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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在甘肅被認定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提起公訴了。辯護律師向法院提管轄權異議,一審法院駁回了。提起上訴,二審法院采納了律師的意見,將案件移送到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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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安徽,辯護人與檢察官進行交流了三次,最后檢察院認定當事人屬于協助物流公司逃稅,屬于虛抵進項稅額。需要指出來的是,這是一個最高法的典型案例頒布之前,陳興良教授、施正文教授在人民法院報上的文章發表之前,檢察官就認定為虛抵進項稅額的案件,極為難得。這說明檢察官極有魄力,極為擔當啊!由于物流公司都沒有追究刑事責任,那追究協助物流公司逃稅的卡販子,就沒有多大意義了。經過綜合考慮,檢察院通知當事人退出違法所得,然后以當事人犯罪情節輕微為由,對當事人作出不起訴決定。刑事訴訟案件對當事人來說,運氣很重要。同樣的案情,同樣的律師,同樣的觀點,不同的檢察官,得出來的結論完全不一樣。遇到一位愿意跟律師聊,重視律師意見的檢察官,比什么都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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