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整理︱勞動法庫小編
實務文章,供朋友圈分享!歡迎投稿:szlaw@qq.com
【小編按】小編對最高人民法院上百份工傷認定裁判文書進行分析整理,歸納了最高法院審理的工傷行政案件中涉及工傷死亡的15個裁判規則,供實務中參考:
規則1:職工為了單位利益“在家加班”期間突發疾病死亡應視同工傷
【裁判規則】職工為了單位利益,將工作帶回家中占用個人休息時間繼續工作,屬于“在家加班工作”,期間突發疾病死亡的,應認定為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
裁判理由:“職工為了單位的利益,在家加班工作期間,也應當屬于‘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相對于‘工作場所’而言,‘工作崗位’強調更多的不是工作的處所和位置,而是崗位職責、工作任務。職工在家加班工作,就是為了完成崗位職責,當然應當屬于第十五條規定的‘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馮芳弟在被發現死亡的前一天晚10時許,組織學生晚修測驗回家,連夜評完兩個班學生的數學試卷,并進行試卷分析。顯然是為學校的利益,在回家后利用個人休息時間,加班從事教學崗位職責工作,屬于‘在家加班工作’的情形。”
案例名稱:海南省海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俞某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
勞動、社會保障
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行政裁定書 案號:
(2017)
最高法行申
6467
號 裁判日期:
2017
11
29
規則2:上班時間在單位宿舍休息突發疾病死亡可視為工作崗位延伸
【裁判規則】職工在上班時間內因身體不適請假回單位宿舍休息并死亡,該宿舍作為員工休息場所,可視為工作崗位的合理延伸,符合視同工傷規定。
裁判理由:“‘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應當是指單位規定的上班時間和上班地點。根據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熊建華在上班時間請假回單位宿舍休息,在宿舍死亡,該宿舍作為員工工作休息場所,可以視為熊建華工作崗位的合理延伸。……故原審法院認為熊建華的死亡符合《工傷保險條例》中關于視同工傷的規定,上述認定并無不當。”
案例名稱:南某、閔某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
勞動、社會保障
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行政裁定書 案號:
(2018)
最高法行申
號 裁判日期:
2018
12
25
規則3:“包工頭”在違法分包項目中死亡由具備資質的承包單位承擔工傷責任
【裁判規則】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將業務違法分包給自然人,該自然人(包工頭)在施工現場管理或作業中猝死,應納入工傷保險范圍,由承包單位承擔責任。
裁判理由:“‘包工頭’作為勞動者,處于違法轉包、分包利益鏈條的最末端,參與并承擔著施工現場的具體管理工作,有的還直接參與具體施工;其同樣可能存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因工作原因而傷亡的情形。……將‘包工頭’納入工傷保險范圍,并在其因工傷亡時保障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承擔用人單位依法應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符合工傷保險制度的建立初衷。”
案例名稱:劉某、廣東省英德市人民政府再審行政判決書
案號:
(2021)
最高法行再
1
號 裁判日期:
2021
4
27
規則4:長途客運司機在必經的住宿休息期間死亡屬于“工作崗位”自然延伸
【裁判規則】長途客運司機因工作需要(如隔日往返)在折返地住宿休息,屬于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的自然延伸,期間突發疾病死亡應視同工傷。
裁判理由:“王凱生前駕駛的客運班車在齊齊哈爾市與扎賚特旗之間隔日往返,王凱到達扎賚特旗后,在扎賚特旗住宿是因工作需要即長途客運班車運營方式所決定的,故由于其工作性質,王凱在旺角招待所住宿屬于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的自然延伸,其突發疾病且經搶救不足48小時死亡,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
案例名稱:
孫德貴、王玉梅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行政裁定書
案號:
(2019)
最高法行申
4054
號 裁判日期:
2019
10
15
規則5:因履行工作職責引發打斗致死須具備“直接關聯性”
【裁判規則】職工因工作過程中發生爭執打斗導致死亡,若爭執內容與其崗位職責不具有直接關聯性,不屬于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的暴力傷害。
裁判理由:“嚴浪的死亡是因工作過程中與郭福勇發生爭執打斗所致,與其作為廚房員工的工作職責并不具有直接關聯性,不屬于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的暴力傷害,不符合《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九條第(三)項規定的情形。”
案例名稱:
