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澎湃政務 蕉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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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權侵害禁令,是由人民法院作出的一種臨時性保護措施,其將預防與救濟相結合,及時制止侵害人格權的行為,防止損害后果的發生或擴大。近日,蕉城法院針對一起哺乳期嬰兒被藏匿案件,依法作出人格權侵害禁令,責令行為人立即停止侵害行為并限期送還嬰兒,以司法強制力斬斷親情羈絆中的違法行為,切實守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與當事人合法權益,彰顯了司法對家庭糾紛中弱勢方的有力保障。
案情回顧:哺乳期嬰兒遭藏匿,母愛被強行阻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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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某某與林某某因感情破裂,于2025年10月向蕉城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訴訟期間,二人處于分居狀態。因婚生子(2025年3月出生)尚處哺乳期內,遂由母親顏某某照料。2025年10月,林某某在探望婚生子時強行將婚生子抱走并藏匿,之后不僅拒絕顏某某探望孩子,更對其接回嬰兒的合理要求置之不理。顏某某報警尋求公安機關幫助,民警到現場協調后,林某某仍拒不配合顏某某依法行使探望權,僅以“工作繁忙無暇照料”為由,稱已將孩子交由親戚看管,始終拒絕提供孩子具體下落,導致母嬰長期分離,嚴重影響嬰兒身心健康與顏某某合法權益。顏某某認為,林某某強行將哺乳期幼兒帶離母親身邊并藏匿,嚴重侵犯顏某某的監護權、探望權,遂向蕉城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及人格權侵害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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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未成年人利益優先,依法簽發禁令
法院認為,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依法享有平等的撫養、教育、保護權利,承擔同等的監護義務,任何一方不得通過違法手段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權益。本案中,顏某某提交的證據足以證明林某某存在藏匿哺乳期婚生子的行為,哺乳期嬰兒對母親具有高度生理及情感依賴性,強行母嬰分離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本案符合發出人格權侵害禁令的法定條件,蕉城法院依法責令林某某立即停止對顏某某監護權的侵害及藏匿婚生子的行為,并于五日內將婚生子送回顏某某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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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一方以藏匿未成年子女的方式爭奪撫養權,既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關于禁止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爭奪撫養權的規定,也構成對另一方監護權、探望權的侵害。處理此類家庭糾紛,人民法院始終恪守“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將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作為首要考量。尤其是哺乳期子女,母愛陪伴與母乳喂養對其生理、心理發育至關重要,藏匿行為導致的母嬰分離,會對孩子造成不可逆的傷害。在此類情形下,權利人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向人民法院申請人格權侵害禁令。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發出人格權侵害禁令的法定條件的,應責令行為人停止藏匿行為并將子女送回權利人住所,最大限度降低對未成年人的傷害。
供稿:民一庭
原標題:《以案說法丨以人格權侵害禁令為刃,破解藏匿子女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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