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
元旦法律風險解讀
2026年1月3日,新年的第3天。當大多數人享受團圓和休閑時光時,仍有一部分勞動者需堅守工作崗位。你知道元旦加班該如何計算加班費嗎?
01
案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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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某與某公司于2021年7月簽訂勞動合同,陳某入職某公司工作,雙方約定陳某為軋車工,勞動合同期限為三年,自2021年7月至2024年7月。離職后,陳某起訴某公司要求其支付2024年1月1日元旦加班產生的3倍工資427元。
02
法院審理
雖然某公司辯稱其未安排陳某在元旦工作,但結合陳某在該日的打卡記錄及工作群消息,應認定其該天加班的事實,某公司應支付陳某法定節假日3倍工資報酬。陳某該月平均日薪138.5元,因其工資已正常發放,故某公司還需支付138.5元×2倍=277元。
03
法官提醒
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作為勞動者,如果想要主張節假日加班費,一是要保留證據,如考勤記錄、工作記錄、報銷憑證、照片、微信聊天記錄等;二是注意時效,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從當事人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算。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條: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一)元旦;(二)春節;(三)國際勞動節;(四)國慶節;(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四十二條: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后果。
責編:賀旭鵬
來源:鳳城法庭
編輯:張曉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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