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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底,鄭律師代理的一起“仙人跳”誣告陷害案一審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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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判決書??
本案中,五名青年(其中包括一位未滿18周歲女子,一位未滿14周歲女子,均指作案時年齡)預謀實施誣告:由一名未滿18周歲的女子與被害男子發生性關系后,攜帶擦拭精液的紙巾于次日上午報警,企圖以此制造強奸假象。
經偵查機關深入調查并在辯護律師介入下,案件真相被徹底揭穿。
最終,四名涉案人員被分案審理,法院分別于25年10月、12月作出一審判決。
然而,在判決書中卻出現了一處極其矛盾的表述。
看似只是簡單的四個字,卻在法律意義上存在本質差異,足以影響對行為性質的整體評價。
令人不禁追問:這是法院為日后啟動審判監督程序預留的空間,還是根本未意識到該表述所蘊含的嚴重問題?
1.法律規定
前面把案件事實說清楚之后,問題其實就剩下一個——被告人應當被判幾年?
誣告陷害罪的量刑并不復雜,法律只分兩種情況:
——情節嚴重的,判三年以下;
——造成嚴重后果的,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2.判決內容
先看先判完的三名被告人。
一審中,鄭律師作為被害人代理人提出:被害人因被告人的行為被刑事拘留,屬于量刑情節中的嚴重后果,對三名被告人的量刑應在三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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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律師代理意見及法院回應??
但法院并未采納這一意見,而是認定三名被告人的行為僅屬“情節嚴重”,判決結果均在三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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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定本案屬“情節嚴重”??
如果判決到此為止,至少標準是一致的。
但分案處理的另一名被告人,卻讓問題徹底暴露出來。
3.矛盾顯現
在該被告人的一審判決書中,同一家法院明確寫道:造成了被害人被刑事拘留的嚴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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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定本案屬造成“嚴重后果”??
按照法律規定,既然已經認定存在嚴重后果,量刑理應進入三年以上的區間。但這份判決最終仍以“情節嚴重”為由,僅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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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又認為屬于“情節嚴重”??
這就讓人看不懂了。
同一個案子、同一個事實,在判決書里卻出現了兩種自相矛盾的觀點。
前三名被告的判決中,法院認為:雖然被害人被刑事拘留,但還不算“嚴重后果”,所以只按“情節嚴重”來判,刑期都在三年以下。
可輪到最后一名被告時,法院在判決書里又明確寫了:被害人被刑事拘留,屬于“嚴重后果”。
按法律的字面意思,既然已經寫明是“嚴重后果”,那量刑就該往三年以上走。但這份判決卻還是按“情節嚴重”來判,只判了一年八個月。
怪事。
不是說一定要判重,也不是要法院承擔什么后果,而是最起碼得說清楚:被害人被刑事拘留,到底算不算嚴重后果?
如果算,那前面的幾份判決為什么不算;
如果不算,那后面這份判決書里這四個字,又是寫來干什么的。
同樣的事實,不能一會兒算、一會兒不算。
判決書,總得讓人看得明白。
各位認為,這是法院有意為之,還是并未充分意識到這四個字在量刑中的含義?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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