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車本是喜事,卻因車輛質量問題陷入退車糾紛,更沒想到退車后竟遭遇征信逾期“黑鍋”!成都市民王先生購買埃安純電動轎車后,因車輛質量問題退車,卻因4S店拖延過戶及操作失誤導致征信出現逾期記錄,正常金融業務辦理受阻,這到底是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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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經過
根據王先生的描述,2025年10月29日,他在成都某埃安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以116300元的價格購買了一輛埃安純電動轎車。提車后,車輛接連出現行車記錄儀故障、主動安全功能失效等質量問題,多次維修仍無法解決。12月1日,4S店出具加蓋公章的《情況說明》,確認車輛存在質量問題并收回車輛,同時承諾退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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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退車后車主卻遭遇了新的麻煩。他多次要求4S店辦理車輛過戶手續,但對方無故拖延超過20日。更令他震驚的是,在辦理其他金融業務時遭拒,查詢得知征信顯示“失信/逾期等外部信息嚴重不良,主申人征信逾期”。經核查,該征信逾期并非車主自身信用問題,而是4S店在處理車輛貸款辦理、退車后續貸款結清流程中操作不當導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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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S店推諉扯皮,問題至今未解決
面對征信逾期問題,王先生表示,已多次致電埃安官方400客服及該4S店售后經理溝通解決事宜,但均未得到有效回應。4S店始終推諉扯皮,對征信逾期問題置之不理,也未按照退車協議完成款項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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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表示,根據雙方簽訂的《成都市舊機動車交易市場車輛成交協議》第六條,違約方需按車款20%支付違約金,據此4S店應賠付他23260元(116300元×20%)。此外,因拖延過戶產生的誤工費4000元、交通費800元、證件補領費20元、打印復印及通訊費670元,合計5590元實際損失,也應由4S店承擔。同時,他要求4S店立即處理他的征信逾期記錄并出具書面確認函,限期配合完成車輛過戶。
那么問題來了,就目前王先生提出的多項訴求,能得到法律方面的支持嗎?
律馳駕道觀點
埃安退車糾紛法律焦點透視:征信逾期、違約責任與賠償如何認定
本案表面上是一起因車輛質量問題引發的退車糾紛,實則涉及退車后的合同履行、違約責任認定、消費者權益保護及征信權益侵害等多個法律層面的交織與沖突。王先生在成功退車后,因4S店拖延辦理車輛過戶手續及相關操作失誤,不僅面臨經濟賠償訴求未兌現,更遭受了個人征信出現逾期記錄的嚴重后果,導致其正常金融活動受阻,維權過程陷入僵局。綜觀全案,其核心爭議焦點可歸納為以下幾個方面:一是4S店拖延過戶行為是否構成違約以及相應違約金如何計算;二是王先生主張的各項實際損失能否得到支持;三是因4S店操作失誤導致的征信逾期問題,其法律性質與救濟途徑為何;四是本案中可能涉及的汽車三包責任與合同違約責任的競合問題。以下將圍繞這些核心爭議逐一展開分析。
爭議焦點一:4S店拖延過戶是否構成違約及違約金計算依據
本案中,雙方在退車后,4S店負有及時配合辦理車輛過戶(即將車輛從王先生名下轉移至4S店或指定方名下)的后合同義務。王先生稱對方“無故拖延超過20日”,此行為直接違反了退車協議中隱含的及時履行后續手續的義務,也可能違反了雙方就退車事宜達成的合意中關于辦理時限的約定。因此,4S店拖延過戶的行為很可能被認定為違約。
關于違約金,王先生依據《成都市舊機動車交易市場車輛成交協議》第六條,主張按車款20%即23260元計算。這里的關鍵在于對該條款的解釋與適用:第一,需明確該違約金條款是否適用于本案“退車后拖延過戶”這一違約情形,還是僅針對原買賣合同履行中的違約。第二,即便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法院通常會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王先生需就其因拖延過戶所遭受的具體損失進行舉證,以支撐該違約金數額的合理性,否則該主張可能面臨被調減的風險。
爭議焦點二:消費者主張的各項實際損失能否獲得法律支持
王先生主張的誤工費、交通費、證件補領費等合計5590元的實際損失,屬于因4S店的違約行為(拖延過戶)所導致的間接損失或附帶損失。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誤工費:若能提供充分證據(如單位證明、收入流水、因處理此事請假被扣薪的證明等),證明其確實為處理車輛過戶、征信維權等事宜耗費了工作時間并導致了實際收入減少,該部分主張就有可能獲得支持。
交通費、通訊費、打印復印費:這些是為解決糾紛支出的必要、合理的直接費用,憑相應票據主張,通常易被認可。
證件補領費:若因4S店拖延或失誤導致證件遺失需補辦,且有明確因果關系和票據,亦可能獲得支持。
總之,這些損失項目的核心在于因果關系證明和票據憑證完整性。王先生需能夠清晰證明每一項支出均系為解決因4S店違約所引發的問題而必然產生。
爭議焦點三:4S店操作失誤致征信逾期的法律性質與救濟途徑
此為本案最具特殊性且對消費者影響最為嚴重的爭議點。4S店在退車及后續貸款處理流程中的操作不當,直接導致金融機構將逾期信息上報至征信系統,致使王先生信用記錄受損。此行為可能構成對王先生名譽權(信用評價屬于名譽權范疇)的侵害,同時也違反了其在退車及貸款清償過程中應盡的謹慎、妥善處理義務,構成違約或侵權。
法律上,王先生有權要求4S店:
消除影響、恢復信用:立即與相關金融機構溝通,更正錯誤的征信信息,向征信機構提出異議并要求刪除或修正逾期記錄。這是首要且核心的訴求。
賠償損失:因征信不良導致其無法正常辦理其他金融業務(如貸款被拒)可能造成的經濟損失(如另行籌措資金的成本增加、商業機會喪失等),但此類損失舉證難度較大,需要確鑿證據證明直接因果關系。
賠禮道歉:對于因信用受損造成的精神困擾,可主張精神損害賠償或要求對方賠禮道歉。
王先生要求4S店“出具書面確認函”是固定證據、明確責任的有效方式,有利于后續維權。
爭議焦點四:產品質量責任與合同違約責任的競合與選擇
本案起源于車輛質量問題。王先生因行車記錄儀故障、主動安全功能失效等問題退車,4S店出具《情況說明》確認質量問題并同意退車,這首先觸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汽車三包規定)中的銷售者責任。退車本身即是行使了基于產品質量問題的法定或約定權利。
退車協議達成后,雙方形成了新的合同關系(或原合同關系的變更),內容包含款項退還、車輛交接、手續辦理等。4S店后續拖延過戶及導致征信問題,則是在履行后合同義務過程中產生了新的違約責任或侵權責任。
因此,王先生的維權路徑是清晰的:就車輛質量問題,退車訴求已實現;就后續履行問題,應基于4S店在退車后的違約和侵權行為,主張違約金、賠償實際損失及恢復征信。
總結而言,王先生的多項訴求在法律上具有一定依據,但維權的成功關鍵在于證據的收集與固定(尤其是關于違約事實、損失憑證、征信損害因果關系的證據),以及選擇有效的維權途徑(如繼續向市場監管部門、消協投訴,或最終提起訴訟)。其中,解決征信逾期問題尤為緊迫,應作為與4S店交涉和向監管部門投訴的核心訴求之一。而違約金的具體數額,則需在訴訟中由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和法律規定予以最終認定。
我是江蘇無錫朱春昊律師,專注汽車法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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