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象新聞記者 魏劉濤 通訊員 梁力元
近年來,寵物受到越來越多人的喜愛,隨著養寵人數增多,寵物相關侵權糾紛也隨之增多。小區里、馬路上,寵物突然竄出引發的交通事故屢有發生,一旦造成寵物傷亡,責任該如何劃分?近日,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就審理了一起寵物狗被軋致死引發的糾紛案件。
張某駕車在小區行駛時軋到了李某的小狗,致使小狗死亡。李某認為張某未盡安全駕駛的注意義務,造成事故后未停車檢查而是直接駛離,屬于肇事逃逸,應當承擔事故全部責任,進行賠償。二人對此協商不成,李某遂將張某告上法庭。
張某認為自己在駕駛時,視線區域內看不到李某的小狗,已做到謹慎駕駛,且交通事故認定書及道路交通事故證明中,均未認定自己行為屬于肇事逃逸,不應承擔責任;事故發生是李某未給小狗拴繩,小狗突然竄出導致,李某作為飼養人未盡管理寵物狗的責任,存在過錯,應對該事件負全部責任。
訴訟中,張某稱自己的車在保險公司繳納交強險和商業保險,事發在保險期限內,申請追加保險公司為案件第三人,在保險范圍內承擔責任。
保險公司辯稱,事故認定書認定是由于李某未給寵物狗拴繩導致事故發生,屬交通意外事故,應駁回李某訴訟請求;案涉車輛駕駛人張某在事故發生后駕車徑直離開,屬逃逸行為,保險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的合法財產受到法律保護,公民的財產包括牲畜。本案中,交通事故證明未確定事故責任比例,考慮到張某在碾壓小狗后未發現直接駕車駛離,未盡謹慎駕駛車輛的義務,存在過錯,李某遛狗時未牽狗繩,亦存在過錯,法院酌定兩人負同等責任,故張某應對李某財產損失承擔50%賠償責任。因張某駕駛車輛在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及商業險,交強險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即無論被保險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負有責任,保險公司均需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故應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不足部分,由保險公司按比例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償。根據李某提交小狗購買記錄顯示購買小狗花費2500元,應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付2000元,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付250元。對于李某其他訴請,因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李某財產損失2250元。駁回李某其他訴訟請求。
寵物相關糾紛的妥善處理,關鍵是平衡養寵自由與公共安全的邊界。一方面,飼養寵物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妨礙他人生活,遛狗牽繩是飼養人的法定義務,也是保障公共安全的基本要求,飼養人未盡到管理義務導致寵物引發事故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另一方面,駕駛人在小區等人員、寵物活動頻繁的區域行駛時,應當更加謹慎駕駛,密切觀察周邊環境,避免發生意外,事故發生后應及時停車處理,不得擅自離開。無論是寵物飼養人還是駕駛人,都應遵守法律規定,恪守安全底線,共同維護和諧有序的生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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