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越南政府最新頒布的法令,中小微企業自成立之日起可享受三年企業所得稅免征優惠。
越南政府于1月15日簽署并生效的第20號議定書(Ngh? ??nh 20),對國會第198號決議(Ngh? quy?t 198)關于發展私營經濟的相關政策作出具體規定,明確了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的減免細則。
具體而言,首次注冊成立的中小微企業,自取得首份《企業注冊證書》之日起,前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但該政策不適用于因分立、合并、兼并、重組或變更所有者及經營形式而新設的企業。
此外,創新型初創企業及其支持機構,可享受前兩年企業所得稅全免、隨后四年減半征收的優惠。企業須對享受稅收優惠的收入單獨核算,或按營業收入與成本比例進行合理分攤。
同時,企業從轉讓創新型初創企業股權、出資份額或投資權所獲得的收入,也免征企業所得稅。但此項免稅不適用于上市公司或已上市企業的股票轉讓;若股權轉讓涉及不動產,則須按不動產轉讓相關稅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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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個人所得稅方面,議定書規定:個人因轉讓創新型初創企業的股權、出資份額、投資權,或認購其股份所獲得的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此外,在研發中心、初創企業或創新孵化支持機構工作的專家、科研人員,其工資薪金所得在前兩年免征個人所得稅,隨后四年減半征收。
關于研發與技術應用支持,議定書明確:企業可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提取最高20%,設立“科技研發、創新與數字化轉型基金”。該基金可用于自主開展研發項目,或委托外部機構進行科技創新合作。
政府還將向微型企業、個體工商戶及個人經營者免費提供通用數字平臺和會計軟件。
截至2025年底,越南全國共有近110萬家活躍企業。根據越南國會第68號決議(Ngh? quy?t 68),越南力爭到2030年將活躍企業數量提升至200萬家。私營經濟年均增速目標為10%–12%,高于GDP整體增速,并計劃到2030年至少培育20家大型企業進入全球價值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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