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7日,天津市寶坻區張復生向寶坻區紀律監察委員會寄去一封控告信,對寶坻區法院法官郭瑞臣、副院長白致遠提起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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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信中說,2004年6月24日21時許,控告人被天津雙佳科技公司員工薛冰峰在執行工作任務時致傷,經法醫鑒定構成重傷、六級殘、八級殘和兩個十級殘。2010年7月1日《侵權責任法》實施,該法第34條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在執行工作任務時造成他人傷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依據此法,控告人于同年的7月15日和2011年6月20日向天津市寶坻區人民法院提起對雙佳公司的索賠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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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為了袒護雙佳科技公司,郭瑞臣和白致遠不僅分別在(2010)寶民初字第2697號和(2011)寶民初字第3151號判決書中隱匿了薛冰峰是雙佳科技公司工作人員的事實,同時認為讓雙佳公司承擔侵權賠償責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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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說,隱匿薛冰峰是雙佳科技公司工作人員的身份,就是為了袒護雙佳科技公司的賠償責任而在隱匿事實。再者說,明明已經有了應由雙佳科技公司承擔侵權責任法,卻在判決書中公然謊稱沒有法律依據,這豈不是典型的枉法。
綜上,法官隱匿證據、公然枉法的行為難道真的不是歸紀檢監察部門的監察職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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