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業協會商會是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力量。
近日表決通過的《上海市行業協會商會條例》(下稱《條例》)將從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目前,上海市行業協會商會數量大幅增長,覆蓋面不斷提高,政會分開、依法自治的體制機制基本形成,然而,在內部治理、作用發揮、可持續發展等方面仍存在不足。為了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商會在創新社會治理等方面的積極作用,上海市人大常委會對2002年制定的《上海市促進行業協會發展規定》進行了一次廢舊立新。
新制定的《條例》共七章四十九條,堅持促進發展與規范管理并重,確保高質量發展和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動;強化問題和需求導向,著力破解發展和管理實踐難題;平衡法人自治與法定監管要求,厘清政會權責邊界,激發內生動力。
其中,《條例》對行業協會商會的內涵外延作出界定,明確了適用范圍:首先是將行業協會商會界定為在本市登記成立的,由從事相同或者相關性質經濟活動,或者在相同地域內從事經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組成的社會團體法人。其次結合實踐發展,明確商會包括行業性商會、街鎮商會、異地商會等。第三是針對依法設立并運行的行業協會商會,在將其納入適用范圍的同時,明確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功能定位上,《條例》在鞏固服務會員、行業自律、協商協調等傳統功能的基礎上,前瞻性地拓展了行業協會商會的發展空間,明確其在促進行業發展、服務企業“走出去”、履行社會責任等新形勢下的重要作用,進一步激發行業協會商會的發展活力。
與此同時,在培育支持上,《條例》完善了政府委托、意見聽取等現行制度,并增加了培育扶持、交流合作、數智化建設、財稅便利、人才培育等舉措,為其提供堅實的外部助力。
為了規范行業協會商會有序發展,《條例》規定明確年度檢查、規范化評估、信用監管等常態化監管措施,固化重大事項報告、換屆選舉指導等舉措,同時還對在會員間實施歧視性待遇的違法行為,新增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針對當前內部治理中反映較集中的問題,《條例》也作出相應規范。比如,聚焦違規收費、財產管理不規范等問題,細化收費規范、財產管理、內部信息公示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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