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固定期限合同期滿,用人單位可以終止勞動合同,但要支付經濟補償。正常來說,用人單位決定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在勞動合同期滿前向勞動者發送終止通知。
實務中也存在這樣的情形,勞動合同期滿前沒有發送終止通知,而是在期滿后發送了終止通知,又分為兩種情形:期滿后一個月內發送終止通知;期滿后超過一個月發送終止通知。這兩種情形下,是支付經濟補償,還是賠償金呢?
先看一個最新的案例,最后給大家總結了導圖。
案情簡介
2021年3月15日,張三入職公司,勞動合同期限為2021年3月15日至2024年3月31日。合同到期后,張三繼續在公司提供勞動,公司未提出異議。
2024年4月29日,公司向張三發送《終止勞動合同通知函》。
張三認為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求支付賠償金173641.45元。
一審法院認為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超過一個月,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以原條件續訂勞動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本案中,公司與張三曾簽署了期限為2021年3月15日至2024年3月31日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滿之后,張三繼續在公司工作,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向張三發送《終止勞動合同通知函》告知不再續簽勞動合同,雙方亦不存在勞動合同期滿后已具備法定應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故公司單方作出的終止勞動合同決定,符合前述司法解釋之規定。
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后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用人單位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支付經濟補償。現經核算,公司應支付張三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86820.73元。
二審法院認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超過一個月,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以原條件續訂勞動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符合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情形,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以原條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依法承擔解除勞動合同法律后果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本案,公司與張三之間的勞動合同于2024年3月31日到期,之后張三繼續在公司工作,直至公司2024年4月29日向張三發送《終止勞動合同通知函》,雙方并未最終續簽勞動合同,根據前述規定,張三主張應以原條件續訂勞動合同缺乏依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期滿后,在用人單位未能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且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就本案而言,公司與張三簽訂的合同為固定期限合同,且合同期限已經屆滿,張三仍在公司處工作,在合同到期后未滿一個月時,公司通知張三終止勞動合同,根據前述規定,公司應向張三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案號:(2025)京01民終134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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