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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人必知!2026年增值稅迎來重磅改革,18個變化點與你息息相關。從“勞務費”發票成為歷史,再到發福利、買資產抵扣規則大改……一文說清所有關鍵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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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變化一、納稅人定義調整
單位和個人類型表述更新。
行政單位調整為行政機關
社會團體調整為社會組織
其他個人調整為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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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變化二、告別“勞務”一詞
告別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將“勞務”歸類到“服務”中,稅率保持13%不變。
將現代服務、生活服務表述為信息技術服務、文化體育服務、鑒證咨詢服務等生活服務。
將不動產由財產改為資產。
2026年,有相應勞務業務的合同要有所變化,新簽合同直接簽訂“服務合同”,以前年度簽訂的長期合同可以簽訂補充協議,修改“勞務”為“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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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變化三、境內消費判定標準化
《增值稅法》第四條先正向明確境內應稅交易的4大核心情形,其中對服務、無形資產以“境內消費”或“銷售方為境內主體”作為判定標準;
“境內消費”標準判斷標準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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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以后針對跨境合同,企業要重新審核條款細節,明確服務交付標準、實際消費地及使用地點,同時構建規范的境外消費/使用證據鏈并留存備查,包括但不限于項目現場記錄、用戶IP溯源證明、技術部署相關憑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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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變化四、明確自然人交易行為的扣繳義務人
實施條例明確規定: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自然人出租境內不動產,有境內代理人的,由境內代理人申報繳納稅款。有效地解決了自然人不扣繳、操作難度大,后續監管難等問題。
自然人發生應稅交易,支付價款的境內單位為扣繳義務人。更好的確保稅款能夠及時入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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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變化五、小規模納稅人超500萬必轉一般納稅人
僅限“不經常發生應稅交易且主要業務不屬于應稅交易范圍的非企業單位”可選擇小規模納稅人,
刪除2016 36號文中“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單位和個體戶”
刪除 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的選項。
明確自然人屬于小規模納稅人。
除自然人、特定非企業單位外,年銷超500萬須辦一般納稅人登記,自超標當期按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登記后不可轉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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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變化六、不得從其銷項稅額中抵扣范圍
1、"購進貸款服務"能否抵扣進項稅一直備受業界關注,新政依舊不能抵扣。
增值稅法中并未明確“貸款服務”不得進項稅抵扣,讓人產生誤解。
但是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明確,納稅人購進貸款服務的利息支出,及其向貸款方支付的與該貸款服務直接相關的投融資顧問費、手續費、咨詢費等費用支出,對應的進項稅額暫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應當適時研究和評估購進貸款服務利息及相關費用支出對應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政策執行效果。
2、餐飲等服務的進項稅抵扣問題
舊規財稅(2016)36號文: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進項稅額一律不得抵扣
新規增值稅費法:購進并直接用于消費的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對應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
這意味著用于生產經營或轉售(如會展公司采購餐飲、餐飲平臺采購食材)的進項稅額有機會抵扣。
判定標準如下:
核心標準:“是否納入應稅交易鏈條”
消費性用途:服務終止于企業 / 員工消費,無后續應稅交易;
經營性 / 轉售用途:服務用于自身經營或轉售,屬于應稅交易的中間環節

案例 1:餐飲服務(餐飲企業 VS 企業員工食堂)
舊政策處理:某餐飲企業采購食材(含稅價 11.3 萬元),同時企業行政部門采購食材用于員工食堂(含稅價 2.26 萬元)。
舊政策:兩項采購的進項稅額均不得抵扣(11.3÷1.13×13% + 2.26÷1.13×13% = 1.56 萬元)。
新政策處理:
餐飲企業采購食材(經營性用途):進項可抵扣,稅額 = 11.3÷1.13×13% = 1.3 萬元;
員工食堂采購食材(直接消費):進項不得抵扣,稅額 = 2.26÷1.13×13% = 0.26 萬元。
(實際抵扣稅額比舊政策增加 1.3 萬元,降低企業稅負)

案例 2:居民日常服務(家政平臺轉售 VS 企業員工福利)
舊政策處理:某家政平臺采購保潔服務(含稅價 6.36 萬元),其中 3.18 萬元用于轉售給客戶,3.18 萬元用于員工福利。
舊政策:兩項采購的進項稅額均不得抵扣(6.36÷1.06×6% = 0.36 萬元)。
新政策處理:
轉售給客戶的保潔服務(轉售用途):進項可抵扣,稅額 = 3.18÷1.06×6% = 0.18 萬元;
員工福利的保潔服務(直接消費):進項不得抵扣,稅額 = 3.18÷1.06×6% = 0.18 萬元。
(實際抵扣稅額比舊政策增加 0.18 萬元,匹配平臺的經營實質)

