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場因企業排污許可證自行監測數據公開引發的風波,將遼寧自貿試驗區營口片區內的營口精致鋁業有限公司推向輿論前沿。事件的焦點并非簡單的數據缺失,而是一場在國家法定統一信息窗口與地方留言辯解說辭之間的公開對峙,暴露出環境信息公開領域深層次的數據割裂與法規執行困境。
全國信息平臺“一片空白”與留言“已公開”形成尖銳對立
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以下簡稱:全國信息平臺),作為生態環境部構建的全國統一核心監管與信息公開窗口,其法律地位與權威性不言而喻。然而,在該平臺上,作為重點管理排污單位的營口精致鋁業有限公司,其排污許可證“自行監測信息”欄下,廢氣、廢水等關鍵監測數據長期顯示為“暫無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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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此形成對比的,是相關報道留言區中出現的留言。12月22日下午,兩條來自遼寧的留言先后出現。
用戶(才湛雋092)留言稱:“作者您好,感謝您對營口精致鋁業有限公司的關注和監督,根據您文章反應的問題與實際情況有出入精致鋁業所有排污監測數據全部都按照省市要求在遼寧省重點排污單位自行監測信息發布平臺(以下簡稱:省級信息平臺)進行發布,企業也不打折扣的切實履行了環境信息披露義務,如有疑問可向我上級環保部門進行核實,鑒于文章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相符,請您刪帖!”
另一用戶(139******09)以“環保工作者”身份發表了更詳細的留言:“作為一個環保工作者對筆者反應的營口精致鋁業有限公司信息公開內容缺失的問題,本人認為筆者對營口精致鋁業有限公司信息公開內容調查有失偏頗,根據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公開端顯示信息營口精致鋁業有限公司按照排污許可證載明要求進行了執行報告的填報,執行報告中正常時段排放信息中載明了例行監測污染物濃度,實際排放量信息表中載明了各污染物的排放量及許可排放量的要求,更具數據顯示營口精致鋁業有限公司例行監測數據存在超標排放、超總量排放的情況,且營口精致鋁業有限公司在遼寧省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統中也填報了信息披露年度報告及臨時信息披露報告,在遼寧省重點排污單位例行監測信息發布平臺均有例行監測數據的信息公開”。該賬號隨后追加留言:“筆者所謂的信息公開內容缺失從何而來,您的缺失全面調查的不正當言論可能會給合法經營企業帶來不必要的麻煩,還有可能大大浪費相關部門的管理資源,網絡不是法外之地,請三思而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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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的核心:企業數據已在省級信息平臺公開,履行了義務。然而,這恰恰觸及了問題的核心。
全國信息平臺是強制性“必須項”,非地方性“可選項”
國務院《排污許可證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如實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公開污染物排放信息。
污染物排放信息應當包括污染物排放種類、排放濃度和排放量,以及污染防治設施的建設運行情況、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自行監測數據等;其中,水污染物排入市政排水管網的,還應當包括污水接入市政排水管網位置、排放方式等信息。”條例表述清晰、義務明確。該條例并非鼓勵性或選擇性條款,而是附著于排污許可證這一法定行政許可之上的強制性法定義務。
《遼寧省排污單位自行監測管理辦法》第十六條雖提及鼓勵多種方式公開,但其首要且明確的要求同樣是:“排污單位應通過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公開自行監測信息。鼓勵其同時利用企業網站或所在地報紙、廣播、電視等其他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一并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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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環境部在相關改革文件中明確指出,建設全國統一的許可證信息管理平臺是重點工作,該平臺兼具審批、數據管理和信息公開功能。倘若各地均可默許甚至認可企業僅在地方平臺或自選渠道公開,國家平臺的法定權威將被架空,全國統一的排污許可監管與社會監督體系將名存實亡。
留言“超標”的反諷與統一監督效能的消解
上述自稱“環保工作者”的留言中:“營口精致鋁業有限公司例行監測數據存在超標排放、超總量排放的情況。”這一留言恰恰凸顯了環境信息公開的核心價值——將企業的環境表現,包括違規行為,置于陽光之下,接受最廣泛的社會監督。
然而,這本應依法在最權威、受眾最廣的國家統一平臺上公示,以接受全民監督的“超標”關鍵數據,卻被指僅存在于省級信息平臺。這種“數據割據”狀態,是否在實質上削弱了公眾監督的效能與便利性?是否讓本應最受關注的環境違規信息,其可見度被人為降低?
近年來,生態環境部典型案例及多地生態環境部門已多次對未依法在全國排污許可平臺上如實公開自行監測數據的企業進行處罰,明確傳遞了“未在全國平臺履行公開義務即是違法”的執法信號,與企業是否在其他平臺公開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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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評論區的留言,財經早觀察回應稱:“報道屬實,營口自貿區生態環境局存在桿顧(疑似罔顧)國家環保部規定,采取靈活變通方式,將剛性執法淪為‘選擇題’。”當國家法規的剛性要求,在地方執行層面遭遇“靈活變通”,法律的嚴肅性與統一性將如何維護?
監管角色:是貫通數據的橋梁還是割裂現狀的“默許者”?
全國信息平臺與省級信息平臺之間的數據“斷點”,引向了更深層的監管之問。根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負有法定監督管理職責的生態環境部門,有責任督促并查處排污單位未依法公開污染物排放信息的行為。面對營口精致鋁業在國家平臺上長期的“暫無數據”,當地監管部門是否依法履行了監管查處督促職責?還是對這種“全國信息平臺留白”的“數據割據”模式,采取了默許甚至縱容的態度呢?
監管的缺位或失察,不僅是對個別企業違法行為的放任,更是對國家環境治理體系法治性與統一性的侵蝕。它可能向排污單位釋放出錯誤信號:國家統一的剛性法律要求,在地方執行中可以被“靈活變通”,成為一道“選擇題”。
陽光之下,豈容數據“躲貓貓”?
這場由一家企業數據公開引發的爭論,不僅是一個數據缺失的問題,更是一面映照地方環境監管執行力的鏡子。它像一記警鐘,敲在環境治理體系的規范性與環境信息公開制度落實的“最后一公里”上。
企業的環境責任,不僅在于污染防治設施的運行,更在于其環境行為數據能否依法、如實公開在國家法定的、最便于公眾監督的統一陽光平臺之下。監管部門的責任,則在于堅決捍衛這片陽光的普照與無死角,確保每一條法定公開的排污自行監測數據都無法在平臺間“躲貓貓”,確保“如實公開”不是一個可以討價還價的虛詞。
值得注意的是截至發稿,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營口精致鋁業有限公司的自行監測數據欄,依然是“暫無數據”。這不僅是對法規的漠視,也是對公眾環境知情權與監督權的無聲回應。公眾等待的,不僅僅是一個數據的填充,更是一個明確的答案:在國家統一的環境法治面前,誰有權力將“必須”變為“可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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