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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針對2026年1月3日美國總統宣布軍事打擊委內瑞拉并抓獲其總統馬杜羅的事件,依據《聯合國憲章》、習慣國際法及相關司法判例進行系統性法律評估。我們的核心結論是,美國此次單方面軍事行動在幾乎所有層面均構成對國際法的嚴重違背。該行動公然侵犯委內瑞拉主權,違反禁止使用武力原則,挑戰國家元首豁免權制度,且缺乏聯合國安理會授權和合法自衛基礎。我們認為,此事件是對二戰后國際法律秩序的空前挑戰,將引發深遠的負面后果。
事件背景與分析框架
特朗普總統宣布美軍成功打擊委內瑞拉并抓獲現任總統馬杜羅夫婦的消息,引發國際社會對全球和平與國際法律秩序穩定性的極大擔憂。此次針對主權國家及其在任國家元首的未經聯合國授權的軍事干預,其合法性問題成為國際法學界討論的焦點。本文將圍繞以下核心問題展開:行動是否符合《聯合國憲章》關于使用武力的規定?是否侵犯委內瑞拉國家主權與領土完整?抓捕在任國家元首是否違反豁免權原則?美國國內法能否提供合法基礎?所謂"人道主義干預"等理由能否成立?下文將逐一剖析。
對國際法核心原則的公然違背
美國此次行動從根本上違背了現代國際法的基石性原則。國家主權平等原則是國際法的核心,《聯合國憲章》第二條第一款明確規定各會員國主權平等。美軍未經委內瑞拉政府同意進入其領土實施抓捕,構成對領土完整的直接侵犯,本質上屬于侵略行為。同時,該行動粗暴干涉委內瑞拉內政,通過武力移除一國政府首腦,剝奪該國人民自決權,是對其政治獨立的根本性否定。國際法禁止任何國家以任何理由干涉他國內部事務,美國的行動已遠超干涉范疇,達到顛覆政權程度。
《聯合國憲章》第二條第四款關于禁止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的規定,具有習慣國際法中的"強行法"地位,任何國家不得通過單方面行為使其無效。美國的軍事打擊無疑構成典型"使用武力",符合聯合國大會1974年《關于侵略定義的決議》中對侵略行為的界定。禁止使用武力原則僅存在兩種例外:聯合國安理會授權和自衛權行使,但兩者均不適用于本案。
聯合國安理會從未通過任何決議授權對委內瑞拉使用武力。歷史記錄顯示,美國曾多次試圖推動針對委內瑞拉的強硬決議草案,但均因中俄等國反對而失敗。這些草案因政治化傾向嚴重且違背國際法基本準則,未能獲得必要支持。現有研究資料明確指出,安理會對委內瑞拉問題的討論始終圍繞政治、人道和選舉議題,從未涉及軍事干預。既然單邊制裁措施已因缺乏授權而備受爭議,直接的軍事打擊作為更極端手段,顯然不可能獲得合法性。因此,美國行動完全繞開了安理會專屬權力,構成對《憲章》第七章機制的藐視。
自衛權同樣不能為此次行動提供依據。《憲章》第五十一條規定,自衛權僅在會員國"受武力攻擊"時方可行使,這是啟動自衛權的嚴格法律前提。美國政府未提供任何證據表明委內瑞拉對美國發動了武裝攻擊,其內部治理問題或反美言論均不能等同于國際法意義上的"武裝攻擊"。即便采用"先發制人自衛"理論,美國也需證明委內瑞拉即將對其發動"刻不容緩、勢不可擋、別無選擇"的攻擊,而當前無任何信息支持此論斷。因此,任何以"自衛"為名的辯解在法律上均不成立。
更嚴重的是,此次行動公然藐視國家元首豁免權制度。習慣國際法確立在任國家元首在外國法院享有絕對屬人豁免,其法理基礎是國家主權平等原則及確保元首履行國際職責的現實需要。美國通過武力抓捕在任總統馬杜羅,構成對國際法原則的徹底踐踏。盡管元首豁免權近年來面臨挑戰,主要體現在國際刑事法院管轄及嚴重國際罪行例外等方面,但這些例外均不適用。國際刑事法院的管轄權屬于國際法庭而非國內司法系統,皮諾切特案等先例針對的是前任國家元首且通過司法合作程序進行,與直接派兵抓捕在任元首性質完全不同。馬杜羅作為委內瑞拉在任元首,無論其國內合法性爭議如何,在國際法上仍享有豁免權。美國的抓捕行為在法律性質上屬于綁架,是對另一國國家尊嚴的直接侵犯。歷史上1989年美國入侵巴拿馬逮捕諾列加的先例,當時即遭國際社會廣泛譴責,非法先例不能為另一違法行為提供合法性。
