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占用土地是推進城市發展的一個重要手段。但是征收土地會涉及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因此對于如何推進土地征收工作,在《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有明確的規定,征收方需要嚴格按照法定程序實施征收,并給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征收補償,包括土地地的補償、安置補助費等等。
只不過,由于土地征收會涉及較大利益,所以極個別的被征收人為了能在征地拆遷中獲得利益,也會做出一些不利于自己的行為,比如說在確定征收范圍后,被征收人不能在征收范圍內的土地上進行栽種,或者是搶建、翻建,甚至是新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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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的規定,自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日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擬征收范圍內搶栽搶建;違反規定搶栽搶建的,對搶栽搶建部分不予補償。
不僅如此,地方發布的相關法律法規還根據《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對此進行了細化。比如在《武岡市集體土地征收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中規定,市自然資源局在發布《擬征地公告》的同時,書面致函市住建、公安、發改、城管、農業農村、林業、市監、稅務、畜牧水產等有關部門,自公告之日起,在擬征土地范圍內暫停辦理下列手續: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設用地;
(二)審批改建、擴建房屋,土地轉讓及土地登記發證;
(三)辦理戶口的遷入(因出生、婚嫁、軍人復退、大中專院校學生畢業及刑滿釋放等確需辦理戶口遷入的除外);
(四)改變房屋與土地用途,或以擬被拆遷房屋為經營場所辦理工商、稅務登記手續;
(五)特種養殖證;
(六)其他有礙土地征收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的手續。
暫停辦理期限自擬征地公告發布之日起,一般不得超過12個月,但國家、省另有規定的除外。暫停辦理期限內,除市人民政府批準外,其他任何部門擅自辦理的相關手續,不得作為土地征收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依據。
從《土地管理法》以及地方發布的相關法律法規上我們可以得知,只要征收方確定了征收范圍,并在村民小組范圍內發布了土地征收預公告之后,被征收人是不可以以任何理由在土地上栽種樹苗,或是改變土地性質(比如從農用地變成了建設用地)、房屋性質(比如從住宅變成了有營利的商鋪等之類的房屋),甚至在原有房屋上進行擴建、新建、改建,也不能在發布擬征收公告之后辦理戶口遷入等。
不過,對于戶口的遷入,并不是所有的戶口遷入都不能辦理,如果是新生兒或是學生畢業需將戶口遷入家庭的,仍然是可以辦理的。
在征地拆遷中,如果被征地農民在發布擬征收公告之后,為了增加征地補償,在征收范圍內的耕地上栽種樹苗、或對房屋進行擴建等,那么,按照法律上規定的,征收方將會不予這部分補償。所以,廣大被征收人千萬不要在抱有僥幸心理的情況下,違反法律法規,增加征收補償,這肯定是對自己非常不利的。
當然了,對于征而不用的,也就是征收方發布了土地征收預公告,并拿到了征地批復之后,若在一年內或者兩年內沒有啟動具體的征收工作,被征地農民則可以要求復耕。對于拿到征地批復超過兩年未實際用,之后又重新征收的,征收方需要重新辦理征地批復。
總之,凱諾律師最后需要提醒大家,征地拆遷事關被征收人切身利益,除了不要違反違規搶栽搶建之后,一旦遇到征收方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也要及時咨詢專業律師,比如補償不合理,地上附著物被強制清除等,如果有必要,可以在專業律師的指導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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