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 6起“家庭教育指導令”司法適用典型案例,集中展現人民法院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以下簡稱《家庭教育促進法》)、落實“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的生動實踐。其中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審理的 “杜某乙訴杜某甲探望糾紛案”入選。該案創新運用“司法+社工”協助探望機制,成功修復父子情感聯結,是人民法院以司法力量激活家庭教育功能、守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典范。
對父母放棄對未成年子女探望的司法審查與裁判路徑
——杜某乙訴杜某甲探望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11年7月,盧某與杜某甲登記結婚,后杜某乙出生。2012年11月,母親盧某與父親杜某甲辦理了離婚登記,《自愿離婚協議書》約定杜某甲每月可探望杜某乙一次。然而協議簽訂后,杜某甲從未探望杜某乙,甚至逐漸斷絕聯系。杜某乙希望杜某甲依法承擔起其應負的責任,無論是在經濟上還是在撫養探望上都能盡到做父親的職責。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杜某甲至少每月一次探望杜某乙以承擔撫養教育之職責。
法院經審理認為,探望是父母對未成年子女進行撫養、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未成年人的父母離婚后,不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應當依照協議、人民法院判決或調解確定的時間和方式,在不影響未成年人學習、生活的情況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的一方應當配合。探望不僅是父母關懷子女的重要方式,也是子女健康成長的現實需要。離婚后,雖然父母間的夫妻關系已經消滅,但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系仍存在,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仍應盡到撫養、教育的職責,關懷子女的生活、教育、健康,彌補對子女陪伴的缺失,增進情感的交流。
本案中,杜某乙正處青春期,需要父親的關心呵護,且在庭審中明確表達了希望像正常家庭的孩子一樣得到父愛的強烈愿望。而杜某甲離婚后十余年來從未探望杜某乙,漠視了孩子的情感需求,錯過了孩子的教育成長,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法院依法對杜某甲予以訓誡,發出《家庭教育指導令》,責令其定期探望杜某乙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為此,法院及時與區婦聯跨部門協同合作,保證《家庭教育指導令》有效落實。
經法院主持調解,本案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議:杜某甲每月至少一次對杜某乙進行探望或通過電話、微信等方式與杜某乙保持聯系、交流。本案調解結束后,法院委托青少年社工進行協助探望,使得12年未見面的父子順利實現探望,幫助孩子找回了父愛,之后實現自主探望。經回訪,現父子關系融洽和諧,孩子成績穩步提升,青春期各方面表現良好。
家庭教育問題及分析
家庭教育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基礎,父母的教育責任不因離婚而免除。這一典型案例揭示了子女教育缺失帶來的負面影響問題。
一、父母責任缺位,情感支持缺失。杜某甲離婚后十余年未探望子女,未承擔對杜某乙的情感關懷和教育責任。杜某乙在當庭播放的視頻中自述“每次同學提及其父親情況,其都在回避”“很羨慕別的同學爸爸陪伴成長”。可見,這種長期父愛缺失可能已經導致孩子產生自卑、焦慮等心理問題,影響其人格健康發展。
二、家庭教育意識淡薄。離婚協議明確約定“每月探望一次”,但杜某甲并未履行,既違反協議約定,又違背民法典關于父母對子女撫養教育義務的規定。杜某甲以“婚姻傷害”“擔心影響再婚家庭穩定”為由拒絕探望杜某乙,忽視了未成年子女在成長過程中的情感需要,反映出家庭教育責任意識的缺失。
三、青春期子女的特殊需求未得到滿足。杜某乙正處青春期,更需要父母雙方的關愛和引導。父親的長期缺席可能導致他在成長過程中缺乏男性角色榜樣,影響其社交能力、學業表現及心理健康。
家庭教育指導做法與成效
該案是《未成年人保護法》《家庭教育促進法》頒布之后,對于不履行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義務的家長,責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的典型案例。
一、對放棄探望的父母進行普法教育。庭審中,法官對杜某甲堅持稱對未成年子女探望是一種可以放棄的權利進行了釋法答疑和普法教育。法官告知杜某甲,探望不僅是法律賦予其的法定權利,更應是其繼續履行撫養、教育、保護未成年子女法定義務的延伸,考慮到杜某乙的情感現實需要以及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杜某甲應當定期探望杜某乙。對杜某甲長期不履行撫養、教育子女義務的不當行為予以當庭訓誡。
二、發布《家庭教育指導令》,促進父母“依法帶娃”。本案中,法院積極履職,在杜某乙價值觀形成和確立的關鍵時期,通過對不正當履職的父親發布《家庭教育指導令》,引導父親更好地履行監護職責,督促其提升責任意識,當好合格家長,為杜某乙健康成長創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環境。
三、案件辦理小切口,融入社會治理大民生。該案審結之后,法院委托青少年社工協助這對父子進行首次探望,幫助十多年未曾見面的父子順利破冰;青少年社工在向法院出具詳細的協助探望報告,建議無需延長由社工協助探望期限,當事人可自主探望;法院與區婦聯跨部門協同合作,進一步保證了《家庭教育指導令》的順利實施和實施效果。經后續追蹤,得知當事人已完成規定家庭教育課程,并且親子關系融洽和諧,孩子成績穩中有升,青春期各方面狀態甚佳,各方都感受到了司法溫度和社會溫暖。
四、探索走出一條有效落實家庭教育指導的長效機制。一方面,形成聯合治理的新格局。以此案為契機,2024年下半年,該法院開發了“涉少家事案件開展家庭教育指導工作的部門聯動與社會治理”應用場景,致力于通過司法數據推送,聯動婦聯、教育局、居委會等各部門力量,建立家庭教育指導聯動機制,將法院的《家庭教育指導令》有效落地,有針對性地對當事人開展家庭教育指導工作。另一方面,搭建家庭教育指導網絡平臺。2025年3月,該法院與區學校家庭教育研究與指導中心加強資源整合,形成有效的法治教育合力。該中心為法院專門開辟“為愛而學”的線上學習模塊,法院向不正確履行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義務的當事人出具《家庭教育指導令》的,可責令當事人至該中心接受線上家庭教育指導必修課和選修課的課程學習,并接受結業考核,以確保《家庭教育指導令》收到實效。
典型意義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當庭向不履行撫養職責、不探望未成年子女的一方當事人出具書面《家庭教育指導令》,責令其定期接受家庭教育指導。同時,與區婦聯進行跨部門協同合作,保證《家庭教育指導令》的順利實施和實施效果。并委托青少年社工進行協助探望,幫助十多年未曾見面的父子順利破冰,成功為未成年子女找回了缺失的父愛。
來源丨最高人民法院、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
高院供稿部門:未成年人與家事案件綜合審判庭
責任編輯:蔣夢嫻
編輯:左雨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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