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S:近日,本號會不定期的將已經執行結束的一起樓上漏水糾紛訴訟經過,以紀實的文體寫出全過程,其中有被告的狡猾,有被告律師的抵抗,也有司法訴訟的不易。
文章以第一人稱、個人視角的角度,講述訴訟過程的艱辛。訴訟,從來不是法律規定如何,就會結果如何,法律規定的權益,如果自己不去努力的話,很多也不會實現;有些即便爭取了,也不會得到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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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接上文《樓上漏水訴訟記(九):申請換了法官審理此案》、《樓上漏水訴訟記(十)再次開庭證人受到威脅,可法官不管》(點擊藍色字體可閱讀),本案2024年12月5日繼續開庭審理,由于法官一審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由于原告有兩名證人(本來是三名,其中一個證人受到被告威脅不來了)、被告有兩名證人到庭作證,所以庭審在12月12日下午繼續開庭審理。
庭審中,被告律師堅決不承認是樓上漏水造成的樓下原告損失,法官問原告代理人的我,是否申請漏水原因的司法鑒定?
我回答:根據庭審中原被告提供的證人證言內容及被告沒有異議的現場視頻、照片可見,本案的漏水事實是沒有疑問的,而且可以證明漏水點就是樓上被告家衛生間墻壁的熱水器進水管。
為了說明漏水的成因,我對現在可見的樓上樓下現狀照片進行了畫圖說明(如下圖所示),時隔漏水后的一年多,樓上樓下的墻壁上,明顯存在過水的痕跡。即便樓上的墻壁經過了重新粉刷和收拾,但過水后墻壁的返堿、墻皮脫落,也可見到漏水點上下的明顯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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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根據“人民法院案例庫”(入庫編號2024-18-2-053-001)的“車某玲訴朱某芳相鄰關系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人民法院報》都刊登過這個案例)中明確,相鄰損害事實及發生原因的司法鑒定,即便當事人申請司法鑒定的,根據日常生活經驗法則可以查明案件事實的,法院也無需啟動鑒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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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法官并沒有對我的以上陳述做出任何的回應,而是繼續發問,原告是否申請漏水原因的鑒定。言下之意就是,原告不申請,就要按照原告不申請司法鑒定、不做出漏水原因認定的方式處理。
因為,我知道,建筑物漏水原因的司法鑒定,不僅鑒定時間動輒需要幾個月,而且費用很可能達到上萬元。這些錢,將來都是要由當事人承擔的。如果法官可以直接認定漏水原因,無疑是省錢省時的。
不過,法官連續詢問司法鑒定,壓根不提法院對漏水原因的認定,無奈之下,我只得回答,盡管原告認為本案無需進行漏水,但如果法官釋明認為原告應該申請司法鑒定的話,原告申請司法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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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補充庭審中關于本案無需進行漏水原因的司法鑒定,我庭審后還專門寫了一份兩千多字的、從案件事實到法律規定、司法指導案例的《關于本案不需要司法鑒定漏水原因而應當直接認定被告家漏水導致原告家受損的代理意見》(以下是部分內容截圖),又跑到法院的法官通道等候,電話聯系書記員后提交給了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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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的“代理意見”提交上去之后,法官也未見任何的答復和回應,案件庭審就此進入了等待期。直到2025年春節過完后的上班時間,法官助理通知,2月13日原被告到法院進行司法鑒定前的鑒定事項確認、需要進一步的確認原告的訴訟主體問題。
這場由法官助理主持的鑒定事項詢問中,法官助理又對案件進行了調解,我也是想著盡快了結此案,也深知走鑒定程序的話,需要好幾次鑒定,而且法官助理說,如果鑒定漏水原因的話,為此就能鑒定出是樓上漏水造成的。
調解中,我再次提出了“人民法院案例庫”中的指導案例,可法官助理還是不予回復。于是,我征求原告意見后,同意只要被告賠償25000元就調解此案。被告律師還是堅持不認同是他們漏水造成的,但同意將賠償金額提高到8000元,而且強調,這是最高金額了,不行就司法鑒定。
到此,需要花費上萬元的漏水原因司法鑒定已經不可避免了。事后印證了我的預測,光是漏水原因的司法鑒定,鑒定機構就通過法院通知,收了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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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觸:關于“人民法院案例庫”中的指導案例,盡管《人民法院案例庫建設運行工作規程》規定,“各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時,應當檢索人民法院案例庫,嚴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釋、規范性文件,并參考入庫類似案例作出裁判。”,“公訴機關、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等提交入庫案例作為控(訴)辯理由的,人民法院應當在裁判文書說理中予以回應。”
在具體司法訴訟中,當事人提交了參考案例,并不是所有的法官都會在案件審理中做出回應,也不是在裁判文書中做出回應的。以上述的漏水案中,直到一審判決書做出,法院就一直沒有對我提供的人民法院案例中的類似案例做出回應。
不過,作為當事人或律師,還是應該重視法院案例庫中的相關案例的學習,因為它是自己知道上級法院對于類似法律問題的司法態度,也是自己說理的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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