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表演與犯罪的灰色地帶,如何界定演員是“扮演行為”還是“協助詐騙”?
12月30日,話題“許我耀眼現實版騙婚案”沖上熱搜,引發討論。
據新京報報道,12月8日,隨州市曾都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騙婚案,化名尹小迪的被告人尹立肖犯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兩萬元;繼續追繳尹立肖違法所得89140元,發還給被害人。此后尹立肖提出上訴,案件進入二審程序。
被騙的當事人鄭某某告訴記者,與尹立肖開始交往起,對方即虛構稱其父親是廳局級干部,母親是模特。并花錢雇請短劇演員扮演其父母、雇請情感主播扮演其哥哥。據了解,被花錢雇來的“父母”未被追究刑責。其“哥哥”李朋的扮演者目前另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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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左至右三人分別為“李朋”、“尹父”、尹小迪。圖據新京報
沒想到,一場酷似熱播劇《許我耀眼》中橋段的騙局竟在生活中沉浸式上演:尹立肖身兼導演、女主與核心敘事者,塑造了一個背景光鮮讓人傾慕的“完美家庭”。從女主“懷孕養身體”索要錢財,到“尹母”出面要見面禮,從“尹父”承諾“安排工作”到男女雙方舉行婚禮,從約定14.8萬元彩禮再到“哥哥”許諾“嫁妝46萬元”,當事人鄭某某及其家人深陷其中,仿佛一切都是“最好的安排”,就連不少男方親友都夸贊鄭家“找了個好婚事”。
如今,參與騙婚的“演員”已謝幕,女主尹立肖在庭審中“不需要諒解,也不會退贓”的回答依然刺耳,這或許是其個人價值觀的扭曲體現,卻也應成為一聲長鳴的警鐘——騙婚絕非“演技”的秀場,其代價是法律的嚴懲,退贓乃至漫長的牢獄之災。
事實上,此案的核心爭議與法律難點在于這些“配角”的行為,以演出名義參與騙婚案的演員該不該擔責?
據報道,“尹父”王天佑稱,自己是從經紀人那里接到的“戲”,“當時就是合作關系,以為在拍戲,其他事我一概不知”。“尹母”鄭曉燕表示,自己一直認為是在表演角色。換言之,兩名演員都只稱在“演戲”,對詐騙行為并不知情。這就涉及刑事責任的認定核心:是否知情、主觀實施詐騙?
2024年,檢方指控,鄭曉燕的扮演行為客觀上幫助尹某某騙取了鄭家信任。這一指控雖未用于追究刑責,但也提出新的問題:在表演與犯罪的灰色地帶,如何界定演員是“扮演行為”還是“協助詐騙”?如何取證臨時演員是否存在“放任詐騙結果發生”的間接故意?
以“尹父”扮演者為例,其線下出場兩次,第一次是雙方會面,第二次是出席婚禮。其中不容忽視的漏洞是:此“劇”從“見面”到“婚禮”何至于耗時一年?扮演時應有攝像機、導演、制片人、場記等,若是沒有相關拍攝要件,角色又“演”給誰看?如此離譜的演出,演員應該不難察覺其中的貓膩。也因此,此案究竟是否屬于團伙作案,還需警方進一步調查。
對于所有圍觀者來說,此案也應引人反思:線上突然跳出個“白富美”,甚至連續三次單方面宣稱懷孕、流產,其中沒有絲毫破綻嗎?女方騙術一環扣一環,看上去很高明,難道沒有一個漏洞?租別墅、“體面”的家庭,女方屢屢得手背后其實更該警惕的是某種可能的虛榮心。
追求“完美家庭”和“完美婚姻”其實無錯,但現實生活中必要的防線也不可丟。在詐騙行為日益專業化、場景化的今天,防止類似騙婚悲劇,需要更新社會觀念,剝離婚戀中過于追求完美人設的功利標簽,讓婚戀關系建立在真實個體的互動之上,而非浮夸的婚戀劇本之中。
紅星新聞評論員 彭志強
編輯 汪垠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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