案例 3:娛樂服務(KTV 設備維修 VS 企業團建娛樂)
舊政策處理:某 KTV 采購音響維修服務(含稅價 3.18 萬元),同時企業采購 KTV 場地用于員工團建(含稅價 6.36 萬元)。
舊政策:兩項采購的進項稅額均不得抵扣((3.18+6.36)÷1.06×6% = 0.54 萬元)。
新政策處理:KTV 設備維修(經營性用途):進項可抵扣,稅額 = 3.18÷1.06×6% = 0.18 萬元;員工團建娛樂(直接消費):進項不得抵扣,稅額 = 6.36÷1.06×6% = 0.36 萬元。
(實際抵扣稅額比舊政策增加 0.18 萬元,支持娛樂企業的經營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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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變化七:視同銷售情形大幅縮減成三項
增值稅法與實施細則相比,視同銷售情形大幅縮減成三項。“代銷”、“移送”、“用于非稅項目”、“投資”和“分配”都被移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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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銷、投資等行為本身已構成“有償轉讓貨物所有權”,可直接按銷售征稅,無需先“視同”再征稅。
“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概念隨著“營改增”全面完成已基本不存在,相應規則被進項稅額不得抵扣規則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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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變化八、稅率和征收率
1、稅率結構:基本保持13%、9%、6%和零稅率四檔,適用范圍大體不變。
2、零稅率:增值稅法與原36號文附件4相比,跨境銷售零稅率服務、無形資產,刪去兜底條款“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服務”,新增“對外修理修配服務”。
3、征收率:《增值稅法》僅提及3%的征收率。沒有提到百分之五,是否還有5%征收率,還要看后續通知。但是從開票系統來看5%應該是沒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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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化九、“銷售額”重新定義
銷售額定義:不再使用“價外費用”概念,統稱為“全部價款”,實質上涵蓋了原價外費用內容,旨在防范通過變換名目避稅。
以正列舉方式明確銷售額不包括納稅人代為收取的下列稅費或者款項,摒棄了原價外費用的概念和復雜判定,同時新增排除項:明確車船稅不計入銷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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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化十、混合銷售
1、判定標準從“納稅人主業”轉向“交易主從關系”
舊規(依賴“納稅人主業”):一項銷售行為涉及貨物和服務,按納稅人營業執照上的主營業務統一適用稅率。這易導致稅務處理與具體交易的經濟實質脫節。例如,一家以銷售設備為主業的公司,偶爾提供一次純安裝服務,也可能被要求按銷售貨物(13%)納稅,有失公允。
新規(聚焦“交易主從關系”):判斷是否為混合銷售,關鍵在于分析一項交易中的不同業務是否存在主從關系(即一項是主要業務,另一項是從屬或附帶業務)。稅率適用依據是該交易的主要業務。這使得稅務處理更貼合每筆交易的真實面貌。
2、適用范圍從“貨物+服務”擴展到“多稅率業務組合”
舊規:主要針對“貨物+服務”的組合。
新規:明確涵蓋“一項應稅交易涉及兩個以上稅率或征收率”的各種業務組合,例如“服務(6%)+無形資產(6%)但適用不同免稅政策”、“不同稅率服務(如運輸9%+倉儲6%)”等的組合。
3、明確“主從關系”為適用混合銷售規則的前提
新規:清晰界定,只有當交易中的不同業務構成“主從關系”時,才能按混合銷售規則,以主要業務適用統一稅率。如果多項業務相互獨立、可明確區分且無主從之分,則應作為兼營行為,必須分別核算,否則將從高適用稅率。這為混合銷售和兼營行為的劃分提供了更清晰的標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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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化十一、長期資產抵扣有條件
舊規: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混用于一般計稅項目和免稅項目,進項稅額可全額抵扣。
新規:長期資產進項稅抵扣(重大變化):引入“長期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概念,并按其原值設定不同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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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化十二、新增非應稅交易
用于非應稅交易,對應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
非應稅交易包括增值稅應稅交易以及視同應稅交易以外的可以取得經濟利益的經營活動,但不包括< <增值稅法> >第六條列示的存款利息收入等四項不征收增值稅項目。
企業需要關注其發生的非應稅交易是否屬于"經營活動,并可以取得與之相關的經濟利益"。如不屬于,則無需轉出對應的進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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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化十三、無法劃分的進項稅額轉出
舊規:按銷售額比例計算轉出,稅務機關可按年清算。
新規:計算依據增加了“收入占比”的表述(可能針對無銷售額的“不得抵扣非應稅交易”)。
納稅人必須在次年1月申報期內進行全年匯總清算,從稅務機關權利變為納稅人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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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化十四、稅收優惠
“避孕藥品和用具”不再列入免稅范圍;
明確將“營利性美容醫療機構”排除在“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免稅范圍之外。
核算要求:延續舊規,要求單獨核算優惠項目的銷售額,否則不得享受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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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化十五、納稅義務時間
未簽合同或未約定付款時間:以貨物發出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將“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改為“不動產轉讓完成的當日”。
未提及舊規中預收款方式租賃、工期超12個月貨物等情形的特殊納稅時點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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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化十六、納稅申報
計稅期間不再包括1日、3日、5日。
明確了按次納稅且達起征點者的申報期限(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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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化十七、增大了稅務機關獲取信息的權限
有關部門協助稅務機關開展增值稅征收管理,為以數治稅提供法律支撐。
授權稅務機關在出口稅收管理中獲取物流、資金等結算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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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化十八、新增反避稅條款
新增增值稅反避稅條款,授權稅務機關對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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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章 來 源: 稅務大講堂、德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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