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基斯坦印度河水專員賽義德·穆罕默德·梅哈爾·阿里·沙阿近日明確指出,印度所謂“暫停”《印度河水條約》的說法在國際法上并無依據,該條約依然具有完全法律效力。
他表示,“暫停”一詞并非國際條約法的正式概念,印度可能以此表述來回避其無法單方面終止或違背條約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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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阿對印度近年來的行為表示擔憂。他稱,印度以單方面提出的理由為借口,在規則內持續采取不合作態度,這種做法促使巴基斯坦啟動了正式的法律與外交應對程序。
巴基斯坦的所有措施均屬慎重且正式,旨在維護條約的嚴肅性與區域水資源的穩定。
《印度河水條約》簽署于1960年,旨在抵御政治波動對水資源合作的影響。
沙阿回顧,條約簽訂后不久,印度在建設薩拉爾水壩時便出現了首次爭議,但最終仍通過條約機制得以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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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約雖無外部擔保,但其內部的糾紛調解程序,包括訴諸中立專家或常設仲裁法院,構成了有效保障。
針對印度威脅停止供水的言論,沙阿從技術與道德層面回應。他解釋道,條約未給“停止供水”留下空間。
水資源分配基于西部河流(印度河、杰勒姆河、切納布河)的自然流向。
巴基斯坦已因條約將東部三條河流(比阿斯河、拉維河、薩特萊杰河)的水權讓予印度,其中拉維河已近乎干涸。任何人為干預西部河流自然流量的行為,都將破壞流域生態與互信。
沙阿透露,自2025年4月以來,印度已數次單方面調整流向巴基斯坦的水量,造成短期內的劇烈波動,干擾了下游水資源管理。
根據條約規定,任何條款修改都必須經雙方共同同意,否則協議繼續全面執行,任何一方無權單方面變更。
當被問及條約是否對印度更有利時,沙阿承認東部河流因地理因素傾向印度控制,但條約整體是平衡的,其根本原則是保障西部河流的自然流量不被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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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僅被允許在條約框架內利用西部河流進行水力發電。
巴基斯坦已多次運用條約爭端解決機制。針對印度建設的巴格利哈爾水壩,巴基斯坦認為其違反條約,遂提交仲裁。
雖然最終裁決僅針對該特定項目,但巴基斯坦尊重其約束力。此后,巴基斯坦又就印度在切納布河上的拉特爾水電站,以及基魯、夸爾等水電項目提出了異議。
沙阿重申,巴基斯坦視任何削減其法定水流的企圖為嚴重舉動。他呼吁雙方回到條約設定的對話軌道,通過既有機制和平解決分歧。
根據程序,若兩國水務專員無法達成一致,可將爭議提交由國際專家組成的中立論壇,或交由常設仲裁法院裁決。
目前,印度單方面“暫停”條約的立場,與常設仲裁法院2025年6月“印度不能單方面暫停條約”的裁決相悖。
沙阿表示,巴基斯坦將繼續依托條約法律框架,維護自身的水資源權利與區域穩定。
水資源共享關乎流域億萬人民生計,唯有恪守國際協議、堅持對話合作,才能帶來長久和平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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