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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后紀先生才發現,患有重度抑郁癥的前妻龐女士竟在婚姻存續期間通過微信和抖音平臺,向比她年輕近20歲的男主播張先生打賞、轉賬100余萬元。紀先生遂將前妻和主播一起訴至法院,要求返還其中的55萬元。
近日,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知了這起案件的詳情。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定龐女士的贈與行為無效,主播張先生應向紀先生返還30.5萬余元。
抑郁女子沉迷打賞男主播
2014年,紀先生和龐女士登記結婚。2022年,龐女士因長期情緒低落前往醫院就診,被診斷為抑郁狀態,后持續前往精神科就診、配藥。
確診抑郁狀態后,龐女士似乎在抖音主播張先生這里找到了一絲慰藉。2021年10月至2022年12月期間,她通過微信累計向張先生轉賬10萬余元,每筆金額從幾百元到兩萬元不等。同期,張先生通過微信向龐女士轉賬1.6萬余元,其中多筆金額為520元。在新年、龐女士生日時,張先生亦會送上祝福。
更大筆的支出發生在抖音平臺上。2021年9月至2023年2月期間,龐女士使用自己名下的兩個賬號,頻繁在“抖音”平臺張先生的直播間內進行打賞、刷禮物。法院從平臺處獲得的打賞記錄顯示,龐女士共向張先生打賞905余萬抖幣,折合人民幣90.5萬元左右。
2023年7月,紀先生和龐女士離婚。之后,他發現龐女士在離婚前曾向張先生大額打賞。紀先生認為,龐女士擅自大額處分夫妻共同財產,嚴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財產性權利,且該贈與行為違背公序良俗。此外,龐女士患有嚴重抑郁癥,其民事行為能力可能存在障礙,張先生故意利用龐女士異常的精神狀態,主動與她聊天,誘導她贈與,主觀惡意明顯。
庭審中,張先生否認上述指控。他稱,自己與龐女士只是普通朋友,聊天內容均系正常問候關心。兩人雖曾在合肥線下見過一次面,但張先生的經紀人全程在場,所以這并非私下非正常男女接觸。且龐女士從未透露自己的婚姻狀況,反而一直營造自己單身、與母親共同生活的人設。
有悖公序良俗贈與行為無效
寶山法院審理后認為,從兩人的微信聊天記錄及微信轉賬金額可以看出,雙方的交流內容親昵曖昧、交流頻次多達一日數次、經常視頻及語言聊天時長達幾十分鐘、常深夜聊天,遠超一般好友間的交往程度和界限,足以證明兩人通過網絡直播平臺相識后,發展為線下親密關系。
另外,龐女士在直播間打賞的金額明顯高于一般網絡娛樂消費的水平,且亦有別于一般網絡用戶對主播進行打賞的行為,其目的在于通過該種方式維系雙方之間不正當的親密關系。故法院認為,龐女士在張先生直播間打賞、刷禮物的行為,應當認定為龐女士通過該種方式對張先生進行贈與。
由于沒有證據證明紀先生和龐女士存在夫妻財產分別制的約定,且涉案贈與行為發生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上述財產應當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財產有平等處理權,非因正常生活需要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協商一致。龐女士在與紀先生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張先生發生不正當婚外關系,既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又未經紀先生同意,擅自處分大額款項贈與他人,損害了紀先生的合法財產權益。
綜上,寶山法院認定龐女士對張先生的贈與有悖公序良俗原則,有悖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應屬無效,贈與的款項應予以返還。其中,微信轉賬部分扣除張先生替龐女士代為充值的部分及已轉回的金額,還應當向紀先生返還2.5萬余元。直播間打賞部分,扣除平臺抽成、公會費用、稅費等,酌情確定張先生返還28萬元,即總計30.5萬余元。
法院同時指出,由于紀先生與龐女士已經離婚,對于返還款的處理,雙方可自行協商,或另案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進行分割。
這些情況才可能要回打賞
近年來,直播打賞已成為網絡直播行業盈利的重要渠道,由此引發的糾紛也越來越多。那么,什么時候打賞的錢能要回來,什么時候要不回來呢?
法律界人士指出,用戶通過網絡直播平臺給主播充值打賞,本質上是一種商業消費行為。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原則的前提下,應認定充值打賞行為有效,打賞者不得要求返還。
但是,如果存在以下情形,則可以要求返還打賞款項:
一是打賞主體為未成年人。不滿8周歲的未成年人實施的打賞行為無效,其法定代理人可主張返還;8周歲以上不滿16周歲或16周歲以上但無勞動收入的未成年人,若打賞金額明顯超出其年齡、智力或家庭消費水平,且未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認,其法定代理人可主張返還。
二是打賞超出日常合理支出范圍。夫妻一方用夫妻共同財產打賞,數額明顯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費水平,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可以請求返還。
三是打賞違背公序良俗。對以男女婚外情感交往、誘導打賞、內容淫穢等違背公序良俗的直播行為而取得的打賞,不應予以保護,打賞行為應屬無效。
當然,上述情形中“打賞”款能否返還,案件審理中除需結合行為性質、主體資格,也需根據相關證據進行綜合判斷,依據過錯程度合理分配用戶、主播和平臺的權利義務。
此外,2025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特別指出,夫妻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在網絡直播平臺用夫妻共同財產打賞,數額明顯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費水平,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1066條和第1092條規定的“揮霍”。另一方請求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請求對打賞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原標題:《抑郁癥女子花費百萬打賞男主播,丈夫起訴要退錢。巨額打賞糾紛頻發法院怎么判》
欄目主編:王海燕
本文作者:解放日報 王閑樂
題圖來源:上觀題圖
圖片編輯:蘇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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