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柳姍姍 彭冰
在物流行業,一些用人單位為規避勞動關系相關責任,有時會讓快遞員通過分包、承攬快遞業務等方式,開展所謂的“自主經營活動”。日前,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快遞員申請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案,認定快遞員與物流公司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案情回顧】
2024年3月,張某經由某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面試通過后,入職該物流公司從事轄區內的快遞打包、攬收和上門取件工作。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后來,張某因在工作過程中受傷,向物流公司申請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對此,物流公司以雙方存在合作關系而非勞動關系為由拒絕。張某遂訴至法院。
【庭審過程】
張某認為,其在工作期間受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管理,按照物流公司規定進行考勤打卡,并由王某向其發放工資。這些情形可以證明雙方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案涉物流公司辯稱,其與張某系合作關系,雙方合作完成某電商平臺的退貨業務。張某負責從電商平臺接單并前往退貨人處取貨,物流公司則負責將退貨商品寄回商家。上述業務的每一單傭金為8元,其中張某獲得3元,物流公司獲得5元,傭金由電商平臺分別打給張某及物流公司的賬戶。
一審法院判決認定張某與案涉物流公司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對此,物流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判決結果】
二審法院經審理,依法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以案說法】
該案二審法院主審法官顏美華表示,確認勞動關系需側重考量兩方面特征:一是用工主體資格是否合法;二是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具有人身從屬性、組織管理從屬性以及經濟從屬性。
該案中,張某和物流公司的用工主體資格均合法。張某是通過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面試后到該公司工作,其從事的快遞攬件、配送工作也是物流公司的業務組成部分。
此外,物流公司要求張某僅能在公司管轄范圍內從事攬件工作。張某如需請假,也要向物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申請。物流公司的上述做法,實際上已達到了對張某進行人身管理和組織管理的目的。
庭審中,張某提供的轉賬記錄顯示,物流公司向其轉發由電商平臺核算的費用,并從張某收入中扣除押金。對上述費用的提現具體則由物流公司操作,并非由張某本人。可見,雙方之間符合經濟從屬性特征。
綜上,張某與案涉物流公司符合認定勞動關系的法定情形,應認定為雙方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來源:工人日報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