嚴某、廣東省東莞市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
勞動、社會保障
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行政裁定書 案號:
(2020)
最高法行申
號 裁判日期:
2020
11
27
規則6:視同工傷要求“發病、搶救、死亡”具有連續性,回家后死亡不符條件
【裁判規則】視同工傷針對的是在崗突發疾病且連續搶救的過程。若職工在崗身體不適請假回家休息,次日被發現死亡,因缺乏連續性,不屬于視同工傷。
裁判理由:“該條款主要是針對職工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死亡,或者是突發疾病、病情危重、不能堅持工作,需要緊急到醫院進行搶救的情況而設定的,其中發病、搶救、死亡為一連續完整的不間斷的過程,發病與搶救、搶救與死亡之間有緊密的先后順序和邏輯聯系。……如果是在回家之后再到醫院救治或突發疾病死亡的,就不屬于這一條規定的適用范圍。”
案例名稱:
代秋燕、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
勞動、社會保障
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行政裁定書 案號:
(2017)
最高法行申
3687
號 裁判日期:
2017
11
13
規則7:上班乘車途中突發疾病死亡不屬于視同工傷的“工作崗位”
【裁判規則】職工在上班乘車途中突發疾病死亡,不符合在“工作崗位”突發疾病的要件,不能視同工傷,亦不屬于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
裁判理由:“‘工作崗位’通常理解為職工日常履行工作職責所在的崗位或受本單位領導指派其從事工作的崗位。……在崗的前提是到崗,井鵬在8月9日既未到達采油廠崗位,也未到達合水縣其負責外聯工作的區域之內的崗位。而薛某將上班乘車途中等同于工作崗位的理由屬于對該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工作崗位’的擴大解釋,沒有事實依據。”
案例名稱:
薛某、甘肅省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
勞動、社會保障
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行政裁定書 案號:
(2018)
最高法行申
號 裁判日期:
2018
12
28
規則8:超過48小時搶救無效死亡不符合視同工傷條件
【裁判規則】視同工傷的“48小時”是法定硬性門檻,若在船期間突發疾病送醫,超過48小時搶救無效死亡的,依法不能認定為視同工傷。
裁判理由:“何偉兒入院日期為2015年06月15日23:30,其于2015年6月18日00:44死亡。何偉兒在船期間突發疾病,超過48小時搶救無效死亡,該情形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視同工傷的情形。”
案例名稱:
何某
1
、何某
2
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損害責任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
(2018)
最高法民申
971
號 裁判日期:
2018
5
30
規則9:慢性病(癌癥)晚期死亡不符合“突發疾病”視同工傷條件
【裁判規則】視同工傷應嚴格掌握,慢性病(如胃癌)晚期死亡不符合“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條件。
裁判理由:“因視同工傷屬于通常意義上因工傷亡之外的擴大保護,故對視同工傷的判定,應當嚴格掌握,不宜對視同條件隨意擴大解釋。……本案中,根據一、二審查明的事實,寧夏醫科大學總醫院于2018年3月1日診斷周岐明患賁門癌,增生性,T4a期。……《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載明周岐明于2018年6月20日死亡,死亡原因為胃癌。故本案周岐明的死亡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條件。”
案例名稱:
周某、內蒙古自治區阿拉善左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
勞動、社會保障
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行政裁定書 案號:
(2020)
最高法行申
號 裁判日期:
2021
2
5
規則10:醉酒導致死亡是工傷認定的法定排除情形
【裁判規則】即使職工是在工作期間死亡,若經調查確認事發當日有醉酒事實且死因為急性酒精中毒,則屬于法律規定不得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裁判理由:“海南省人社廳根據相關調查筆錄、證人證言等,確認了事發當日袁世杰醉酒的事實。海南省人社廳根據上述規定及查明的事實,認定袁世杰系死于急性酒精中毒,屬于法律規定不得認定為工傷的情形,由此作出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案例名稱:
袁某、海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
勞動、社會保障
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行政裁定書 案號:
(2020)
最高法行申
4495
號 裁判日期:
2020
8
27
規則11:食堂員工外出采購食材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死亡屬于工傷
【裁判規則】職工因工作原因外出期間(如食堂員工駕駛公司車輛外出購買食材)受到交通事故傷害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
