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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繼承糾紛案件中,打印遺囑與錄像遺囑因形式便捷被廣泛使用,但實踐中常因不符合法定要件被認定為無效,導致立遺囑人真實意愿無法實現,還引發親屬間的財產紛爭。《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對遺囑形式有嚴格規定,形式合法是遺囑生效的首要前提。對于此類遺囑效力認定及合法訂立問題,北京市中恒信律師事務所馬丹陽律師結合法律條文規定及裁判規則,整理了打印與錄像遺囑的法定要件及實務要點,供大家參考。
打印遺囑的法定生效要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明確規定,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該規定旨在通過嚴格的形式要求防范打印遺囑被偽造、篡改,確保遺囑內容體現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1、見證人需符合法定資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及其他無見證能力者,繼承人、受遺贈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者,均不得作為見證人。
2、見證需遵循時空一致性原則。見證人應全程參與遺囑內容表述、文本形成及打印輸出的全過程,確保遺囑內容與立遺囑人意愿一致,避免僅見證簽字環節而缺失核心過程見證。
3、簽名與日期標注需完整規范。遺囑每一頁均需有立遺囑人與見證人的簽名,且需準確標注年、月、日,缺失任一頁簽名或日期標注不完整,均可能導致遺囑無效。
錄像遺囑的法定生效要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規定,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相較于傳統錄音遺囑,錄像遺囑因能記錄肖像信息,證明力更優,但形式要件的合規性同樣是效力認定的關鍵。
1、需提交原始載體確保真實性。原始錄像載體是認定遺囑真實性的重要依據,無法提供原始載體或載體存在剪輯、篡改痕跡的,法院難以認定遺囑效力。
2、遺囑內容需由立遺囑人親自敘述。錄像中需明確體現立遺囑人宣示內容為遺囑,清晰表達財產處分的具體意愿,非立遺囑人自述的內容無法認定為有效遺囑意思表示。
3、姓名、肖像及日期記錄需完整。立遺囑人與見證人應在錄像中清晰記錄姓名或肖像,同時準確標注錄制的年、月、日,未滿足該要件的,即便內容真實,也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
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明確規定,遺囑必須表示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內容無效。無論何種遺囑形式,真實意思表示均是核心要件,而合法的形式是真實意思表示的重要保障。
結語:
訂立遺囑時應嚴格遵循法定要件,必要時可咨詢專業律師協助,避免因形式瑕疵導致遺囑無效,確保身后財產處分意愿順利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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