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落實新時代“楓橋經驗”,踐行司法為民宗旨,充分發揮調解機制優勢。近日,佳縣法院成功調解一起離婚糾紛,以柔性司法推動家庭矛盾實質性化解。
01
基本案情
原告高某與被告呂某經人介紹相識,2012年按農村習俗舉行婚禮儀式,2016年登記結婚,婚后生育兩子且均未成年。后雙方因生活瑣事經常發生爭吵。2019年、2021年呂某兩次起訴與高某離婚,2025年高某以“夫妻感情徹底破裂為由”提起與高某的離婚訴訟。
02
調解過程
案件受理后,榆佳法庭承辦法官立足矛盾化解實效,第一時間啟動調解程序,秉持"情、理、法"相融合的調解理念,經過多次與雙方當事人深入溝通,全面梳理矛盾癥結。在充分尊重當事人意愿的基礎上,從法律規定、婚姻家庭倫理等多維度開展調解工作,引導雙方理性看待婚姻關系破裂事實。考慮到兩個孩子均在上小學且需呂某接送,法官決定前往呂某住處進行“上門調解”。根據雙方爭議焦點,法官從夫妻情分及孩子的成長入手進行勸解,引導雙方“朝前看”,互相尊重、互相理解,雙方終于達成調解協議,自愿解除婚姻關系,并就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事宜達成一致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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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法官寄語
婚姻案件無小事,細節之處見真情。調解離婚有利于緩解雙方當事人的相互對立和憎惡,且很可能找到重歸于好的契機,即使不能和好,也可使當事人通過調解得到道德升華,充分考慮子女的利益,理性而健康地面對未來的生活。法院通過調解亦能達到維護當事人婚姻自由的權利,也有利于促進社會和諧。
圖文:崔少少
編輯:劉 銳
審核:張 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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