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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說飛行員跳傘后不能射殺這事兒,得從國際法說起。早在1907年的海牙公約,就定下規矩,戰爭中得保護那些喪失戰斗能力的人。飛行員從飛機上跳下來,基本上就等于沒了武器,沒了威脅。
1949年的日內瓦公約第三公約,更明確說戰俘得受人道對待,不能隨便殺害。跳傘飛行員落地投降,就算戰俘了。
1977年的第一附加議定書第42條,直接寫明:跳傘過程中,除非飛行員自己先搞事兒,否則不能開火。這套規則不是白立的,它是為了讓戰爭別太失控,大家互相留條活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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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在二戰時偏不守這套規矩,尤其在太平洋戰場上。1944年,美軍轟炸小笠原群島的父島,那地方是日軍的重要據點。
日軍擊落幾架美軍飛機,飛行員跳傘后被抓。按理說他們該當戰俘,可日軍直接無視公約。指揮官是陸軍少將立花芳夫,他下令處決這些飛行員。
從1944年9月開始,到1945年3月,陸續有九名美軍飛行員被捕,其中八人被殺。殺戮方式殘忍,先審問不成就砍頭或刺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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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過分的是,日軍不光殺,還搞食人。戰后調查顯示,至少五名飛行員的尸體被肢解,肝臟和大腿肉被煮來吃。
參與的軍官包括末廣勝雄和吉井,他們把這當成鼓舞士氣的手段。島上日軍總兵力兩萬多,糧食雖然緊張,但沒到餓死的地步。
這完全是故意違反國際法,不是饑餓逼的。聯合國文件記錄,這些行為直接觸犯了日內瓦公約關于禁止虐待戰俘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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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島事件不是孤立的,二戰中日軍在其他地方也射殺過跳傘飛行員。比如在硫磺島附近,類似報告不少。
日軍內部紀律亂,極端思想流行,導致這種事兒頻發。美軍情報部門通過無線電和幸存者證詞,漸漸掌握證據。事件曝光后,美軍士兵氣炸了,作戰更猛。
1945年,美軍加大對日本本土的轟炸,東京、大阪等地遭重創。這雖有戰略原因,但日軍的暴行肯定加劇了美軍的決心。
立花芳夫他們以為這能嚇住敵人,結果自食惡果。1945年8月日本投降后,美軍海軍法庭在關島開庭。
1946年開始審理,三十多名日軍人員上庭。檢察官拿出醫生供詞、照片和挖掘出的殘骸作為證據。辯方說這是饑餓所迫,但法庭查明島上儲備夠用。
最終,五名主要軍官判死刑,包括立花芳夫。他在1947年9月被絞刑處死。其他涉案者判監禁。這案子成了戰爭罪的典型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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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社會從二戰學到教訓,強化了公約執行。像海灣戰爭中,交戰方基本遵守,不射殺跳傘飛行員。違反的后果不光是軍事報復,還有法律清算。
主權國家都知道,踩紅線會讓自己在國際上站不住腳。非國家武裝可能不管,但正規軍得掂量。日本的例子證明,短期出氣換來長期慘敗。
對比之下,中國在二戰時處理跳傘飛行員就不同。1942年杜立特空襲后,美軍B-25轟炸機在江西被擊落。飛行員落地,中國民眾和武裝力量冒險營救,藏在山區轉移一個月,最終安全撤離。
參與者上百人,沒發生虐待。這體現了尊重俘虜的原則,與日軍形成鮮明對比。戰爭中守底線,不光是為別人,也為自己留后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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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島事件的細節讓人脊背發涼,但它提醒大家,戰爭規則不是擺設。日軍從1944年9月2日轟炸那天起,就開始抓人處決。
美軍飛行員包括無線電員和轟炸手,他們被綁后關在潮濕營地,幾天內遭殺害。食人現場有軍官圍著火堆分食,記錄顯示持續一個月多。
戰后挖掘發現淺埋尸骸,骨頭碎片暴露真相。這不只違反公約第130條,還觸及人道底線。
日本付出代價不止審判。事件讓盟軍更團結,1945年原子彈投放雖有復雜因素,但日軍暴行無疑推波助瀾。日本戰后重建時,這類案子成了污點,影響國際形象。
至今,父島事件寫進歷史教材,作為反面教訓。射殺跳傘飛行員看似簡單,實際會引發連鎖反應,誰碰誰倒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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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說回來,為什么公約單保護飛行員?因為他們跳傘后真沒戰斗力,手槍都帶不了多少。傘兵不一樣,他們是主動降落作戰,所以不保護。公約區分清楚,避免混淆。
日軍在父島沒分清,或者故意不分,結果法庭上全抖落出來。立花芳夫到死都沒悔改,法庭記錄他否認部分指控,但證據鐵板釘釘。
事件后續,國際紅十字推動公約完善。1977年議定書就是針對二戰漏洞補的。今天沖突中,這規則還管用。
像阿富汗戰爭,飛行員跳傘后被俘,多獲保護。違反者面臨國際法庭。日本的嘗試證明,承擔不起后果不是說說而已,法律和歷史會記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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