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來自廣東、澳門等地的投資人在網絡平臺發布視頻稱,該公司在廣西玉林投資礦山時遇到前任股東遺留的合同糾紛,結果,該案經法院判決生效后,僅1000萬元執行標的,在未收到法院關于采礦權拍賣評估程序啟動通知、參與搖號選擇評估機構通知、參與現場勘驗等通知的情況下,意外發現法院的《執行裁定書》,裁定拍賣案涉公司名下價值上億元的礦產核心資產。
該公司的相關人員表示,法官此舉意在剝奪我司合法的程序權利,為占比極少的債權人迅速實現債權,從而對公司、股東以及絕大多數債權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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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未履行起糾紛,玉林華實公司收300萬保證金被判償還本金利息逾千萬
2012年3月,玉林華實礦業投資有限公司(下稱“玉林華實公司”)成立,公司名下興業華實公司擁有一處儲量數百萬噸的高嶺土礦山。彼時的礦山開采許可證,有效期為2014年11月11日至2023年11月11日。
根據生效判決認定的事實,2012年6月17日,玉林華實公司與麥某簽訂了一份《高嶺土開采合同》,約定將興業華實公司名下的高嶺土礦山發包給麥某進行開采。合同簽訂后,麥某依約向華實公司支付了300萬元保證金。
但基于各種原因,礦山一直沒有順利開采。
案涉礦山合同期滿后,因玉林華實公司經營不善,未能全部退還合同保證金本金及利息給麥某。麥某遂于2021年9月,將玉林華實公司起訴至玉州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后,雙方不服,又上訴至玉林市中院。
2022年5月23日,玉林中院作出(2022)桂09民終500號民事判決書,判決玉林華實公司返還麥某本金及利息。
需要指出的是,贏了訴訟的麥某隨后申請了執行,但由于當時玉林華實公司名下的礦山開采許可證過期,再加上公司又無其他資產可供執行,故執行無果。
此后,珠海謙順企業管理合伙企業(下稱“珠海謙順”)經人引薦介入玉林華實公司,于2024年中旬,雙方簽署了合作框架協議。同年11月,珠海謙順正式投資入主玉林華實公司,并進行了工商變更登記。
玉林華實公司股東變更后,珠海謙順持股72%,廣西壯族壯族自治區第六地質隊持股18%、顧某平持股10%。
據了解,珠海謙順的投資人主要來自粵港澳地區。
執行裁定書作出7個月未送達當事人,因意外才發現
2024年,珠海謙順入主玉林華實公司以來,面臨的主要問題有三個:礦山開采許可證的延期手續辦理;礦山的投入,開發及生產;約1億元已核對的外債協商,以及對潛在外債逾1億元的摸底。
2024年12月,玉林華實公司辦妥了案涉礦山的《開采許可證》;擬計劃投入3000萬元啟動礦山高嶺土的開采和深加工,來提高原材料的附加值,主要銷售地為佛山陶瓷生產企業;截至2025年初,基于對案涉礦山超1億元的利潤前景,玉林華實公司協調了約7000萬元的債權人,共商企業發展大計,計劃從企業的盈利中分配利潤來抵扣債務……
然而,就在眾多投資人、債權人一致看好企業發展,準備大干一番時,麥某悄無聲息地申請恢復對玉林華實公司及名下礦業公司的執行。
2025年9月的一天,玉林華實公司的代理律師在代理其他案件時,意外發現了玉州區法院,于2025年2月10日就已經作出的(2025)桂 0902 執恢 66 號案《執行裁定書》。該裁定書,查封了玉林華實公司剛剛辦下來不久的礦山采礦許可證。裁定拍賣案涉采礦權,以清償麥某約1000萬元的本金及利息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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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此信息后,玉林華實公司代表立即趕到玉州區法院查詢上述《執行裁定書》的作出和送達信息。結果,在法院得到的確切消息是,該裁定書在法院系統中,沒有任何送達當事人的記錄信息。
此后,玉州區法院在上述裁定書作出長達7個多月的時間后,才匆忙以電子送達的方式,發送給了玉林華實公司。
突然襲擊搞拍賣,嚴重程序違法,法官意欲何為?
2025年9月30日,玉林華實公司就上述裁定書提出《執行異議申請書》,申請:1、依法撤銷(2025)桂 0902 執恢 66 號案《執行裁定書》中關于拍賣案涉采礦權的執行行為;2、依法終止對案涉采礦權的拍賣程序;3、依法向申請人重新送達案涉采礦權的評估通知、拍賣通知等相關法律文書,在申請人行使參與評估相關權利的情況下對采礦權價值進行重新評估,并保障申請人在執行程序中的合法權利。
然而,在提交《執行異議申請書》超三個多月后,負責本案執行的黃某海等法官,一直未給予書面答復。
不僅如此,法官黃某海在未依法作出書面答復的情況下,反而繼續推動、加快了本案的拍賣程序。
2025年11月25日,法官黃某海向玉林華實公司送達了(2025)桂0902執恢596號《通知書》,要求其在3個工作日,對搖號選定廣西正邦房地產土地價格評估有限公司的采礦權評估報告提出意見。
對此,玉林華實公司再次提出書面異議,就上述采礦權評估報告剝奪了該公司依法應享有的知情權、參與權,進行暗箱操作的結果提出應當被撤銷和無效的意見。
然而,黃某海等法官同樣繼續不給予任何書面答復,反而于2025年12月9日,向玉林華實公司寄送了定于2026年1月18日10時至1月19日10時在淘寶網司法拍賣平臺拍賣采礦權的公告。
在玉林華實公司向不同部門提交投訴材料后,玉州區法院才于2026年1月5日,向該公司發送了(2025)桂0902執異117號《執行裁定書》。
但令人難以理解的事,在該執行異議裁定書中,合議法官陳某華、吳某兢、陳某堅,將上述“評估程序嚴重違法”偷換概念為“程序瑕疵”,并歪曲法律適用,駁回玉林華實公司于2025年9月30日所提交的《執行異議申請書》,以繼續強行推進定于2026年1月18日的采礦權拍賣。
玉林華實公司表示,自始至終,公司未收到玉州區法院送達的關于案涉采礦權的評估通知、拍賣通知等任何相關法律文書,其執行行為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本質是為了麥某個人的債權利益,而損害了企業和其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事實上,案涉“高嶺土礦采礦權”是玉林華實公司的核心資產,對企業的生產經營和生存發展具有至關重要的意義,且第二大股東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六地質隊持有18%的股權的系國有資產,再加上玉林華實公司的總債務規模高達數億元,如果執行法官隱瞞當事人、違反法定程序突襲搞拍賣,在未保障當事人合法程序權利的情況下,即徑直評估并裁定執行拍賣案涉采礦權,該執行行為嚴重違法,不僅損害玉林華實的合法財產,還將造成國有資產流失,多名債權上億元的合法債權無法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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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25日,多名債權人向玉州區法院遞交的聯名投訴信稱,“如任由黃某海法官等人強行違法拍賣玉林華實的采礦權,只為幫申請執行人麥某實現其本息合計約1000萬元債權的執行,而不兼顧其他債權人超1億元的債權處理情況,將會引發系列社會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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