機制,助力優化營商環境的典型實踐,為類似案件處理提供了可復制經驗。一是構建協同共治格局。通過府院聯動,整合發改、稅務、金融監管等部門資源,實現企業信息實時共享與精準研判,形成失信治理合力。改變了過去破產程序啟動難的局面,實現了從“執不出、破不進”向“主動破、依法清”的轉變。二是創新分類處置機制。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劃分為“可修復型”與“應退出型”,分別采取“幫扶、約束、退出”差異化措施。對仍有經營價值的企業,通過執行和解、信用輔導等方式助力修復;對確無財產、無法存續的“僵尸企業”,依法通過“執轉破”程序清退市場,凈化信用環境。三是有效控制失信增量。對正常經營企業加強普法宣傳與信用指引,預防失信行為發生;對新涉執企業,強化執行前調解與紓困幫扶,助力其主動履行義務、重塑信用。通過運用“聯合共益執破”機制,柘榮縣率先在全省實現縣域失信企業名單“動態清零”,為打造“信用柘榮”、促進市場健康運行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 案例十四
臺江法院:黃某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訴訟過程轉移財產、逃避執行
案情簡介
陳某甲、陳某乙訴黃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臺江法院判決黃某某應向陳某甲、陳某乙償還借款本金50萬元及利息。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除扣劃已被保全的銀行賬戶存款外,未發現黃某某名下有其他可供執行財產,臺江法院依法裁定該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2025年3月,申請執行人陳某甲、陳某乙提供線索稱,黃某某明知案件已進入訴訟程序且賬戶被凍結的情況下,仍于2023年5月12日將其名下房產轉移至其親屬名下后辦理抵押貸款,且未將所得價款用于償還該案債務。2025年4月,臺江法院將核查的犯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后經法院、公安機關釋法說理,黃某某主動一次性支付55萬元,結清本案全部債務并取得陳某甲、陳某乙諒解。臺江法院經審理認為,黃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系坦白,且已履行全部債務并取得被害人諒解,依法判決黃某燕犯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綜合評述
2024年12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行為人為逃避執行義務,在訴訟開始后、裁判生效前實施隱藏、轉移財產等行為,情節嚴重,可以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行為人在判決生效前即隱藏、轉移財產,體現了行為人嚴重的主觀惡性,也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打擊的重點。本案中,黃某某在訴訟期間轉移財產,導致生效判決無法執行,其行為已構成犯罪。案發后,黃某某雖全額清償了債務,但其損害司法權威的行為仍應受到刑事追究。此外,臺江法院與臺江公安分局以實質解紛為導向,持續對黃某某進行釋法說理,促使被執行人主動認錯悔罪、履行全部債務,在依法打擊拒執犯罪的同時,兌現了債權人的勝訴權益,實現良好效果。
| 案例十五
豐澤法院:王某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通過某網絡平臺直播打賞、購買高端電子設備等方式揮霍財產
案情簡介
徐某某與王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豐澤法院判決王某某償還借款17萬元及利息。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法院依法向王某某發出限制消費令并處以罰款。后因王某某名下暫無可供執行財產,該案依法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2025年11月,豐澤法院在審理王某某涉嫌詐騙罪一案時,發現其使用其母親支付寶賬戶收取詐騙款項,可能涉及隱匿財產行為。執行局獲知線索后及時介入,通過調取該賬戶流水查明,2024年10月至2025年5月期間,該賬戶存在多筆用于某網絡平臺直播打賞、購買高端電子設備、租賃汽車等消費記錄。豐澤法院隨即通過“打擊拒執犯罪聯動協作中心”將相關線索移送公安、檢察機關。公檢法三家依托該機制,圍繞限制消費令送達憑證、罰款決定書、財產查詢反饋結果及未執結案件清單等材料,協同梳理、固定證據。2025年12月26日,王某某因犯詐騙罪及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數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其中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部分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綜合評述
本案中,被執行人王某某在已被法院采取限制高消費措施的情況下,為規避執行、隱匿財產,轉而利用他人賬戶進行直播打賞、購買高端電子設備等高消費,屬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情節嚴重,依法應追究刑事責任。案件同時表明,諸如網絡直播打賞等新型消費形態產生的記錄,亦可作為認定被執行人違反限制消費令、構成拒執犯罪的關鍵證據。豐澤法院依托“打擊拒執犯罪聯動協作中心”,實現了公檢法之間的信息共享、程序銜接與證據協作,為刑事立案與偵查提供了清晰指引和扎實的證據支持。該案從線索發現到判決作出,全程僅用時28天,有效提升了打擊拒執犯罪的精準性與辦案效率。
| 案例十六
洛江法院:陳某、葉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使用他人賬戶隱匿巨額財產逃避執行
案情簡介
譚某與陳某、葉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洛江法院判決陳某、葉某應向譚某償還借款300余萬元及相應利息。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洛江法院依法向陳某、葉某作出限制高消費令。因查無可供執行的財產,該院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后譚某向洛江法院舉報陳某、葉某存在高消費行為并提供線索,洛江法院經聯合公安交警部門開展調查,查明葉某長期使用其哥哥名下的車輛,且陳某、葉某存在借用近親屬賬戶進行收支、高消費等行為。洛江法院遂將陳某、葉某涉嫌拒執犯罪的線索移送公安機關。經查,陳某、葉某在明知案件已進入訴訟及執行程序、且有履行能力的情況下,為逃避義務,分別采取多種隱藏、轉移財產行為。2019年1月起至2024年9月間,陳某、葉某長期使用近親屬名下銀行賬戶收取各類款項,金額分別累計達900余萬元、100余萬元。執行期間,葉某還將實際所有、登記于哥哥名下的車輛出售,并以其哥哥名義另行購置奧迪汽車;同時,葉某還存在美容、健身及子女就讀私立學校等高消費行為。案發后,陳某、葉某與譚某達成和解協議,履行了部分義務,并取得譚某諒解。洛江法院經審理,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陳某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緩刑四年六個月;判處葉某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二年六個月。
綜合評述
在執行實踐中,個別被執行人采取借用他人賬戶等方式隱匿、轉移財產,企圖以“小聰明”逃避履行義務。此類行為不僅嚴重侵害債權人合法權益,也擾亂市場經濟秩序,損害司法公信力,必須依法予以嚴懲。本案中,陳某、葉某在案件進入訴訟及執行程序后,長期借用近親屬銀行賬戶收取款項達1100萬余元,隱匿資金大、持續時間長,導致生效判決長期未能執行。法院依法追究二人刑事責任,有效震懾了利用他人賬戶隱匿、轉移巨額資金的拒執行為。另外,洛江法院與公安機關依托聯動機制,協同開展線索核查和調查取證,迅速鎖定被執行人隱匿財產、違反限制消費令的證據,體現了法院執行與刑事偵查的有效銜接,彰顯聯動協作在維護司法權威、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方面的積極作用。
供稿:執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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