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管總局關于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偽造檢驗結果或者出具虛假證明情節嚴重判定標準的意見
國市監檢測規〔2025〕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市場監管局(廳、委):
為依法嚴肅查處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弄虛作假行為,規范對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判定,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偽造檢驗結果或者出具虛假證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中的“情節嚴重”:
一、因偽造檢驗結果或者出具虛假證明構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2年內因偽造檢驗結果或者出具虛假證明受過1次行政處罰,又偽造檢驗結果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
三、在涉及兒童用品、道路機動車輛產品、電動自行車、消防產品、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炸物品、建筑保溫材料、實施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或者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的產品等關系人民生命健康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重點產品質量檢驗領域出具虛假檢驗檢測報告2份以上,或者在產品質量檢驗領域出具虛假檢驗檢測報告10份以上的;
四、造成重大、特大質量安全事件,或者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其他依法依規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的情形。
對符合上述情節嚴重情形的,市場監管部門應當依法嚴格處罰,取消其檢驗資格,并依法依規列入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市場監管總局
2025年12月30日
(此件公開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七條 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認證機構偽造檢驗結果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檢驗資格、認證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認證機構出具的檢驗結果或者證明不實,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造成重大損失的,撤銷其檢驗資格、認證資格。
產品質量認證機構違反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對不符合認證標準而使用認證標志的產品,未依法要求其改正或者取消其使用認證標志資格的,對因產品不符合認證標準給消費者造成的損失,與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承擔連帶責任;情節嚴重的,撤銷其認證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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