裁判理由:“黃水根的崗位屬于食堂工作人員,黃水根外出購買的也是食用地瓜粉,且數量較大。黃水根的購買行為與其工作崗位之間具有一致性。……福州市政府認為黃水根購買地瓜粉的活動屬于因工作原因在工作場所以外從事與工作職責有關的活動、在此期間發生交通事故傷害應屬工傷,并無不當。”
案例名稱:
福建福特科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福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行政裁定書
案號:
(2016)
最高法行申
3165
號 裁判日期:
2016
12
28
規則12:在管理區域內的巡查員突發疾病死亡屬于“工作崗位”
【裁判規則】物業巡查員在其管理的物業范圍內(如公司二樓)突發疾病,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應認定為在工作崗位發病,視同工傷。
裁判理由:“金忠柏作為大慶銀億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聘用的巡查員,其工作崗位應為物業管理的小區范圍內。金忠柏在2015年3月1日早上5點多在大慶銀億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二樓被發現突發疾病,送醫后于當日6點55在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系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疾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認定金忠柏視同工傷,其結論并無不當。”
案例名稱:
大慶銀億物業管理有限公司、黑龍江省大慶市人民政府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行政裁定書
案號:
(2019)
最高法行申
5306
號 裁判日期:
2019
10
22
規則13:分段工作制職工往返于家與單位之間屬于“上下班途中”
【裁判規則】實行分段工作制的職工(如負責早午餐),在完成階段工作回家休息后再次返回單位的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死亡,屬于“上下班途中”。
裁判理由:“高德仁系石鼓衛生院工作人員,主要負責為該院職工做早飯和午飯,工作之余的時間由其自行安排……2016年7月23日16時許,高德仁在其家通往石鼓衛生院的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死亡。從石鼓衛生院對高德仁的工作安排來看,其在完成午飯的工作后回家,又于16時左右從家中返回石鼓衛生院宿舍的行為不違反常理。……慶陽市人社局在石鼓衛生院未提交充分證據的情況下作出250號工傷決定,屬認定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
案例名稱:
甘肅省寧縣石鼓衛生院、楊某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
勞動、社會保障
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行政裁定書 案號:
(2018)
最高法行申
4153
號 裁判日期:
2018
10
18
規則14:術后在家休息期間死亡不屬于工作時間工作崗位
【裁判規則】職工因舊疾手術后在家休息期間死亡,既非日常工作時間也非合理延伸崗位,不符合視同工傷條件。
裁判理由:“易浩忠因2014年9月7日至9月15日急性闌尾炎術后引起連續性不適……9月27日,易浩忠在家休息期間,于9月28日凌晨0時35分經搶救無效死亡。易浩忠疾病發作的時間和地點,既非日常工作的學校和教學時間,也非合理延伸的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故不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
案例名稱:
管某、甘肅省張掖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
勞動、社會保障
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行政裁定書 案號:
(2018)
最高法行申
7403
號 裁判日期:
2018
10
30
規則15:倒班職工下班回到宿舍長時間休息后猝死不視同工傷
【裁判規則】職工下班后回到宿舍休息,至下一班次有長達十余小時的間隔,期間在宿舍猝死屬于生理需要的正常休息,不屬于“工作時間”的短暫休息。
裁判理由:“朱濤在3月6日0時50分下小夜班回到公寓……朱濤死亡的時間是在下班回到公寓之后,而不是在上班期間。從朱濤23時20分下小夜班到其于次日11時40分上白班,中間間隔時間長達12小時20分,因此該期間為職工生理需要的正常的休息睡眠時間,并不是工作期間的短暫休息。”
案例名稱:
李玲、甘肅礦區人力和資源社會保障局資源行政管理
其他
資源
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行政裁定書 案號:
(2016)
最高法行申
1418
號 裁判日期:
2016
7
15
特別提醒:歸納整理不易,其他自媒體轉載本文需注明出處!
剛剛!最高法發布2個勞動爭議典型案例(2025.12.16)| 勞動法庫
2025-12-16
下班打架被拘留5天,公司直接開除合法嗎?最新判例來了!| 勞動法庫
2025-12-15
收藏|無勞動關系也能認工傷?這7 種特殊情形打破常規(2025最新版)| 勞動法庫
2025-12-15
離職9年后想補社保,員工起訴確認勞動關系,結果……| 勞動法庫
2025-12-14
新案!關聯公司混同用工如何認定?(2025)| 勞動法庫
2025-12-14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