對美國國內法依據的審視
國內法合法性不能作為違反國際法的理由,但分析美國國內法依據有助于理解其決策過程。美國總統對外使用武力受憲法和《戰爭權力決議》制約,主要體現為國會的宣戰權及相關授權法案。
《授權使用軍事力量決議》(AUMF)的濫用無法為本案辯護。2001年AUMF授權對"9/11"責任者使用武力,2002年AUMF授權對伊拉克動武,但將這兩項針對特定威脅的授權延伸適用于委內瑞拉完全不合邏輯。目標不符、時效性與地域性均不支持此種擴大解釋。針對委內瑞拉這一全新目標采取重大軍事行動,若無國會通過全新、明確的AUMF,總統行動即構成對憲法賦予國會戰爭權力的侵犯。
《戰爭權力決議》同樣被規避。該決議要求總統在派遣軍隊前與國會協商,并在48小時內報告,除非國會宣戰或明確授權,否則部隊須在60天內撤回。此次軍事行動顯然屬于"敵對行動"。美國政府可能辯稱此為"秘密行動"以繞開報告要求,但總統本人公開宣布行動成功,使"可否認性"蕩然無存,根本摧毀了秘密行動的法定前提。此外,學術界長期爭論"秘密行動法"能否替代國會明確授權,但無論如何,繞過國會公開辯論和授權的重大軍事行動完全違背該決議的分權制衡精神。因此,無論從AUMF還是《戰爭權力決議》視之,總統此次行動均面臨嚴重合法性危機,很可能構成行政權力濫用。
對潛在"正當性"理由的法律駁斥
面對國際法非法性,美國可能從"正當性"角度辯護,但這些理由均不成立。
所謂"人道主義干預"或"保護的責任"(R2P)無法提供正當性。委內瑞拉確實面臨經濟危機與人權挑戰,但單方面人道主義干預在國際法上不被接受。77國集團和中國等絕大多數發展中國家反對該概念,認為其為強權干涉提供借口。R2P是2005年世界首腦會議的政治承諾,其核心是各國保護人民免遭滅絕種族等嚴重罪行的責任,且任何強制性軍事行動必須通過安理會。R2P不是單方面動武的"萬能鑰匙"。美國繞開安理會以R2P為名采取軍事行動,是對該概念的歪曲濫用,將嚴重損害這一新興規范信譽。
以"反恐"或"禁毒"為名同樣不成立。即便對馬杜羅政府的指控屬實,也絕不構成入侵主權國家并綁架元首的合法理由。打擊跨國犯罪需通過國際司法合作、情報共享、引渡條約等法律手段,而非軍事入侵。若領導人涉嫌犯罪,應通過國際刑警組織或國際刑事法院等機制處理。以犯罪為名發動事實上的戰爭,手段與目的完全不成比例,違反武力使用中的"必要性"與"相稱性"原則。任何跨國執法行動都必須尊重對象國主權,派軍隊到他國領土抓人是對國際法秩序的根本性破壞。
結論與深遠影響
基于以上分析,本文結論如下:美國軍事打擊委內瑞拉并抓捕其總統的行動,在國際法上是徹頭徹尾的非法行為。該行動嚴重違反《聯合國憲章》,未經安理會授權且不屬于合法自衛;侵犯委內瑞拉主權、領土完整和政治獨立,踐踏不干涉內政原則;抓捕在任國家元首公然挑戰國家元首豁免權制度;缺乏國內法依據,破壞分權制衡;任何"人道主義干預"或"反恐禁毒"等辯護均屬概念濫用。
此次事件影響深遠且具有災難性。對國際法治造成沉重打擊,當頭號強國公然無視國際法基本規則,國際法律秩序根基將被動搖,鼓勵其他國家效仿,導致全球沖突與不穩定急劇增加;聯合國安理會權威被削弱,繞開安理會采取單邊軍事行動將使其維護國際和平的核心作用邊緣化,聯合國體系面臨信任危機;國家主權原則可能被架空,國際關系退回到弱肉強食時代;將引發拉丁美洲地區強烈反彈與動蕩,并可能導致大國直接對抗,威脅全球戰略穩定。
2026年1月3日的這一事件,無論后續如何發展,都將作為國際關系史和國際法史上黑暗的轉折點被銘記。它標志著對二戰后建立在《聯合國憲章》基礎上的多邊主義和規則秩序的最嚴重蓄意破壞。國際社會必須對此予以最強烈譴責,并采取一切可能措施重申和捍衛國際法權威,以避免世界滑向無政府狀態深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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