換燈泡的時候突然頭暈,接下來摔下來了,就因為報案時多提了“頭昏”兩個字45萬醫(yī)療費的意外險理賠直接被拒了。
去年張先生就吃了這樣的虧:本來是從梯子上意外掉下來,就因為隨口說的感受,被保險公司判定成“病癥引起的,不屬于意外”。
好多人都以為,買了意外險出了事就能得到賠償,卻不知道報案時說的一句話,可能會成為拒賠的“關鍵證據”。
今天我們就根據張先生的真實例子,看看報案的時候該怎么說、不該怎么說,避免因為一句話讓理賠金沒了
案情簡介
2023年3月的一個周末,張先生心想家里客廳燈泡壞了,自己換方便,就搬來梯子爬上去
剛擰下舊燈泡,還沒來得及換新的,腳下一滑,整個人從梯子上摔下來,后腰重重撞在地板上,疼得他半天動不了
親屬趕緊送他去醫(yī)院檢查,確診是腰椎壓縮性骨折,前后的檢查費、手術費、康復治療費一共花了四五萬元
張先生忽然想起半年前買了份保額二十萬的個人意外險,趕忙撥打保險公司電話報案,通話的時候,他不自覺地描述當時的情況:“我當時站在梯子上換燈泡,忽然頭暈就摔下來”,原本他覺得如實說能快點理賠,沒成想這話成了保險公司拒絕賠付的緣由
半個月后,張先生收到了拒賠通知書,上面寫著:“根據你報案時說的,事故是因為‘頭昏這類健康因素引起的,屬于病癥范疇,不符合意外險‘外界的、突發(fā)性的、非本意的、非病癥的’保障界定,所以不賠,”
張先生又急又懊悔,說:“我就是摔了以后有點暈,怎么就成了‘頭昏引起摔倒’?
明明是腳滑摔的,
他多次跟保險公司溝通,說自己就隨便說了句頭暈,可對方一直揪著報案記錄不放,硬說:“按您自己說的,是頭暈導致的事故。
張先生看著手里的拒賠通知和厚厚的醫(yī)療費單據,很無奈后來經朋友推薦找到我,希望能把本該屬于自己的理賠金拿回來。
何帆律師解讀
接手張老師的案子后,我馬上抓住核心爭議點:報案時提到的“頭暈”是否屬于“因病癥引發(fā)的事故”?保險公司僅依據這句話就拒絕賠付,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要解答這兩個問題,首先得明確“報案描述的性質”和“意外傷害的法律認定”的區(qū)別這是導致張某理賠困難的根本原因,也是幫助他成功維權的關鍵之處
首先要清楚,報案時個人說的情況,不是事故原因的最終結論,
根據《保險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投保人得提供和確認保險事故性質、起因相關的證明和資料,不是專業(yè)的事故起因鑒定。
張先生就是一普通人,沒啥醫(yī)學或法律方面的專業(yè)知識,報案的時候說自己“頭暈”這說不定就只是墜落時的主觀感受,也有可能是墜落之后才出現的狀況,可不能直接就覺得“頭暈就是墜落導致的原因”。
保險機構不能只根據這一句話,就說“事故是疾病范疇”,得結合醫(yī)療記錄、現場情況等一起分析判斷,
我仔細查看了張某的急診病歷以及診斷報告,醫(yī)生在病歷中明確記載“患者稱自1,5米高梯子上墜落,臀部著地,引發(fā)腰椎壓縮性骨折,不承認存在頭暈、頭痛等前驅癥狀”,影像學檢查亦顯示“骨折呈現外傷性特征,無腦血管異常狀況。
這些證據都表明一個情況:張先生是因為腳滑不小心摔了一跤才骨折的,“頭暈”要么是他報案時說錯了,要么是摔了之后短暫不舒服,不是事故的原因。
更要緊的是,法律對于“意外受傷”的界定有清晰的標準,得同時滿足“外來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病癥的”這四個要素,這可是《保險法》和行業(yè)通用準則的核心所在。
張先生從梯子上滑落,是外來的、突發(fā)的、不是自己本意的情況,完全符合前三個要件;而對于非疾病這個要件,需要保險公司拿出證據證明疾病是事故的直接原因,不能只憑一句模糊的感受說法就下結論。
我曾于法院擔任員額法官,審理過數十起“報案陳述引發(fā)理賠爭議”的保險糾紛案件,知曉法院的裁判邏輯:會著重審查“客觀證據”而非“主觀敘述”,只要客觀證據能證實事故系意外,便不會因當事人的片面陳述而否定理賠責任。
就像之前辦的一個案子,被保險人報案說忽然肚子痛然后摔倒,保險公司以病癥導致為由拒賠,可醫(yī)療記錄顯示是摔倒后撞擊腹部才疼的,法院最后判保險公司敗訴,因為客觀證據證明事故是意外,主觀表述不能作為拒賠的依據。
針對張某的案件,我們著重做了三件事:其一收集急診病歷、影像學報告等客觀證據,用以證明“摔倒是意外,頭暈并非原因”;其二請醫(yī)學專家提出意見,表明“腰椎壓縮性骨折多數是外力撞擊所致,頭暈通常是結果而非原因”;其三指出保險公司斷章取義,在未全面審查證據的情況下就予以拒賠,這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
最后保險公司覺得自己證據不夠,同意給張某全額賠4,5萬元醫(yī)療費。
這起案件也給大家提了個醒:報警的時候不要隨便編理由,就直接說明實際情況,比如“從梯子上摔下來”這樣的事情,不要夾雜自己的主觀感受,像是“頭暈、肚子疼”之類的描述,如果不確定該怎么說,最好先咨詢一下專業(yè)人士,千萬不能因為一句話而給自己惹上麻煩。
簡單來說,報案時所描述的主觀感受,并不能直接作為拒絕賠付的依據,保險公司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據,以證明疾病確實是事故發(fā)生的直接原因,只要客觀證據能夠證實事故屬于意外情況,即使報案時的表述存在一定的問題,也應當予以理賠,關鍵在于區(qū)分主觀描述與客觀事實,必須通過證據來還原事故的真實情形。
結語
報案不等于破案,你不用自己去分析出事的緣由,就把發(fā)生的事情如實說就行,像從梯子上摔下來、被車門夾到這類情況,可別加上頭暈肚子疼、沒留意趕時間這類容易讓人誤解的內容,大多時候拿不到理賠款,不是事故不賠,而是有那么個說法讓保險公司抓住了破綻。
要是你也遇到這樣的情況:報案時說了不該說的話,被保險公司以此拒賠;或者不知道報案時怎么描述,擔心說錯話影響理賠,甚至手里有客觀證據卻不知道怎么反駁。
別著急,何帆律師會幫你好好剖析保險公司拒賠的理由是否合理;還會教你去收集急診病歷、現場照片這類客觀證據,盡力把事故的真實經過還原;不光如此,他還會陪著你和保險公司溝通,用嚴謹的法律邏輯把他們設的“表述陷阱”給識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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