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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親密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往來,往往因情感糾葛變得復雜。當關系破裂后,昔日的資金付出可能被主張為借款,甚至升級為刑事詐騙指控,此類案件的定性爭議一直備受關注。對于此種行為,北京市中恒信律師事務所方鵬鵬律師根據法律條文規定以及裁判規則,整理了情債變刑案的法律邊界相關解析,供大家參考。
民事法律定性及規范依據
情人間財產往來多涉及贈與、借貸等民事關系,效力認定需遵循民事法律規范。《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情人間大額財產贈與若損害配偶合法權益,配偶可據此主張贈與無效,要求受贈方返還財產。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明確,借貸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實踐中,主張財產往來為借貸的一方,需提供借條、轉賬備注等證據證明借貸合意,否則法院可能認定為無償贈與。此外,《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確定不發生效力的,行為人應返還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
核心要素及法律適用
情人關系財產糾紛與詐騙的核心區分在于是否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欺騙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司法實踐中,此類案件的認定需重點把握以下要點:
1、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需結合資金流向、雙方約定、行為人事后態度等綜合判斷,若資金用于雙方共同生活或約定的合理用途,僅因關系破裂未返還,一般不認定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2、欺騙方法的界定。欺騙行為需達到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并基于該認識處分財產的程度,若僅為維系關系的夸大表述,未虛構關鍵事實騙取財產,不構成詐騙的欺騙行為。
3、數額認定的邊界。詐騙罪的數額認定需排除真實贈與、共同消費等部分,僅對基于欺騙行為產生的財產轉移數額予以認定,不可將全部財產往來均計入詐騙數額。
區分標準及實踐指引
實踐中,應嚴格區分“以刑化債”與真實詐騙,避免將民事糾紛納入刑事打擊范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認定詐騙犯罪,需達到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遠超民事案件的高度蓋然性標準。
區分民事糾紛與刑事詐騙的關鍵實踐要點包括:
1、審查財產往來的背景。若財產往來發生在親密關系存續期間,且與雙方共同生活、情感維系相關,優先考慮民事糾紛;若在關系存續期間即存在虛構事實騙取財產的行為,可考慮刑事詐騙。
2、核實糾紛解決的過程。若一方先通過民事訴訟主張權利,后因證據不足撤訴再啟動刑事報案,需警惕“以刑化債”的可能,嚴格審查刑事立案的合法性。
3、厘清資金的實際用途。若資金用于雙方共同經營、消費或約定的合理支出,即使未簽訂書面協議,也應認定為民事法律關系;若資金被一方擅自用于個人揮霍,且存在虛構用途的欺騙行為,可能構成詐騙。
結語:
綜上,情人關系財產糾紛的處理應堅持“先民事后刑事”的原則,準確區分民事法律關系與刑事犯罪的邊界。司法機關需嚴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則,避免將情感糾葛引發的財產爭議過度刑事化,充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適用的統一性與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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