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編輯︱勞動法庫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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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觀點】
用人單位應支付2023年7月工資差額544元。但該部分工資差額金額較小,不足以證明用人單位主觀上存在欠付勞動報酬的故意。故劉某某以用人單位克扣工資為由主張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依據不足。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25)粵民申13630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劉某某,男,1982年12月7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仙桃市。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廣州某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廣州市。
法定代表人:楊某某。
再審申請人劉某某因與被申請人廣州某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廠)勞動爭議一案,不服xxx法院xxx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本院經審查認為,本案系勞動爭議。根據劉某某申請再審的理由,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是某某廠應否支付劉某某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關于克扣工資問題,劉某某實行的是計件工資,某某廠支付的工資已包含劉某某應得的全部勞動報酬,其訴請某某廠支付其周日加班費,依據不足。
劉某某主張某某廠克扣其2023年7月工資,二審采信其主張,認定某某廠應支付2023年7月工資差額544元。但該部分工資差額金額較小,不足以證明某某廠主觀上存在欠付勞動報酬的故意。故劉某某以某某廠克扣工資為由主張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依據不足,二審判決不予支持并無不當。
至于劉某某所稱某某廠調換其工作崗位的問題,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載明劉某某崗位為操作工,未明確限定具體工作內容。
本案中,某某廠調整劉某某的崗位并未改變其作為操作工的崗位性質或降低了其基本工資標準。劉某某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某某廠惡意變更其工作內容或調整其工作崗位,其以此為由主張被迫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某某廠支付經濟補償金,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二審法院不予支持亦無不當。
至于其他問題,原審判決已有詳細論述,本院不再贅述。
綜上,劉某某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的情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五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劉某某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周小勁
審判員:強 弘
審判員:陳 淵
二O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謝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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