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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這樣的:
李某,2021年3月入職北京某公司。
2022年8月24日,李某在工作期間發生交通事故受傷。
人社部門在2023年2月作出工傷認定,確認構成工傷;同年4月,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明確:九級傷殘。
公司配合辦理了工傷認定,社保部門也按規定向李某支付了: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但問題出在后半段。
停工留薪期工資、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公司一分錢沒付。
公司的投資人是劉某。
2024年11月7日,這家公司完成了注銷登記。
注銷前,劉某以投資人、清算人的身份簽署了清算報告。
報告寫得非常「干凈」:公司債權債務已清理完畢,職工工資已經結清。
同時,公司也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發布了債權人公告。
李某沒有在公告期內申報債權。
很多老板看到這里,已經開始松一口氣了。
但真正的麻煩,是在2025年6月。
李某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
停工留薪期工資,以及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仲裁委的答復很直接:不屬于仲裁受案范圍。
于是,李某直接起訴。
這一次,他沒有起訴「公司」。
而是直接把矛頭,指向了已經注銷公司背后的那個人:劉某。
案件的核心爭議只有一個:公司已經注銷的情況下,沒付完的工傷待遇,到底還要不要有人負責?
一審法院的態度,非常明確。
法院先確認了一個前提:李某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工傷,九級傷殘事實清楚,依法應當享有停工留薪期工資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接下來,才是這案子真正致命的地方。
法院指出:職工的工資、醫療、傷殘補助等費用,不屬于普通債權。
在公司清算過程中,不需要由職工主動申報。
也就是說,李某沒有在公告期內申報債權,不等于放棄權利。
而劉某,在明知李某工傷待遇尚未結清的情況下,仍在清算報告中寫下「職工工資已經結清」,并據此完成公司注銷。
這在法院眼里,不是疏忽,這個算違法清算。
最終,一審判決非常干脆:劉某向李某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 15,235.62 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69,150 元。
劉某不服,上訴。
理由:
第一:公司已經依法清算,即便承擔責任,也只能在剩余財產 234.46 元范圍內承擔。
第二:公司注銷前已經發布公告,李某未申報債權,應視為放棄權利。
第三:公司此前持續為李某繳納社保、公積金,這些費用,應當從工傷待遇中扣減。
二審法院只用了幾段話,全部否掉。
二審法院直接定性:公司未經依法清算即注銷,清算人以虛假清算報告騙取注銷登記,致使公司債務未能清償的,債權人有權請求其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劉某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李某曾明確放棄工傷待遇。
相反,在明知工傷待遇尚未結清的情況下,仍然出具「職工工資已經結清」的清算報告,違法事實成立。
至于責任范圍,法院說得更直白:因為公司未依法履行對已知債權人的清算通知義務,也未依法清償李某的工傷待遇,劉某不能以公司剩余財產數額為由主張有限責任。
關于社保、公積金抵扣?
法院一句話封死:工傷保險待遇具有法定性和專屬性,與代繳社保、公積金分屬不同法律關系,不存在抵扣的法律依據。
最終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判決日期:2025年12月3日
案號:(2025)京03民終18012號
這起案件,給所有企業和投資人留下了一個極其清晰的現實結論:注銷公司,不等于注銷責任。
只要存在未結清的工傷待遇、工資等勞動債權,卻仍然出具「債務已清」的清算報告,法院就會毫不猶豫地掀開公司這層殼,直接追到人。
對工傷職工來說,這個判決也釋放了一個非常重要的信號:你不需要比老板更懂程序。
工傷待遇,是法律主動保護的對象,不是靠公告一貼,就能一筆勾銷。
如果一定要用一句話總結這起案件:公司可以注銷,賬不會自動消失;人可以離場,責任不會憑空蒸發。法律不陪你演「已經結清」的戲。
希望對你有啟發和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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