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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山東濟南的王延東夫婦在經歷707天羈押后,終于因“證據不足”獲釋。這起因拆遷補償引發的刑事案件,不僅牽動公眾神經,更成為司法實踐中詐騙罪認定標準的典型樣本。我是北京來碩律師事務所李肖峰律師,主攻方向行政訴訟與刑事案件,本文將從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切入,結合本案細節,解析為何檢察機關最終作出不起訴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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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罪的“四要件”鐵律:缺一不可的犯罪認定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及司法解釋,詐騙罪的成立需同時滿足四大核心要件:
主體要件:行為人須為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自然人。本案中,王延東夫婦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主體資格無爭議。
主觀要件:必須具有“直接故意+非法占有目的”。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導致他人財產損失,仍積極追求這一結果。本案關鍵爭議點在于:王延東是否主觀上意圖通過隱瞞違建歷史“非法占有”補償款?
客觀要件:實施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欺詐行為,且該行為與財產處分存在因果關系。需滿足“欺詐行為→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基于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行為人獲利”的完整鏈條。
客體要件:侵犯公私財物所有權。若行為未實際侵害財產法益,則不構成犯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本案中,王延東夫婦獲得的203.8萬元補償款遠超“數額特別巨大”標準,但數額僅是入罪條件之一,還需結合主觀故意、行為手段等綜合判斷。
本案為何不構成詐騙罪?三大關鍵點拆解
歷史違建處罰的“執行終結”≠當前違法性王延東的磚廠曾因1205.41平方米違建于2012年被處罰,但商河縣人民法院2013年裁定“執行程序終結”,原因系國土部門未在規定期限內騰空財物。根據《行政處罰法》,行政處罰的執行終結意味著該處罰的法律效力已終止。王延東此后未再收到違建整改通知,其基于行政機關的“沉默”形成合理信賴,認為建筑已合法化。這種信賴利益受法律保護,難以認定其主觀上存在“非法占有”故意。
拆遷補償的“事實基礎”未被虛構詐騙罪要求行為人虛構或隱瞞對財產處分有決定性影響的事實。本案中:
磚廠2740平方米土地確屬王延東實際使用,補償協議基于土地使用權這一客觀事實簽訂;
違建處罰執行終結后,該建筑在法律上已“洗白”,王延東未虛構土地權屬或建筑合法性;
拆遷部門在測量時未發現跨區問題,屬于自身工作疏漏,與王延東的申報行為無直接因果關系。
3. 補償款的“退還”與“追繳”程序瑕疵王延東之子在父母被羈押后主動退還203.8萬元,但該款項最終未進入司法賬戶,而是由街道辦征地拆遷領導小組接收。根據《刑事訴訟法》,涉案財物應由公安機關、檢察院依法扣押、凍結,街道辦無權直接處置。這一程序瑕疵進一步削弱了“詐騙既遂”的認定邏輯。
司法啟示:避免“以刑代民”的擴張傾向
本案折射出拆遷領域刑事干預的邊界問題。實踐中,部分地方為推進拆遷進度,傾向于將民事糾紛刑事化,但詐騙罪的認定必須嚴格遵循“主客觀相統一”原則。正如最高檢指導案例所言:“對因歷史遺留問題、行政程序瑕疵引發的補償爭議,應慎用刑事手段,避免沖擊公民對行政行為的合理信賴。”
王延東夫婦雖獲國家賠償,但707天的羈押代價、老父親抱憾離世、家庭瀕臨破碎,這些損失遠非金錢可以彌補。此案警示我們:司法機關在辦理涉民生案件時,必須堅守“罪刑法定”“疑罪從無”的底線,讓刑事制裁真正成為維護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而非解決行政爭議的工具。我是李肖峰律師,如果你在生活中遇到法律問題,可以向我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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