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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才發展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浙江人才)與浙江省公眾信息產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浙江公眾)因設立并共同控制浙江信產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浙江信產),屬于《反壟斷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經營者集中。
此外,根據《反壟斷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經營者集中達到國務院規定的申報標準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浙江信產雖注冊登記,但并未向國家市場監管總局進行申報,違反《反壟斷法》第二十六條,構成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決定對浙江人才處以8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浙江公眾在發現違法事實后積極整改,建立或者完善反壟斷合規管理制度并有效實施,決定對浙江公眾處以9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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