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昔陽法院審結一起非法狩獵案
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被告人趙某因野豬等野生動物毀損其耕種地的農作物,在網上購買了逆變器、絕緣桿、鐵絲等捕殺野生動物的工具。2024年7月至8月,趙某在昔陽縣某村其耕種的土地中,使用上述工具設置電網非法狩獵野生動物,捕殺野豬、狍、獾各若干只。2024年8月,被告人趙某、張某因野豬等野生動物毀損張某耕種的昔陽縣某村某地農作物,二人共同使用趙某此前購買的逆變器等工具設置電網非法狩獵,捕殺野豬、獾各 1 只。上述被捕殺的部分野生動物經解剖后,存放于趙某家冰箱中。經寧夏綠森源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送檢的 8 個樣本為狍,屬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送檢的 2 個樣本為野豬。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趙某單獨或與被告人張某結伙在禁獵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被告人張某與被告人趙某結伙在禁獵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二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非法狩獵罪,依法應分別予以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趙某、張某犯非法狩獵罪之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綜合考慮被告人趙某、張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認罪態度、悔罪表現等因素,對二被告人分別判處相應的刑罰。
被告人趙某、張某的非法狩獵行為破壞了生態環境和野生動物資源,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在承擔刑事責任的同時,亦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故本院對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提起的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予以支持,依法判令被告人趙某、張某連帶承擔非法狩獵的野生動物資源損失費用并公開賠禮道歉。
法官說法
野生動物是自然生態系統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們的生存與繁衍維系著生態鏈的穩定。非法狩獵行為既是對法律的踐踏,也是對生態平衡的破壞,行為人必須同時承擔刑事與民事雙重責任。任何未經許可,在禁獵區、禁獵期或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狩獵的行為,無論目標是否為珍稀瀕危物種,均已構成違法,嚴重的則可能構成非法狩獵罪。
在此提醒廣大群眾,保護生態環境關乎我們的生存福祉,非法狩獵觸碰法律“紅線”必將受到嚴懲。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條:
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違反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法規,以食用為目的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第一款規定以外的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原標題:《【典型案例】昔陽法院審結一起非法狩獵案》
來源:昔陽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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